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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的婚姻财产保全功能(二)

 赵学军333 2021-05-22

人寿保险的婚姻财产保全功能(二)


如果在婚前没有做任何财产配置,就需要在婚后做更多的功课。因为对于拥有高额婚前财产的高净值人士来说,婚后产生的收益和创造的价值往往比婚前财产更多,对婚后财产的配置就显得更加重要。

——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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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上一篇我们讲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意味着,婚后挣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投资收益等等,统统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很多高净值人士的婚后生产经营收益、投资收益都是非常高的,可以说是整个家族的主要经济来源,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一旦离婚就要被分走50%,对个人和家族来说都是一笔巨额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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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看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该纪要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第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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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什么意思呢?
 
对于保单现金价值,无论是婚前投保还是婚后投保,用夫妻共同财产交保费的那部分保险单现金价值都是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婚后如果是第三方投保,被保险人是夫妻中一方,那保单现金价值就属于第三人的财产,离婚时也不分割。比如,婚后由父母投保。被保险人是子女,子女离婚时保单的现金价值就属于父母,不会被分割。
 
对于保险金,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投保的意外险、健康险,一方在婚后获得的伤残、疾病保险金、死亡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均是个人财产。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年金险获得的生存年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注意最后一句“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大于法定,意味着双方可以做出与之不同的约定,这就可以通过财产协议来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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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回顾一下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可见,无论婚前还是婚后也就是婚姻存续期间,都可以通过财产协议对财产进行划分。除了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还可以利用保险、信托等多种方式进行财产的配置。婚前即使没签协议、没配置保险,婚后也可以进行细致规划,只要有这种风险意识就不算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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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方式相比、保险不仅具有资产隔离功能,更重要的是它的保障功能。毕竟有些婚姻不是因离婚而结束的。如果钻石王老五突然离世,除了大量财产的分割,还会涉及家族财富传承的问题,保险的作用就会更加凸显出来。
 
因此,高净值人士应该考虑到各种意外发生的可能性,根据自已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去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和挚爱之人的利益。


(本文案例参考了薛雨薇律师的《从零开始学保险》一书)

END







静坐常思己过

闲谈莫论人非

做保险里最会写文章的

写文章里最会做保险的

—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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