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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汇算清缴截止到31日,这张表千万不要忘

 CPA资讯推送 2021-05-25
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结束,纳税人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后,符合一定条件的,还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关于关联申报,很多纳税人都不了解,今天小编就详细讲讲关联申报的那些事。

哪些企业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关联方的判定可以参照《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第三条。
(2)年度内虽未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根据42号公告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即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或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


什么时候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关联申报申报期限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一致。2020年关联申报应在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

企业在进行年度申报后,需要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应继续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系统也会进行相应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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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进行关联申报?


目前关联申报可以通过网上申报和直接上门(柜台)申报两种方式进行,推荐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关联申报。

纳税人登录当地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其他申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电子税务局具备导入申报功能,纳税人也可下载关联申报表模板填写后再导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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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共有表格22张,其中基础信息类3张,交易情况类11张,财务状况类2张,国别报告类6张。企业应根据自身关联交易情况选择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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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提醒一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关联交易满足一定条件还需要提供同期资料哦~

文章转自: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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