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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费政策提要(2021年3月)

 凡人小站 2021-05-25

一、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着力建设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明显降低征纳成本,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到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到2023年,基本建成“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实现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实现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健全税费法律法规制度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加强税务执法区域协同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切实减轻办税缴费负担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积极推行智能型个性化服务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精准实施税务监管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加强部门协作加强社会协同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强化国际税收合作。强化税务组织保障优化征管职责和力量加强征管能力建设改进提升绩效考评。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跟踪问效加强宣传引导。

二、总局通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税总发〔2021〕21号),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三、两部委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四、总局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自2021年4月1日起,一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三是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四是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五是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六是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相关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七是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五、总局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自2021年4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

六、总局发布新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印发),2021年4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简化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扶贫捐赠等特定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新版报表采用了“分类填报”的设计思路。对于绝大部分企业,只需填报一张主表,并在主表上填写相应的具体事项即可完成申报,办税负担进一步减轻。

七、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2021年延续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延续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一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二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三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八、25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一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二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三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四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九、六部委通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自2021年3月18日起,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各试点城市(区域)应切实承担本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规定,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共同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十、三部委明确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下列情形,免征进口关税:一是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下同)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的特色工艺(即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下同)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二是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三是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即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四是集成电路用光刻胶、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符合本条前二项的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上述进口商品不占用投资总额,相关项目不需出具项目确认书。自2020年7月27日,至第一批免税进口企业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关税税款准予退还。自2020年7月27日至2021年3月31日,既可享受本条上述4个文件相关政策又可享受本通知相关政策的免税进口企业,对同一张报关单,自主选择适用,不得累计享受税收优惠。

十一、五部委明确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明确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有关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清单是指《若干政策》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若干政策》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原则上每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并将必要佐证材料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已享受《若干政策》相关优惠、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对清单内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财关税〔2021〕4号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对符合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适时调整。

十二、总局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等十项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三、总局动员社会力量深入开展税收志愿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深入开展税收志愿服务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21〕15号),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深入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根据税收重点工作以及日常税费服务需要,可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包括:在办税缴费服务场所提供辅助性服务;在12366热线、税务网站等线上渠道提供咨询服务;通过纳税人学堂、“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等形式开展公益性宣传活动;上门为老年人、行动不便者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办税缴费帮扶服务;参加办税缴费服务体验活动,提出改进意见;其他税收志愿服务。

十四、总局明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相关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42号),确保《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平稳实施。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落实措施,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二是开展宣传辅导。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多层次开展政策培训。三是做细准备工作。归类维护机动车企业,机动车企业类别的优先级次为:(1)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2)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3)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贸易商;(4)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5)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归为其中一类,不可同时归为两类及以上。对于同时存在两类及以上经营业务的企业,按照上述优先级次归为其中一类。及时开展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务端的升级和调试,辅导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开票软件的升级工作。区分机动车企业的不同业务类型核定票种,应根据“一车一票”的原则核定企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地税务机关应于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验旧缴销,并于2022年4月底前完成旧版发票的销毁。四是过渡期安排。五是加强内外协作。

十五、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明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自2021年2月24日起,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名单以及从事附件涵盖行业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动态调整,并函告海口海关。《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零关税”生产设备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主体的,还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生产设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十六、28部委印发《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8个单位印发《加快培育新型消费实施方案》发改就业〔2021〕396号印发),培育壮大零售新业态。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深入发展数字文化和旅游。有序发展在线教育。大力发展智能体育。加强商品供应链服务创新。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加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以新技术促进新装备新设备应用。推动车联网和充电桩(站)布局应用。提升新型消费网络节点布局建设水平。加强新职业新工种开发和培训。维护新职业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优化消费相关用地用能支持。强化财政支持。加强金融支持。引导社会资本融资。降低平台交易和支付成本。完善法规制度。优化监管服务。健全标准体系。深化统计监测。务总局涉及强化财政支持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支撑新型消费发展、有一定收益但难以商业化合规融资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支持包括新型消费领域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更好发展。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相关企业数字化转型。研究推行政府购买优质在线教育服务,并将相关服务纳入地方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十七、5月1日起个人年网络交易额累计超过10万元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第37号令,《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一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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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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