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618大促,丰富多样的促销方式吸引消费者买买买。 财税朋友们,又开始讨论促销如何税务处理了。 今天一早,就有税友问了一个不新鲜的问题,回答之后,整理一下分享。 电商平台促销,有的优惠是商家自费的,有的优惠是平台买单的。 例如:某电商平台做活动,满200减20,优惠的20元,由平台承担。 又例如:平台送20元优惠券,满200可用券一张,优惠券由平台承担。 两个例子中,商家收到的都是200元,消费者只付出180元,平台承担了20元。 观点一:销售收入180元 有观点认为: 1、商家一共收到200元,其中180元是消费者付款的,商家给消费者开发票180元,销售收入180元。 2、平台承担活动优惠20元,平台支付20元给商家。这是平台支付给商家的营销推广费。商家给平台开服务费20元。 3、销售发票增值税率13%,服务费税率6%,税负差7个点。可以税务作为筹划方案。 观点二:销售收入200元 小编对观点一是持保留意见的。 1、对于商家来说,就是单纯的销售商品。商家的目的很简单:这个商品,就是要卖200块钱,就发生了一个200块钱的销售行为,至于钱由谁来支付,那是另外一回事。所以商家不存在向平台收取推广费。 一般商品的销售页面,显示的是原价200元。 下单后会显示满减20元,消费者实付180元。 平台支付商家20元。 商家一共收到200元,均是来源于商品的销售,均为商品销售收入。 商家的交易对方是消费者,商家并没有与平台产生交易,平台支付20元给商家,是代消费者支付差价。 2、对于平台来说,满减活动,目的就是为了宣传、促销,为了推广,为了引流。活动支出的费用,本质是业务宣传费。所以承担的20元是业务宣传费。 相比于传统的广告营销方式,平台将广告宣传费直接补贴给消费者,精准营销更具有吸引力。 但是,平台支付广告宣传费给营销公司,可以获得发票在税前按规定列支,而补贴给消费者,代消费者承担购物费用,是一种赠送行为,不能获得消费者开具的发票。如何税前扣除? 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不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支出呢? 平台补贴(赠送)20元给消费者,消费者有为平台提供应税服务吗? 本案例中没有。 因此,该支出不属于应税行为。消费者不需要开具发票。 赠送消费者资金,能否税前扣除?平台有潜在的税务风险。 这也是税法的滞后性,跟不上日新月异的商业模式所致。 3、对于消费者来说,一般享受优惠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不需要额外付出的,比方直接满减或者直接优惠券。另一种是,消费者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的,比如转发、分享、玩游戏等等才能享受优惠,这种情况实际是消费者付出了服务才得到报酬。 本案例中的满减是直接享受的,并不需要消费者额外付出劳动。 小结 当然,实务中促销方式比案例更复杂,会叠加更多的优惠,也会有平台和商家共同承担的情况。在没有出台新的文件专门针对某些新的商业模式采取特定的征税方法时。溯本还源,按业务实质理解更加合法。 实务中多数会采用观点一开票,毕竟这对平台和商家都有利。 支持原创 支持小编 点个在看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