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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不等于“小型微利企业”,不可混为一谈

 whoyzz 2019-01-29

人生在勤,不索何获。——张衡

讲完“不含增值税收入”和“收入不含增值税”,今天再来讲一组容易混淆的概念:“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在讲起税收优惠时,我们最常听到的词是小微企业,如最近比较火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而说起企业所得税时,很多财会人员喜欢把“小型微利企业”简称为“小微企业”,这是不严谨的。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要学好税法,必须理清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一、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这一概念特用于企业所得税,首见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而最新的财税﹝2019﹞13号文,将标准修改如下:

l 从事国家非限制性和禁止行业;

l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l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l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税。

在这我有疑问,财税﹝2019﹞13号作为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印发的部门规章,是否有权修改国务院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小微企业的标准?在《条例》中并未找到授权条款,有知道的朋友请留言。

二、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的全称是“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出自于《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这个文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分行业划定标准,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文件的标准比较复杂,有兴趣的可以自行查阅该文件,找到一张归纳好的表格归读者朋友们参考(不保证准确)。

“小微企业”不等于“小型微利企业”,不可混为一谈

三、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从分类指标来看,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与工信部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很相似,都是使用几个量化指标,不同的是前者使用“应纳税所得额”,后者使用“营业收入”。同样分行业,企业所得税法中将“小型微利企业”划分为工业和商业,最新的规定已经取消了这一行业划分。

(二)从概念范围来看,“小微企业”是一种泛称,概念范围要大于“小型微利企业”,这从《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就可以看出,正文放宽了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但“小型微利企业也不一定是“小微企业”,如工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500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定义,但年度营业收入可能有5000万元,已经是中型企业不属于“小微企业”。

(三)从实务来看,我们仅需要记住“小型微利企业”专用于企业所得税,虽然针对“小微企业”出了不少增值税方面的政策,但在文件中都不直接引用“小微企业”这个概念,而是使用“小规模纳税人”,不容易混淆。

有部分文件针对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推出优惠政策,但不会缩写成“小微企业”,容易区分。如《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小微企业”不等于“小型微利企业”,不可混为一谈

“小微企业”不等于“小型微利企业”,不可混为一谈

读完此文,是否已经弄明白“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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