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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方未进行及时有效地抢救,导致车祸患者失血过多死亡

 幸福靠自己DLEL 2021-05-27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0日13时20分许,申某某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天申某某被送往x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治疗。当日14时11分,申某某就诊于该院急诊科。申某某入院体查:生命征平稳;头、胸、腹部CT及左股骨、左胫腓骨X片等检查:头颅CT示左侧眼眶外侧壁、内侧壁、左颧弓多发骨折,颅板下高密度影,待除外出血,左胫腓骨上段多发骨折;经神经外科及骨折会诊(无会诊医生记录)。

当日17时30分,患者突发意识障碍,随后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经深静脉置管、心肺复苏、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抢救无效于21时许宣布死亡。医院诊断为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多发伤(重度颅脑损伤,闭合性胸外伤,四肢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肺栓塞?脑栓塞?

二、患方观点

申某某于2018年6月10日13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侧胫腓骨骨折、左小腿腘窝静脉断裂。家属将申某某送往x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处进行抢救。由于x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未进行及时抢救,加之在抢救过程中措施不当,导致申某某失血过多,造成死亡。

三、医方观点

我方认为鉴定结论显失公允。医方按照医疗原则对申某某进行积极的救助,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诊疗瑕疵。医疗行为本身就是高风险行业。医务人员是按照诊疗指南采取的治疗措施,我方认为即便存在诊疗瑕疵,就其过错而言应当是轻微责任,按照轻微责任的上限应为15%,不应为鉴定结论的20%-25%。

我方认为诉请有些项目是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我方恳请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客观公允的判决。关于赔偿项目,我方认可死亡赔偿金688080元(34404元/年×20年)、丧葬费39158元、误工费1076.4元(119.6×3人×3天)、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交通费5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3505元(21402元/年×5年÷2人)、鉴定费5100元。我方应在总损失中承担15%的责任。

四、尸检结果

2018年7月12日,贵州通鉴司法鉴定所出具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申某某因2018年6月10日车祸致左侧胫腓骨骨折、左小腿腘窝静脉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食物返流起辅助作用。

五、鉴定意见

2018年11月2日,x市医学会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载明,复杂性、多发性车祸伤致患者创伤性休克是其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多因素影响的结果,但医方在判断及处理休克过程中存在缺陷。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存在医疗缺陷。

2020年2月16日,x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申某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建议过错与死亡的参与度为20%-25%。

六、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入院当日请神经内科、骨科会诊,但未见会诊医生会诊记录,当时已明确左胫腓骨多发骨折,左下肢肿胀,已考虑大血管出血可能,未及时收骨科住院治疗。患者入院时Hb123g/L,17:30时Hb106g/L,Hb进行性下降显示活动性出血征象,医方期间无补充血容量处理,至18:00患者出现生命危象时入院近4小时始补充羟乙基淀粉氯化钠500ml,血容量补充不及时且补充量不足。

患者因外伤左下肢腘静脉出血致失血性、创伤性休克,病情危重,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外伤是导致其死亡的主因。医方在诊疗过程中上述过错导致对患者病情严重认识不足、对休克抢救不力,负次要责任。

七、庭审意见

虽然申某某的伤情因交通事故而引起,但x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在对申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x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对于前述两份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对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考虑前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的责任、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x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应对申某某的死亡承担22%的赔偿责任。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法院判决,x医科大学院附属医院赔偿原告损失178710.26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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