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王与小丽于202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一见如故,有一种相见恨晚的感觉,在短暂的接触交流后二人即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可婚后柴米油盐的生活让二人返归到日常平淡生活中来,也因彼此成长背景、文化程度、兴趣爱好等各方面迥然有异,矛盾隔阂日益加深,结婚后6个月就离婚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5万元人身保险该如何分配存在争议。 问题焦点: 保费及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大宝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取得的收入或支出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小王与小丽以共同财产来购买保险,其保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若退保也是如此。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可以随时要求退保,按保险条款的约定获得保险公司退还的保险费,不过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的该项权利就消失了。 对于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则并非想当然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保单的利益要根据保险合同来进行剖析,保单中正常会载有受益人,若保单上确定的条件达到时,则受益人有权对保险金进行主张,此时,该保险金并非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不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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