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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棱角 | 打篮球被撞伤,对方该赔吗?

 引水思源 2021-06-01

打篮球被撞伤,对方该赔吗?

(原载《少年月刊》202105期)

“自甘冒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

                                            ------题记

李智勇和周华伟是泉州某中学学生,他们既是同学,又是学校篮球队队员。2020年暑假的一天,他们和其他队员相约到社区篮球场打球。争抢中,周华伟被撞摔倒,李智勇也摔倒了。李智勇倒地时一脚踩在了周华伟的小腿上,致其腿部严重受伤。

事发后,李智勇和同学一起将周华伟送到医院就诊,并及时通知周华伟家长。经医生诊断,周华伟为右小腿骨折,需入院接受治疗。经过3周的医疗,周华伟康复出院,共花费医疗费近2.5万元。随后,周华伟的父母找到李智勇及其监护人,要求赔偿这近2.5万元的医疗费,而李智勇及其监护人却拒绝赔偿。

协商无果,周华伟及其监护人将李智勇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3万。李智勇的辩护律师称,原告(周华伟)与被告(李智勇)均为篮球业余爱好者,并自发参加比赛,而且在场的同学也证实,被告并无故意犯规或重大过失行为,不应担责。但周华伟的父母认为,即便被告不构成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由双方分担医药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方圆律师提醒

篮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有扭伤、撞伤、踩伤等风险。参与运动的人,对于自身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自愿参加比赛,就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

“自甘冒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法律严格限定了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情形,规定其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且仅适用于因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并不能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同时适用。这一条款的确立,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以及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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