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国务院再次发放7大政策红利。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销售额将由50万提高到100万。搞清楚小微企业的条件刻不容缓,否则会吃大亏。 首先要弄明白小微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这三个指的是不是同一种企业?到底有啥区别?现在就赶紧来看看! (一)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增值税口径,是指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不超过9万)的小规模纳税人。(财税[2017]76号) 相关优惠政策:
注意: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每月(每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扩大至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也就是说小微企业2017年12月31日后仍可继续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政策,且长期有效。 (二)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口径。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新政实施后将为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新政实施后将为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相关优惠政策:
注意:财税〔2018〕54号文件出台后,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规定中的小微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不分用途)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500万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非研发用的则不可以加速折旧。 (三)小型微型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是工信部对企业类型划分的规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就是“小型微型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小型和微型是其中的两类企业。如: 1、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相关优惠政策:
小结: (1)“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2)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同时符合标准的纳税人。 (3)小型微型企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 “三小”之间有区别,但也有交叉,同一个纳税人可能同时属于三者中的三者或两者。 举例说明如下: 甲建筑企业,资产总额100万元,年营业收入32万元(季度销售额为8万),属于小型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从业人数20人。那么该企业在增值税上属于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上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企业规模上也属于小型微型企业。 小结: 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界定的条件不同,适用税收优惠的政策也不同。即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属于企业规模划型中的两类企业,是增值税、印花税等特定业务优惠的对象;小型微利企业为企业所得税所得额优惠的对象;小微企业为增值税销售额优惠的对象。 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型企业所指的纳税人主体不同。“小型微利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都是指企业而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小微企业”仅指销售额不超过3万(按季不超过9万)的小规模纳税人,既包括企业也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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