分享

联合体与发包人怎么签订合同?争议怎么解决?

 真正的破喉咙 2021-05-19

 联合体是由多方组成,如何与发包人共同签订合同?如果联合体的一方或多方与发包人就合同履行出现争议,怎么解决?。

图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关于联合体与发包人签署承包合同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在工程实践中,如何理解“共同”二字?是指发包人与联合体签订的是三方(联合体是由两方组成的情况)合同吗?如果联合体是由五家公司组成,岂不是要签六方合同?如果签订的是二方合同,联合体又不是独立法人,不会有公司章和法人章,那如何签字盖章呢?

首先应明确,承包人是联合体,发包人与承包人(即联合体)签订的合同应属于二方合同。那么,联合体不是法人,不可能有合同章,如何签订合同?具体有两种法:

第一种作法,合同的承包人盖章处盖上联合体各方的单位章,这种情形下,应在条款中明确牵头方是谁,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的其他方要向牵头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二种做法,合同的承包人盖章处只盖牵头方的单位章,但要附上联合体其他方的授权委托书,明确表示授权牵头方代表其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签订合同只是开始,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怎么处理?例如,联合体的一方遭受了损失,他是以联合体的名义主张权利,还是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呢?又如,联合体的各方同时遭受了损失,其中一方是否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在操作层面上,也会有多种做法。

联合体的牵头方是处理联合体与发包人之间所有事宜的代表,因此,联合体任何一方出现损失,均可通过牵头方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曾有这样一个案例,联合体一开始是以联合体的名义,将与发包人的争议提交仲裁,但仲裁过程中一方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另一方坚持,并提出仲裁厅可以只对自己的诉求进行裁决。仲裁厅接受了该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仲裁的请求(因为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可见,当联合体各方意见不一致时,也可单方向仲裁厅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本质上还是联合体在主张权利,只是删除了另一方的诉求而已,即诉求的标的变小了。

您是什么观点?可将你的观点发到下面的邮箱,一起讨论。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