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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实录| 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架构

 南国红叶LY9 2021-06-01

2020年12月22日晚, “未成年人法学讲坛”第一期“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架构”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高铭暄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

本次讲座由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主讲,盈科全国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赵春雨主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刘文利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王广聪检察官与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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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概况

我们的未保法制定于1991年,到现在已有将近30年的时间,其中2006年进行过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可以说是我们未保法的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的启动时间是2018年,当时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托了两个团队来做专家建议稿,一个是我这边的团队,还有一个是佟丽华老师的团队。全国人大建设委员会在我们两个团队建议稿的基础之上进行完善、修改,并向中央各部委和部分地方的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经过2019年10月、2020年6月两次上会审议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后,于2020年10月第三次上会审议时高票通过,164票同意1票弃权1票反对。这次修订也是法律通过当中最顺利的。

修订后的未保法从2021年6月1日正式生效。应该说这部法律的修订,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回应了很多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比如说大家普遍关注的,未成年人监护缺位和监护不当的问题。因为前些年我们陆续发生了几起特别重大的事件,比如说父母不在身边,有的孩子被饿死了;父母长期不在身边,有的小孩自杀了;有的孩子取暖时,因为监护不到位二氧化碳中毒死亡。针对这样的情况,这次未保法修订对家庭监护做了完善。父母应当做哪些,列了10项,父母不应当做哪些,列了11项。另外还规定如果外出务工或有其他不得已的原因,必须要委托其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监护能力的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照顾。还有比如说不能使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独处,不能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离开监护人独立生活等等。明确监护责任是此次未保法修订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另一个方面就是明确政府的责任。我们现行的未保法中政府职责不是很清晰,且规定于社会保护这一章节之中。另外就是未成年人保护部门很多,如统计显示我们中央部委大概有30多家都跟未成年人保护有关,但部门之间没有统筹协调的机构,九龙治水。未保法修改对其进行了回应,专门增设了政府保护一章。

还有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问题,现在的未成年人是网络世界的原住民,网络游戏、社交软件、网络支付这些东西对未成年的影响很大,这次也专门增设网络保护一章。此外,就学校里发生的学生之间的欺凌,还有不管是发生在校内还是校外的性侵害、猥亵等侵害,这些问题在这次修订中也都做了回应。当然这次也专门在性教育方面做了规定,刘文利教授为此做出了突出贡献,她专门几次与我沟通,写了建议和报告,将青春期教育、性安全教育、防性侵教育等表述修改为性教育。再有就是大家普遍反映的法律刚性、可操作性不足的问题,本次修订通过对法律责任部分的细化,使未保法在实践中得以援引。

第二部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内在逻辑

可以看到,我们现在的未保法是分九章,在之前七章的基础上增加了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两章,条文从原来的72条增加到132条,字数由原来的6000多字增加到16000多字,内容进行了极大的丰富。那为什么采取了这样的一个架构,就是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网络保护,它的内在逻辑是怎样的,今天主要谈一下这个问题。

为什么要有这样的一个架构,这是综合了几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整个法律修改是以未成年人的权利为核心,我们的儿童纲要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内容概括起来是四大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还有参与权。整个法律都是围绕未成年的四大权利,当然这四大权利可以细化成很多的权利,比如说受教育权就是发展权的一个重要的内容。这样就是以最有利未成年人的原则和国家最终责任原则,或者说国家亲权原则作为统领,整个法律从头到尾都贯彻了这样两个原则。

第二,以监护法律关系为主线。未成年人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与成年人最本质的区别就是它的核心是一个监护法律关系,或者是父母、其他监护人的监督,或者是国家监护,当然代表国家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还是政府部门。再有就是以未成年人成长规律为脉络。这一点在这个法律的架构上表现的很清楚。未成年人出生后的成长首先依托家庭,随着年龄增长,到幼儿园到学校,然后逐渐地接触社会,最后长大成人走向社会。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人对社会的接触越来越多,所以章节顺序是家庭、学校、社会。由于网络延伸,覆盖到家庭、学校及社会,具有特殊性,所以说网络单设一章。但是网络这一章里面它既涉及到家庭的问题,也涉及到学校的问题,还涉及到整个社会的问题。

第三,以责任主体为落实抓手。我们的法律规定,所有的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都有保护未成年的职责,这个职责怎么去落实?它是以什么为抓手的?就是要明晰相关主体的责任,把它作为一种落实的抓手,以法律责任作为保障手段。对于这些主体,不光是要明晰他们的法律责任,即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而且还要明确该履职不履职或者是不该履职乱履职的时候,应当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这是整个未保法基本架构的内在逻辑,或者说我们在修订时考虑的因素,包括章节的前后顺序。

第三部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以未成年人权利为核心

下面我们就分别谈一下内在逻辑结构当中的一些要素。

一个就是未成年人的四大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这四大权利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当中都涉及到。

家庭保护为例。家庭保护当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方面的照料、安全的生活环境,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此外,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如去户外活动,父母就要告诉未成年人户外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安全事项,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如夏天雨水多怎么防止溺水、在户外活动怎么防止触电等等,这些都是家庭保护的内容。

在学校就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发展权,特别是教育。学校也要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如不能在危房当中给学生上课,还有给未成年人使用的服装、餐具、玩具,或者学习用品等要符合环保的要求。

这四大权利,不管是在家庭、学校还是社会中都应当形成保护体系。这个是内在逻辑结构中的一个要素。

第四部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以两大原则为统领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国家亲权原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性原理,也是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项或案件的时候,最基础的原则。这次未保法修改也是以这两个原则为统领。

下面我们首先谈一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未保法第4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未成年人的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具体有6项要求。这6项要求,我理解的是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之下设立的更具体的原则,这个虽然在法律中表述未要求,但是它也是一种处理未成年人事项或者案件所应当遵守的原则。

这6项要求中,第一是未成年人特殊和优先保护。它是衡量具体案件、具体事项时参照的标准,如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是突发的卫生事件这种重大突发事件的时候,有成年人有未成年人的,首先要保护未成年人,这是优先特殊保护。处理一个事件或者案件的时候,有成年人的利益,有未成年的利益,在发生冲突的时候,当然优先考虑未成年的利益。

第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很多成年人觉得未成年人不懂事、年龄小,打骂两句没有关系。其实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也需要被人尊重。不管是处理事件、处理案件,都是这样的。在处理案件当中是不是尊重未成年人,特别是那些走偏路的、有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及长期缺乏关爱的未成年人,对办案效果的影响是完全不一样的。越是这种家庭监护缺失、长期混迹在社会中的未成年人,就越需要给予尊重。

第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这是非常有针对性的一个规定,除了在原则部分有这样的一个要求之外,后面的相关章节里面也有相应的条文。现在互联网很发达,未成年人信息处理者如果是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信息的话,那必须符合法律中正当、必要的原则。处理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信息,必须要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如果未成年人本人或者他的监护人要求删除、修改未成年人相关信息,必须要删除或者进行修改。这次修法也特别规定,公检法司、任何参与诉讼的个人都不能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不能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此外,未成年人的通讯或者是网络的电子通讯,除非法定的情形,比如说国家安全、调查刑事案件等,其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查看等等。这些都是具体的条文对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第四,未满18周岁都是未成年人,但其身心发育发展在不同的年龄阶段变化很大,所以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也要根据年龄情况、身心发育情况,相应地、针对性地去做工作。

第五,处理未成年人有关事项的时候,应当听取他的意见,这个是未成年人参与的重要表现。比方说我们检察机关在做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时候,通常会附加一些条件,这个条件可以有几个方案,然后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尽量能够选择未成年人希望的那个方案。采取这样的方案,未成年人的配合度就很高。再比如说父母离异,在抚养的问题上,只要他的年龄、表达能力合适,法院就应该听取他的意见。

第六,保护和教育相结合。因为未成年人一方面要保护,另外一方面也要进行必要的教育、必要的管束,所以在做好保护的同时也要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当中,儿童最佳利益的一种传统化的表达。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当中的第3条规定,通常我们把它归纳为儿童最佳利益,或者叫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我们在法律修订过程当中采取了一个更通俗易懂的表达方式,就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具体要求就是刚才我们谈的6项,做到这6项,就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其实可以理解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根本上的一致性。我们知道未成年人是民族的未来、国家的希望,从根本上讲,保护未成年人就是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这个是全世界的共识。儿童最大利益、最佳利益,或者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在任何国家都有这样的共识。

我们都知道在刑事诉讼当中,国家利益和被告人的利益,没有说哪一个利益是最大的,在面对一个具体事项的时候,总是在不停地权衡。比方说美国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有自白任意规则,但是这两个规则在美国也是不断地在调整,设立了很多的例外。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非法收集的证据,或者非法取得的自白都可以使用。这是为什么?是为了控制犯罪的需要。但是在保护未成年人这一方面没有例外。所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适用于所有的未成年人相关法律,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一个平等保护,不管未成年人在刑事案件当中是加害人还是被害人,都要同样地适用这样的原则。还有就是它适用于所有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事项,这一点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凡是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项都要做到这6个要求。

在理解和贯彻这个原则的时候,我们还要注意避免几个误区。第一个误区就是,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简单理解为对未成年人宽容、包容,或者是在处罚上从轻、减轻。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有一种宽容、包容的态度,这是没有问题的,法律也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这个本身没有问题,但是不能把它们简单地等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就是说在采取措施的时候要有针对性,这个措施一定要有利于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有利于回归社会,或者是回到正常的生活当中,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要求。所以说不是宽缓了就是最有利的,该严厉管束的时候,不去严厉管控,未成年人的心理行为问题解决不了,不能很好地回归社会,其实并不是最有利于他的。就像一颗小树长歪了你给它扶正,将来才能长成栋梁;如果它偏了,你说放它一马,偏就偏吧,长歪了就这样长下去,这是一样的道理。

第二个误区是,在加害人和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有种观点就是在这个时候我们应该优先保护被害人,对未成年被告人采取更严厉的措施,不管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这个也是一种误区,其实不管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错的未成年人、还是对未成年被害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是同等适用的。因为法律要求处理涉及未成年的事项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说这个你要符合,另外的可以不符合。同等适用这一原则,只是说我们在做具体工作的时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做的具体工作不同。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来说,我们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让他尽快从被犯罪侵害的阴影当中摆脱出来,恢复正常的生活、正常的学习,这个才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被害人。对罪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做的就是真正地从心理和行为上对他进行有效教育矫治,使他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自己、家庭、被害人、被害人的家庭,以及对社会带来的危害,让他真正地改过自新,重新回到社会上,避免重新犯罪,这个才最有利于罪错未成年人。

第三个误区,就是把保护罪错未成年人同保护社会利益对立起来。有一种观点认为特别恶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果不严厉打击,不给予刑法惩罚,就不能保护社会利益,这个其实也是一种误区。各个国家(包括美国、德国、法国)的统计、实证研究都表明,简单粗暴地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处罚,后果只有一个,就是增加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率,而且要高出通过专业手段干预的未成年犯罪人重新犯罪的犯罪率。如美国50个州统计的重犯率在34%到77%。所以说如果没有对罪错未成年人的身心进行有效地教育矫治,受损的才是社会的根本利益。因此,从社会长远利益的角度来考虑,保护罪错未成年人,使他真正悔过自新、回归社会,这个才符合社会根本的、长远的利益。

下面再谈一下国家亲权原则,或者说国家最终责任原则

国家亲权是少年司法中一个很重要的理念和原则。它的意思就是说国家可以超越父母的亲权,父母和子女的血缘关系是一种自然的亲权,国家可以超越父母血缘的亲权,来介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也就是说当父母监护缺位、监护不当或监护能力不足的时候,国家就要介入和干预。这是国家亲权的含义。

它在少年司法发达的国家是很普遍的一个理念。这次我们修订未保法还是沿用了现行未保法的一个共同责任原则。在未保法总则的第6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时,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按照这个规定,所有的人、所有的单位对未成年人都有保护的责任。但是在共同责任下,这次修法跟现行法律不太一样,就是它区分了不同责任主体的不同责任。

首先就是第一责任。第一责任首先是父母、是家庭。第7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第2款进一步规定家庭成员应该协助家庭中的成年人,或者协助父母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所以说父母和家庭还是负首要的责任,国家是负兜底的责任、最终的责任。第3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这个条文其实同现行法律有一些变化,现行法律是规定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生存权、发展权等其他权利。这次特别对本条文做了修改,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这样就明确了国家的责任。尽管父母是负首要责任,但是最终的权利保障由国家兜底。

其次还规定了其他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助责任,也就是说这些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要协助国家、各级政府、司法机关等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责任并不是说它不重要,协助责任同样重要,并且是不可替代的,因为很多具体的工作是需要群团组织或专业的社会组织去做的。比方说心理干预需要心理专业人员,家庭教育指导需要家庭教育指导的专业人员。政府工作人员不可能面面精通,所以说很多基层工作还是要由这些行政组织,或者是社会组织的人员去做。

那么国家亲权、国家兜底的责任具体由谁来承担?具体是由政府以及它的职能部门,还有司法机关来承担。

首先我们来看各级政府的责任。法律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关于国家责任的落实是怎么规定的?第一就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第二就是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未成年人的成长涉及方方面面,比方说生活、健康、教育、安全等等,这些需要政府很多部门的参与。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也就是说各部门都应该有一个责任清单。

在众多的政府部门当中,谁是统筹、牵头的部门?这次法律明确就是民政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职能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这是一个比较重大的制度上的变化。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各尽其责、各司其职,由民政来统筹协调,可以看出这是政府层面横向上建立了一个统筹协调的机制。

除了横向的,还有一个纵向的体系。这个纵向体系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城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和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级政府,从中央到最为基层的政府,它是一个纵向的体系。通过纵向体系的设计来指导、支持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是学校的组织来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可以看出来在政府这个区块,它通过横向的统筹协调机制和纵向的体系性的机构和专门人员的设定,形成了政府区块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也就是说,将来国家最终责任或国家亲权在政府这个区块要通过这样的一个架构来落地。当然,政府还要做好未成年人信息调查统计和发布制度,为国家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还要鼓励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研究,建设相关学科,设置相关专业,加强人才培养。以上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政府的职责。

再有就是司法机关。它的具体规定条款比较多,其中第100条这个条款很重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知道如今公检法司有各自的职责,法院检察院是司法机关,公安司法行政属于政府区块。但是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又是侦查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公安机关是执法的主体;司法行政部门还要负责刑罚执行、监狱管理等等。所以各司法机关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实现未成年人的国家兜底责任。

第104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这个也是新增的制度。过去通常由法院发司法建议、检察院发检察建议,这次为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也可以发建议。而且收到建议的部门应该在一个月内书面回复,这是一个硬性要求。

在司法这一区块,检察机关有非常重要的职责。第1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是行使检察权的机关,也是国家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构,但是过去我们的检察机关通常是对诉讼活动的检察,在刑事诉讼中才具有贯穿始终的监督权,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还是依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案件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根据第105条的规定,在涉未的案件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进一步扩大,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也就是说既包括未成年人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诉讼,也包括未成年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但是这个案件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诉讼。也就说即使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是成年人,但是如果涉及到了未成年人,检察院也是一样可以监督的。而且法律还特别在诉讼活动后加了一个“等”,表示很多在诉讼之外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项,检察院也可以监督。也就是说它是一个等外等。那为什么说它是一个等外等?我们可以根据106条去判断。

第106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提起诉讼。案件还没有进入到诉讼,但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检察院发现之后就应该督促有关的部门或者是组织起诉。实际上它还是诉讼以外的。另外就是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第106条就规定检察院的监督不仅是在诉讼内的监督,还可以延伸到诉讼外,甚至可以延伸到前面我们谈到的,政府职能部门或有关的社会组织没有履行职责的时候,可以向他们提出检察建议,甚至提起公益诉讼。

我们可以归纳一下,国家责任这样的一个原则,在国家最终责任原则之下,实际上在制度设计上是设立了一个双引擎驱动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什么叫双引擎驱动?就是前面政府是一个部分,以民政为统筹协调部门,如果所有的工作在政府这个环节都解决了,那就到不了司法这个部分。但是有些可能还有疏漏,它到了司法这个体系里面,司法机关就要各司其职,如果没有做好,就由检察院进行监督,也就是后面的一个引擎是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所以它是一个双引擎驱动的制度架构。

第五部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以监护关系为主线

以监护法律关系为主线在未保法里从头至尾都有体现。家庭监护这个不用多作解释,另外一个是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比如说家庭监护出现问题的时候,国家要介入,具体就是由民政通过指导支持,配合村委会对具体的家庭进行监护的监督。另外就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于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困境的未成年人要保障他的生活、健康、学习、安全等等各个方面。

第92条和第94条,也就是说由于各种原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时候,由国家来提供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具体的责任部门是民政部。其实在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当中,监护关系也都有体现,只不过学校、社会、网络保护当中,它不是体现了一个完整的监护职能,实际上是体现了国家监护,或者是家庭监护。家庭监护、国家监护怎么去落实到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这些领域,实际上是通过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学校、对社会各个行业、对网络的监管管理,去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

讲到这我们顺便从学理上聊一聊,涉及未成年人事项的法律关系同成年人有很大的区别。刚才我们讲到比方说民事案件中,如果双方都是成年人,他都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甚至可以处分自己的权益,只要是不违法、不损害其他人的、第三方的权益,就可以处分。但是即使是在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也不是完全对等。因为他是监护和被监护的关系,或者是父母监护或者是国家监护,而且未成年人很多时候不能处分自己的权利。如果属于家庭监护的,有些权益经监护人同意可以处分。如果属于国家监护的,在很多情况下,包括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都不能处分。这在刑事司法领域表现更明显,比方说未成年人案件一定要有辩护人,如果自己不请的,一定要给提供法律援助。还有比方说询问或者讯问未成年人的时候,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的合适成年人在场,这个权利也是不能放弃的。这就体现了监护的关系。所以未成年人的法律关系同成年人有本质的区别,这个也是未成年人法律制度设计同成年人法律制度设计不一样的原因。

第六部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以明晰责任为抓手

最后谈一点就是明晰责任,以明晰责任主体为抓手,法律责任为保障手段。刚才我们也谈到了,未成年人保护非常复杂,涉及的主体很多,要怎么去落实?

一个就是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清单一定要弄清楚,各自尽职尽责,明确责任主体的同时明确他们的法律责任。这个法律责任实际上它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就是没有尽责,或者是违法、不当地尽责,这个时候按照未保法直接承担责任。比方说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现在未保法规定了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拐卖,这些违法犯罪人员要有入职查询。此外要定期地审查已经聘用的人员,或者是要续聘的人员,有没有这些违法犯罪记录,有的话要及时解聘。如果这些用人单位没有进行查询或者是发现了没有及时地解聘,就要负法律责任。未保法直接作了规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追责等。

这是一种情况,就是未保法直接规定了法律责任,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未保法没有规定,但是可以援引其他的法律法规或者是纪律处分规定去进行处罚。比方说未保法第12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具体给什么处分未保法没有规定,但是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党的纪律处分条例都有规定。如果说构成民事侵权的,就要负民事侵权的责任。比如说学校在不安全的环境和场合下组织一些活动,造成了未成年人的伤害,这就涉及到赔偿的问题和民事侵权的问题,就要承担责任;如果说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者是触犯了刑法,那就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去追究责任。这个是最后一个问题,以明晰责任主体为抓手,以法律责任为保障手段。

讲座结语

未保法通过之后,特别是实施之后,很多过去的规定将会有很大的变化。比方说我们刑法里面有从业的限制,五年之内不得从事某一项工作,但未保法通过之后,法院判决从业限制的意义其实就不是那么大了。因为根据未保法,这类群体不能被聘用,已聘用的要及时解聘,而且这个限制是终身的。还有比方说过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主要是四大领域,环境资源、食药品安全等等,未保法实施之后,凡是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涉及公共利益,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没有明确的范围限制。这些可能还是需要大家系统地去研读、去了解、去研究。

记录、整理:袁崇翔 李梦竹

排版:张子泽 刘颖琪

审核:何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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