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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涉税事宜的处理(四)税收债权

 魏春田 2021-06-02
关于税收债权的范围《破产法》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而作为债权人的税务机关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欠税属于税收债权,在申报债权时,仅申报欠税;有的认为不仅欠税,凡纳税义务已发生而未申报缴纳的税款都应包含在内,在申报税收债权时,除了以往年度的欠税,要重新算账以确定税收债权;有的认为除了欠税,纳税义务已发生而没有申报的税款,还应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48号公告)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但在这里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要看税款的性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不同性质能否作为债权的时间不同。
如果是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如果是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如果是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二是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总局的48是公告规定,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因此,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的利息在破产案件中只作为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
三是管理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对企业资产的处理,应按税法相关规定申报缴纳税款,而不是作为欠税申报税收债权。
四是罚款。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对税务机关的其他罚款不能列为债权,但是非正常户的解除按总局48号公告的规定,必须先交罚款,否则不能解除,而破产企业不解除非正常户,那么正常的破产程序就会受到很大影响,因此,对非正常户解除的罚款就不能按其他罚款一样对待。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与法院协商后,允许税务机关将此种罚款作为普通债权进行申报,无疑这种作法,是当前司法解释与行政规章不一致情况下的最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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