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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雇拒绝加班的员工,合法吗?

 天津东方律所 2021-06-15

一、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员工加班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加班应以员工自愿为前提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拥有休息权。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属于员工的个人休息时间,由员工自行支配。在劳动关系管理中,休息权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三、用人单位强迫员工加班的,需承担法律责

《劳动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工会法》第22条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综上,员工有拒绝加班的权利,公司仅仅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极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支付赔偿金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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