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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欺凌和暴力案例处置,转发出去,告知孩子一定要引以为戒!

 春风十里19 2021-05-29

来源:王立杰学校安全工作室

近年来,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频发,且暴力行为逐渐呈现出低龄化、女性化趋势,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整理10起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典型案例,转发给学校、家长和学生,引以为戒,远离欺凌和暴力,不要因自己的无知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

案例1.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均系某高二学生,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约场在学校门口打架。王某某、李某各纠集多人持鱼叉、镐把等物品参与斗殴,双方均有人员受伤。

处置结果:法院认为,李某、王某某等六名被告人组织或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悔罪,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犯罪后果及犯罪后的表现,法院依法认定6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对李某、王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例启示:两名高中生之间的小矛盾,最终演变成一起聚众斗殴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特别是他们在学校门口,又是下晚自习期间斗殴,众多学生围观,打斗的场面引起学生恐慌,影响恶劣。

案例2.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葛某某系同班同学。葛某某到张某某的宿舍时,碰撞张某某一下,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张某某持刀将葛某某捅伤。经鉴定,葛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

处置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投案自首,且已与被害人和解,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认定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启示: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同班同学,二人本应和睦相处,共同进步,却因一点琐事大打出手,甚至持刀捅刺,致使一人受重伤,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两人均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案例3.被告人井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均系在校学生。二人在路上偶遇,因言语不合,朱某某等人殴打了井某某。同年4月1日,井某某到网吧找朱某某等人未果,随即离开,朱某某等人听说后即驾车追赶,井某某被追上后,见朱某某将车窗玻璃摇下,即持匕首捅刺车内的朱某某,朱某某亦持斧头将井某某面部划伤。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井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处置结果:法院认为,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井某某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被害人朱某某无故殴打、追逐井某某有过错,依法对井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例启示:本案系遭受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以暴制暴”而触犯刑律的典型案件。井某某本是受害人,但他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由被害人沦为被告人。朱某某虽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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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刘某某系某中学初中学生,因琐事与一同学发生矛盾,指使无业青年主父笑某、文某教训这名同学。笑某、文某等人赶到学校门口时,与刘某某有矛盾的同学已经离开学校。刘某某想起朋友殷某某与同学王某某有矛盾,随即指使笑某、文某等人在学校附近对王某某拳打脚踢,致王某某轻伤。

处置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笑某、文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和一年。

案例启示:该案系校内学生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欺负、伤害校内学生的校园欺凌案件。同学之间偶有矛盾是正常的,要学会合法合理去解决矛盾,虽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但是学校对其严肃处理,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被告人笑某、文某作为成年人,不但不帮助未成年人正确处理矛盾,反而逞强滋事,无故殴打未成年学生,不仅伤害了被害人身体健康,也伤害了被害人的心灵,其在学校周边滋事的行为也影响了校园安全,法院依法对其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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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廉某某、董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均系某初中同班同学。在操场上体育课时,五被告将原告抬起扔到空中,摔落在地,致使原告刘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处置结果:法院认为,因五名被告均未满十六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据此,其监护人共同承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428.1元。

案例启示:同学之间嬉闹玩耍本无可厚非,但是,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同学们应当约束自己的行为,把安全放在首位,避免伤人或伤己案件的发生。

案例6.15岁辍学在家的女孩马某莲,因生活琐事对车头小学的六年级女生熊某心生怨恨。马某莲纠集镇中学八年级学生何某和七年级学生施某、夏某、刘某四人,尾随放学回家的熊某并胁迫其到偏僻处,五人轮流对熊某掌掴。同时,马某莲让围观的小学四年级女生熊某用马某莲的手机拍下现场视频。当晚,马某莲将视频传至本人的微信好友圈,随后该视频被转发扩散。

处置结果:警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何某进行治安拘留(因其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裁决不投监所);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马某莲、刘某进行治安拘留(裁决不投监所);对不满14周岁的夏某、施某、熊某某、刘某,责令其监护人分别严加管教。

案例启示:与人相处偶有矛盾是正常的,要学会包容和合法合理去解决矛盾。纠集他人自己有矛盾之人进行殴打,并拍下现场视频转发扩散。不仅对被打着造成不良后果,对自己和其他参与者也会留下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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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7.职业学院女学生朱某伙同另外4名女生在学校女生宿舍楼内,采取恶劣手段,无故殴打、辱骂两名女学生,并拍摄视频。其间,5名女生脱光了1名被欺凌女同学的衣服予以羞辱,并用手机拍摄了羞辱、殴打视频,事后还在自己的微信群内小范围传播;其中一名被害人,当天先后被殴打了3次。5名被告为何要对同学下“毒手”的原因,只是因为其中1名被告当天心情不爽。

处置结果: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其中一名被害人精神抑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某、李某、霍某、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例启示:打人的孩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被打的孩子,从案发后8个月时间里,始终是把自己关在家里的屋子里,不出来,心理伤害更重。

案例8.江西永新县多名女初中生对另一下跪着的女孩连扇耳光,不时用脚踹其身体,殴打时间长达5分钟。此次涉事女生有9人,其中小学生有2人,中学生4人,3人已辍学,年龄都在12至16岁之间。涉案人员刘某被刑拘。

案例9.延安吴起县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暴力事件,6名高二女生持刀威逼5名学妹脱光衣服集体猥亵。6名涉案女生被当地警方刑拘。

案例10.14岁的初二女生小雨被两名女孩从西安城北“掳”到朱雀门附近,在一小区内遭到三女一男一个多小时的殴打,遍体鳞伤。这4名嫌疑人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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