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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杂卷宗,哪些是关键的证据?如何辨别?

 赖建东 2021-06-09
在刑事案件中,无论对于控方还是辩方,最重要的就是证据。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石,是指控犯罪的支柱,是辩护需要审查反驳的对象,也可能是辩护辩点的支撑。“我国当前的大多数错案不是因为适用法律不当,而是因为认定的事实有误,这些都与证据有关。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关键。”
几乎在任何一个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重点工作都是审查质证,围绕着辩护的目的,审查关键证据,准备庭审质证意见。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形成质证意见,为最终确定辩护策略、形成辩护意见服务。审查质证的过程,大致分为三个步骤:寻找本案的关键证据,审查这些关键证据,准备庭审质证意见。


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都有固定的“范式”。证据中基本都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种类。因为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在于公诉机关,他们必须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全部证据搜集罗列齐全。这是导致刑事案件案卷材料普遍较多的原因。
尽管证据材料比较多,但辩护律师审查质证时,无需面面俱到。每一个案件的争议焦点都是有限、相对固定的,而且这些关键争议焦点又决定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与非罪、罪轻罪重。围绕案件争议焦点的证据,才是关键证据。这样的关键证据在每一个案件中,都不会太多。辩护律师要重点研究审查的,就是这些关键证据。
每一个案件的关键证据都是不同的。对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有利的关键证据,与对于被告人、辩护律师有利的关键证据,是截然不同的。即使是同一个案件,公诉机关采取不同的指控策略,所依据的关键证据也不同。辩护律师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所依赖的关键证据也不同。一般而言,锁定案件的关键证据的方法有两种:其一,从指控的逻辑确定控方所依据的关键证据;其二,结合辩护策略确定辩方所依据的关键证据。


一、从指控逻辑确定控方的关键证据
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关键证据,辩护律师需要甄别出来,再进行仔细审查研究,准备反驳的质证意见。案卷材料中的侦查实验、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车辆属性鉴定意见、淫秽物品鉴定意见、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查封扣押笔录、物种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书、枪支鉴定意见、医疗器械鉴定意见、爆炸物品鉴定意见、火灾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毒品的提取扣押取样称量笔录、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血样采集笔录等证据,大多都是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要重点审查。
例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对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而言,《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往往是关键证据。该事故认定书所划分的事故责任,是指控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依据。没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则交通肇事罪不成立。
又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法医学活体检查鉴定书》往往是关键证据。该鉴定书认定的被害人损伤程度,是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前提依据。没有损伤程度鉴定,则故意伤害罪不成立。
再如,在网络传销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件中,虽然案卷材料往往非常多,但最关键的证据往往是《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因为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认定涉案组织的网络层级结构、奖励模式等传销组织关键要素,是认定涉案组织达到“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的前提依据。没有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很难证成。
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和逻辑中,可以从全案的证据链条中,筛选出控方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罪责轻重所依据的关键证据。而辩护律师应审查研究这一类关键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寻找推翻该证据的突破口,为“破”控方的证据链条作准备。

二、从辩护策略确定辩方的关键证据
辩护律师在审查质证时,除了需要找出对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有利的关键证据,还需要结合辩护策略找出对辩方有利的关键证据。辩护律师审查研究这一类关键证据,目的就是“立”自己的证据链条。这些关键证据是用于支持辩护策略、辩护意见的,也是需要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适时予以重点解释的。
例如,在许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许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侦查机关委托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周某的死因进行鉴定,出具了《法医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死亡原因是重度颅脑损伤,且被害人的颅脑损伤符合XX年XX月XX日交通事故造成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证据,就是《事故责任认定书》和《法医鉴定意见》,前者认定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者认定许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两个关键证据都是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证明力极强,被采纳的可能性极高。一旦这两份证据中任何一份证据不成立,许某都可作无罪辩护。
辩护律师在研究审查证据时,发现被害人的病历资料可以否定被告人许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至少可以证实许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存疑。病历资料就是支撑该辩护策略的关键证据。辩护律师仔细对比医院的病历资料和《法医鉴定意见》,发现两者存在矛盾。
其一,医院病历资料显示,医院对病人进行治疗时,给病人做的胸腹部CT,影像学报告显示,病人的胸腹部骨性结构没有明显骨折。但是,《法医鉴定意见》却显示,病人的肋骨有6根肋骨骨折。
其二,医院病历资料显示,医生对病人头部检查记载“头颅大小正常,无明显压痛”。但是,《法医鉴定意见》却显示,被害人颅脑重度损伤,颅脑还有36厘米长度的横行骨折。
肋骨骨折通过胸腹部CT是能诊断出来的。如果头颅有这么长的骨折,医生按压检查时,也是应该能够发现的,而且病人疼痛感会比较剧烈。病历资料显示没有这些损伤,而《法医鉴定意见》却显示有这么严重的损伤。那就说明,存在一种可能性: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医生检查完回家之后,又发生了其他意外或者伤害。至少病历资料显示,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
如此一来,《法医鉴定意见》对于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关联性,就大打折扣。这些病历资料,就是辩护策略所依赖的关键证据,找到了这份关键证据,辩护策略就有了“骨肉”,有了支撑。

作者:赖建东,专注刑案辩护与研究,出版个人专著《全流程辩护: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邮箱:laijiandong10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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