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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凡人一起零基础学习增值税之八: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三“小”企业识别

 凡人小站 2021-05-25

在税收实务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三小”纳税人的倩影。李克强总理刚刚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中,也提到2018年还将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大幅扩展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等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的重要举措。

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都简称“小微企业”,连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名称相近,内涵各异,但却互有交叉,多有牵连。不仅仅是纳税人时常弄错,就算是税务干部,也会经常混淆其中。其实分清她们,只需明白以下五个不同,真的很简单。

之一:属性内涵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是一种增值税纳税资格。在增值税制度体系中,增值税纳税人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进行资格登记,没有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人,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登记,在前面的第3、4、5集中,都有赘述,这里就不一一重复了。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与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的简易征收、限额免征和办税简化等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是一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优惠对象类型。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按年认定,每个纳税年度,对照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信息,对年度满足一定条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纳税人,依法给予按照20%的优惠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型微型企业是国家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战略的企业规模类别。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制定并修订,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确定企业的划型分类,按照全国统一、各部门共用的分类标准来划型分类的。税法中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涉及范围较广,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还涉及其他的税种和涉税事项的办理。

之二:识别标准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不仅仅是内涵、属性不同,而且在资格认定和分类识别的标准上,也各不相同。

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依据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指标、结合纳税人财务核算和生产经营情况予以判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既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认定,只要纳税人没有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指标依据纳税人“应税行业类别”(参见第四集)确定不同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标准为年应销售额超过50万元(含);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两项之外的其他纳税人,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含)”。当然,如果纳税人超过标准,经通知逾期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又不提交书面说明选择小规模纳税的,虽然仍是小规模纳税人,但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小型微利企业:划型标准依据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应纳税所得额等指标判定,在行业上只区别为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中,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2018年,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还将大幅上调。

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针对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物业管理、租凭和商务服务业、以及其他未列明行业等,除对农林牧渔业仅以营业收入一个指标设定划型标准外,其他行业均采取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中的二项,设定划型标准,如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以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设定划型标准,工业、批发业、零售业等以从业人员及营业收入两个指标设定划型标准等。

之三:对象范围不同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型企业是三种不同的分类属性,各自认定,互不统属,相互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具体到某一个纳税人,可以同时既是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也可以同时符合其中的两项或是一项分类认定,甚至是全部不符合。三者在适用的对象范围上,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人,即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于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即《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及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对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也参照企业划型标准进行划型。

三者之间,小规模纳税人范围最广,只要是增值税纳税人就需要进行资格判定;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范围较窄,各有限制,如:小型微利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等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小型微型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以及非企业单位和个人,但却将个体工商户列为参照划型对象。

之四:判定时间不同

属性的不同,决定了三者在作用期限和判定时间上也各不相同。

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变动时间与纳税人是否满足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相关,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月(或当季),应当在超过当月(季)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后15日内,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或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等手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需要经过申报登记过程,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的划型分类一年一确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予以对标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可按照上一年度确认情况,在分期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认定额度(现行为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由于企业始终处于发展变化状态,在企业具体涉税事项涉及小型微型企业划型分类时,需要在涉税事项发生当时予以判定。但是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执行在2017年以前一直缺乏明确的规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只明确了划型分类标准,但对于标准涉及指标的有效期间、取值范围和计算公式没有规定,存在执行盲区。2017年10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在其中,明确规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实际存续期折算,公式如下: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

在其他涉税事项涉及小型微型企业划型分类时,可以参照财税[2017]77号文件规定,对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以涉税事项发生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涉税事项发生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实际存续期折算确定。涉及单位或纳税人需要将指标认定的相关资料妥善保管备查,控制税收风险。

之五:优惠政策不同

(一)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二)小型微利企业: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型企业: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修订)

《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前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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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凡人一起零基础学习增值税之六:“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怎样才能不会傻傻地分不清

和凡人一起零基础学习增值税之五:一般纳税人登记需要关注的七个要点,你都知道吗?

和凡人一起零基础学习增值税之四:“年应税销售额”是个什么鬼?

和凡人一起零基础学习增值税之三:一般纳税人VS小规模纳税人

和凡人一起零基础学习增值税之二:纳税人

和凡人一起零基础学习增值税之一:增值税是个什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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