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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行政案件重大制度改革 随着民...

 文豪学者 2021-05-29
最高法院发布行政案件重大制度改革
 

随着民众法治意识的提升,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增加,有限的司法资源不堪重负。在此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法发(2021)17号】,该意见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上述意见,对行政案件区分繁简,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审判效率,这将对行政案件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一、简易案件范围
  (一)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二)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三)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
  (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政府信息公开类、履行法定职责类以及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简单案件快速审理的上诉案件,以及当事人撤回上诉、起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针对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等,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开展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繁简分流工作。
  
对于简单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建立行政案件快审团队或者专业化、类型化审判团队,也可以设立程序分流员,负责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类案专审、繁案精审。
  
二、简易案件的审理程序:
 1、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可以向当事人发送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告知审理方式、审理期限等事项。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但应当保障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一)已经通过开庭前准备阶段或者其他方式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
  (二)庭审直接围绕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可以合并进行。
  当事人双方表示不需要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开庭,开庭时间不受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限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代替法庭笔录。
  4、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可以简化裁判文书,但应当包含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主文,以及诉讼费用负担、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等必要内容。
  5、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前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得再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6、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但需要开庭审理查明相关事实的除外。
  7、开庭前准备阶段已核实当事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进行证据交换的,开庭审理时不再重复进行。
  开庭前准备阶段确认的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人民法院在法庭调查时予以说明、各方当事人确认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8、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对于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认定一致的事实,对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简化庭审举证和质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的除外。
  9、人民法院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一审行政裁定的;
  (二)当事人认为一审裁判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在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诉讼平台、电话、手机短信、即时通讯账号等简便方式询问当事人,并记录在案,但涉及新的事实或者新证据的除外。
  10、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进行审查。需要询问当事人的,可以通过诉讼平台、电话、手机短信、即时通讯账号等简便方式进行。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明显不成立的,或者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包含当事人基本信息、案件由来、申请人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主文等必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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