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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小型微利、小型微型差别不是一点点!

 青青河边草603 2019-03-10

日前为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国务院再次发放7大政策红利。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销售额将由50万提高到100万。搞清楚小微企业的条件刻不容缓,否则会吃大亏。

首先要弄明白小微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这三个指的是不是同一种企业?到底有啥区别?现在就赶紧来看看!


小微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区别

(一)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增值税口径,是指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不超过9万)的小规模纳税人。(财税[2017]76号)

相关优惠政策:

1、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3]52号)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76号)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4、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014]122号

注意: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每月(每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扩大至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也就是说小微企业2017年12月31日后仍可继续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政策,且长期有效。

(二)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口径。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新政实施后将为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新政实施后将为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相关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7]77号)

3、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国务院最新决定,政策未正式出台)。

4、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财税〔2014〕75号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财税〔2015〕106号)

注意:财税〔2018〕54号文件出台后,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规定中的小微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不分用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500万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非研发用的则不可以加速折旧。

(三)小型微型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是工信部对企业类型划分的规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就是“小型微型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小型和微型是其中的两类企业。如:

1、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相关优惠政策:

1、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77号)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7]77号)

3、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90号)

小结:

(1)“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2)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同时符合标准的纳税人。

(3)小型微型企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 


小微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交集

“三小”之间有区别,但也有交叉,同一个纳税人可能同时属于三者中的三者或两者。

举例说明如下:

甲建筑企业,资产总额100万元,年营业收入32万元(季度销售额为8万),属于小型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从业人数20人。那么该企业在增值税上属于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上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企业规模上也属于小型微型企业。

小结:

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界定的条件不同,适用税收优惠的政策也不同。即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属于企业规模划型中的两类企业,是增值税、印花税等特定业务优惠的对象;小型微利企业为企业所得税所得额优惠的对象;小微企业为增值税销售额优惠的对象。

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型企业所指的纳税人主体不同。“小型微利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都是指企业而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小微企业”仅指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不超过9万)的小规模纳税人,既包括企业也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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