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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责任丨张艺谋起诉张伟平,法律视角看股东清算责任

 gzdoujj 2021-06-02

专业吃瓜

近日,媒体消息显示知名导演张艺谋将曾经的合作伙伴张伟平告上了法庭,案由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以下简称“320号案”】,预计将在2021年9月7日开庭。目前尚无确切消息显示张艺谋缘何起诉张伟平,我们根据现有公开信息,大胆推测其背后可能的法律逻辑。

#1

张艺谋与张伟平的纠葛

据媒体称,张艺谋与张伟平之间的恩怨由来已久,两人是相识23年,合作16年,产出11部影片的老搭档,最终因观念不合而“分手”。尽管我们常说是“两人”合作拍了电影,但在法律上张艺谋系与北京新画面公司进行合作,相关的收入也在张艺谋、北京新画面公司等之间进行分配,而北京新画面公司的股东正是张伟平、张京夫妇。

“分手”归“分手”,两人合作的利益分配问题还是要讲清楚的。从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张艺谋与张伟平之间最主要的纠纷是关于《三枪拍案惊奇》的片酬分配问题。该案中,张艺谋起诉北京新画面公司要求支付《三枪拍案惊奇》分成款1,500万元,北京新画面公司则抗辩其已支付了12,536,400元,张艺谋对此予以否认。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再审二审后,北京三中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案号:(2019)京03民再70号】,判令北京新画面公司支付张艺谋分成款2,463,600元。该案中双方的证据都不直接充分,法院最终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在案证据支持了北京新画面公司的抗辩理由。

#2

张艺谋起诉张伟平的猜想

事情本来到此告一段落,法院对双方的纠葛也有了定论,但生效判决的执行问题,又引发了双方之间的矛盾。根据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由于北京新画面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张伟平作为法定代表人也被法院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但如果只到这一步,在北京新画面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张艺谋的分成款仍将拿不回来。

回到本文的问题上,我们猜测张艺谋的团队是有备而来,他们并不满足于对张伟平的限高措施,而是抓住北京新画面公司已经在2019年11月1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将张伟平夫妇拖了进来,于是便有了320号案。

其法律依据在于,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者系因股东原因导致公司财产流失,后者系因股东原因导致财产灭失,两种情形都将不同程度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应有的清偿。

我们大胆推测,张艺谋本次起诉张伟平夫妇的诉讼基础便是此条规定。在北京新画面公司未能清偿对张艺谋的债务的情况下,张伟平夫妇作为公司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将可能导致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我们还发现,根据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张艺谋早于2020年8月20日就对张伟平夫妇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查封、冻结的数额为2,584,570.94元。但查封的法院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该查封是否与320号案有关就不得而知了。

另外我们注意到,根据媒体公布的信息,320号案系由北京四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案由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而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如果我们推测张艺谋起诉的理由是准确的,那么北京四中院对320号案是没有管辖权的。因此,要么目前公开的案件信息有误,要么张艺谋团队选错了管辖法院。当然了,或许张艺谋与张伟平夫妇有其他我们不得而知的纠纷,到时候就是一个全新的“瓜”了,对此我们拭目以待。

#3

股东清算责任的考量因素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据此,北京新画面公司在被依法吊销后应当及时进行清算,张伟平夫妇作为公司股东为清算义务人。显然,张伟平夫妇并没有启动清算程序,但是否应该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的精神,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如果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是不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现有信息来看,张伟平夫妇两人应当都属于清算义务人,从北京新画面公司被吊销至今已经过了将近两年,却仍未注销,张伟平夫妇显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其次,“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消极行为要与公司债务无法清偿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股东举证证明其消极不作为与“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则无需承担责任。举例来说,如果张伟平夫妇能够举证北京新画面公司的财产本来就因正常经营所剩无几,而非因为怠于清算致使公司无财产的,则张伟平夫妇无需承担责任。

#4

公司吊销后应及时合法清算

张伟平夫妇作为公司股东,原本仅需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换言之,只要张伟平夫妇出资到位,且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滥用股东资格的情形,其就无须承担北京新画面公司的对外债务,张艺谋对此也毫无办法。但问题就出在张伟平夫妇作为清算义务人,怠于启动清算程序、未及时对北京新画面公司进行清算。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要求公司股东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否则因此导致公司财产流失或公司账册灭失而无法清算时,清算义务人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公司解散、被吊销等情形出现之后,公司的股东一定要积极启动清算程序,不可“一走了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保护股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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