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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新租赁准则下支付租金现金流量表的列报

 gzcpalgvwf5dya 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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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会计视野论坛chenyiwei答疑,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视野网友:

如题,按新租赁准则的第五十三条中:在现金流量表中,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应当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支付的按本准则第三十二条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付款额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付款额以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请问,就一般的生产企业而言:

如果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是否需要拆分本金和利息,分别计入“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和“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如果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是否一并计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视野版主chenyiwei:

这些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个人理解:

1、不区分本金、利息,全部列入“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列入“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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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网友:

据新租赁准则,支付的租金应当作为“筹资活动”进行列示,并区分支付的本金部分和支付的利息部分。

讨论内容:根据准则,租赁开始日前预付的租金不计入“租赁负债”,但是会作为“使用权资产”的组成部分。鉴于预付一期的租金(不是押金,是正常的在租赁开始前应交的租金,也就是日常说的先交钱,再入住)在实务中极为普遍,对其的现金流量列报:
1、预付租金视为“投资活动”,体现取得资产的现金流?
2、预付租金视为“筹资活动”,一体化的表现实际租赁物在未来需要偿还的现金,依然体现在筹资活动?

视野版主chenyiwei:

预付租金视为“投资活动”,体现取得资产的现金流。

另外,预付的租金是购建非流动资产(使用权资产)的款项,在租赁期开始日之前应列报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视野网友:

陈版主,请教一下,如果是租赁开始日之后,租赁合同约定的需提前三个月预付租金,这种预付款是否应该属于“筹资活动”?(因为租赁开始日之前预付租金计入使用权资产,所以才作为投资活动,之后无论以什么形式,都已计入租赁负债了)

如果这种属于筹资活动,那么如果租赁开始日之后,合同约定每N年预付一年以上的租金,那这种需要怎么判断?(因为预付一年以上的租金,按理来说属于非流动资产,那是否应该属于投资活动?)

视野版主chenyiwei:

租金分期支付,就是承租人获取的最大的融资。所以这些情况下也是作为筹资活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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