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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比例设计的5条生命红线

 刘刘4615 2021-06-14

肖太寿 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2021-06-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出资设立公司,不同的持股比例对公司的控制权是有着本质不同的,创始人应关注如下五条股权生命红线。

(一)绝对控制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权比例:67%或66.67%

1、法律依据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3条、第103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1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181条 公司有本法第180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股东在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66.6%100%÷3×2)达到67%,称为绝对控制权的股权生命线。

2、适用企业发展的阶段:初创期

公司发展处于初创期时,企业创始人最好以占有更多公司股份为宜,一般在67%以上。在初创时期,企业管理这经验未成熟,不能独当一面,创始人用于企业67%的股份,可以顺利贯彻相关政策,确保企业运行顺畅。

3、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67%的股权比例称为“重大事项通过线”。重大事项是:企业出现重章程、大重组、重大担保、修改公司、减少或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解散、变更公司,或者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当股东持股比例达到67%,就等于拥有“一票通过权”,对企业重大决策的表决权形成绝得控制,与100%的持股效率相同。

第三,“三分之二”转换成百分之比,不止是67%,还可以是66.7%、66.67%、66.667%等。

第四,“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那么“以上”根据《民法法典》的规定,包含本数。

第五,《公司法》在规定公司股东大会针对企业重大事项表决时,遵循的优先级要低于公司章程。即虽然《公司法》规定67%的股权比例具有绝对控制权,但是没有真正的绝对,公司章程优先于《公司法》。但是公司章程优先级高于《公司法》并不是说公司章程可以超于《公司法》,“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的“以上”表示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高于此数值,决不能低于此数值。

(二)相对控制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权比例:51%(多数事项一票通过权)

1、法律依据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6条、90 条、103条和216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会决定的普通事项包括向其他企业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创立大会等除了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重大事项以外的事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持有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被称为“控股股东”,在创始人无法成为绝对控股股东实现对公司的绝对控股的情况下,持股比例超过二分之一的“控股股东”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公司话语权。

基于以上法律政策规定,股东在公司的股权比例达到51%,称为相对控制权的股权生命线。

2、适用企业发展的阶段:发展期

企业在发展期,创始人要实现相对控股,最好拥有51%的股权比例,这主要时针对未来上市考虑。

假设企业要走上市路线,创始人的股权比例比如会被多次稀释,最少二次。第一次会有风险投资进来,一般风投入股会占10%的股权比例,这时候创始人的股权比例要同比稀释10%。企业上市,要发行公众流通股,发行公众流通股的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因此,企业的股权比例再次同比稀释25%。假设创始人以前是51%的股权比例,经过两次稀释,还有34.425%{51%-51%×10%)】-51%-51%×10%)】×25%}的股权比例;假设是49%的股权比例,被两次稀释,还有33.075%{49%-49%×10%)】-49%-49%×10%)】×25%}的股权比例。这两次的区别是前者大于三份之一,一个是小于三分之一。当创始人拥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股权比例时,就拥有对整个企业的否决权,不管外围股东怎么整合,股权比例加起来最大也不会超过三分之二,都不会威胁到企业的控制权。

3、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此条线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可自行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第二,相对控制线:相对或等于无用,可能什么控制权都没有。如果单纯符合《公司法》要求,相对控制线确实能对公司形成广义上的控制,但关键在于公司章程的存在。因此,持股51%并不代表有对公司的控制权。

【案例分析:某公司持股51%股权比例并没有对公司具有相对控制权】

(一)基本情况

甲公司由乙公司持股70%,丙公司持股30%。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有代表五分之四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请分析乙公司对甲公司是否具有相对控制权?

(二)相对控制权的法律分析

虽然乙公司持有甲公司70%的股权比例,大于51%的股权比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股东会议作出的重要事项决议,乙公司具有相对控制权,但是公司章程优先于《公司法》。因此,乙供水管持股达到70%,却少于表决通过所需要的五分之四以上表决权,只要持股30%的丙公司反对,乙公司对甲公司既无绝对控制权,业无相对控制权,其实什么控制权都没有。

(三)防御性控制权(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34%或33.34%(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的股权生命线

1、法律依据分析

该股权比例的意义在于阻止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形成绝对控股,即针对他人取得公司绝对控股权的防御性股权比例。如果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其他任何一个股东也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以于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如果该持有三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不同意,该重大事项就无法获得通过。如此之下,持有大于等于三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便控制了生命线,具有“一票否决权”的性质,持有34%或33.34%股权比例,可以控制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如果是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事宜,就无法起到一票否决的作用了。

基于以上分析股东在公司的股权比例达到34%或33.34%称为防御性控制权,业称为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的股权生命线。

2、适用企业发展的阶段:扩张期

在企业扩张期,股权应控制在三分之一以上。大于三分之一意味着创始人由于企业的重大事件否决权。

3、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当股东的持股量或者其能控制的持股量达到34%(实际只须不低于33.35%),即对公司拥有安全控制权,或者说,对公司重大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如果股东出资低于51%,但高于其他任意股东的出资额,则该股东处于相对控股地位,可以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和地位,争取一些小股东来支持自己的表决观点。因此,当持有公司股权比例在34%---51%之间时,建议与其他利益方向一致的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在协议里约定一致行动目标,以及各相关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条款,基本可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四)解散公司和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董事会召集权:10%(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的股权生命线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具有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而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临时股东会和临时董事会的重要性在于经由会议这个平台,参与人可以依法传达信息、平等对话、对新提案进行表决,从而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公司现有的重大事项的布局,对公司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五)代位诉权:1%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具有代位诉讼权,即代替公司向侵犯公司权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第三人提起诉讼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持有期间始180天,由于上市公司体量大,单独持有1%仍然困难的情况下,与其他股东合计持有1%也可满足股东代位诉讼的条件。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有股东均有权代替公司向侵犯公司权利的人提起诉讼,即使该股东的股权比例小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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