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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论事丨劳动法引入“离线权”需关注: 找回“边界”,脱困于“网”

 人生有自信 2023-10-31 发布于湖南

       司法实践中的“隐形加班”引出“离线权”

       2023年5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法院终审认定劳动者长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工作,属于隐形加班,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2023年7月,武汉洪山区法院亦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法院认定劳动者利用休息时间使用微信回复工作相关问题,已超出了简单沟通范畴,需要进行实质性处理,认定劳动者存在加班情形,最终判决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500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针对数字时代愈发普遍的隐形加班的现象,专家建议我国劳动法应当考虑引入“离线权”。以劳动者“离线权”来规范“隐形加班”,让劳动者不再困于“网”中。

       如何定义“离线权”?

        2016年法国率先在劳动法典中引入了雇员离线权的概念,即“断开工作网络连接从而不接受雇主指示和提供工作的权利。” 欧盟2021年《离线权指令建议文本》的指令草案条文第2条规定,“离线”是指“在工作时间之外,不直接或间接通过数字工具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或通信”。

       随着我国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职场中使用微信、电子邮箱、QQ、钉钉等网络媒体进行信息沟通的现象非常流行。用人单位经常利用上述软件进行工作联系、发布指示和宣传广告等。如今,居家办公和线上办公越来越普遍,导致劳动者工作时间增加,休息权和健康保障遭遇挑战。而现有的劳动法制度,关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安全健康等方面的规定难以有效解决数字技术发展导致工作方式转变而产生的劳动保护问题,离线权于是应运而生。我国现有的劳动法相关法律赋予了劳动者一定的拒绝权,即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从此规定中也可以窥见或引申出离线权的一丝内涵。

       所谓“离线权”,就是除法定或约定之外,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有权拒绝通过数字工具进行工作联络或处理相关工作事宜,并不得因此遭受不利对待,从而进一步保障休息时间的完整性与连续性,促进工作与生活平衡的实现。离线权是衍生性权利,来源于劳动者的休息权,其核心主要包括:一是“离线”,保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不受用人单位打扰,非工作时间收到用人单位的工作指令可以不作出回应;二是劳动者不会因行使该权利处于不利地位,用人单位不以此对劳动者做出不利处罚。“离线权”的引入有利于解决居家办公状态的劳动者工作时间过长的普遍问题,有利于控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促进工作和生活的平衡、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安全健康权,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我国劳动法应尽快引入“离线权”

       (一)劳动法引入“离线权”的必要性

       一是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延长,模糊了工作与生活的“边界”,“离线权”的提出可有效解决“隐形加班”问题。身处信息化时代,劳动者下班后手机、电脑上的微信、电子邮箱、钉钉等随时要在线,各种工作群随时随地发布领导的工作指令,工作与生活的“边界”越来越模糊,上班与下班的“节点”越来越不明确。此时,“离线权”的提出十分必要。

       二是用人单位劳务指挥权的强化需要“离线权”制度来削弱。信息化的发展和即时通信设备的普及应用,打破了工作场所的“空间”壁垒,只要有智能手机和电脑的地方就是工作场所,导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指挥权不仅可能出现在劳动者的家中,也可能出现在劳动者的假期中,工作时间与生活时间杂糅模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指挥权更是充斥在劳动者的生活时间中。以劳动者的“离线权”来削弱用人单位无处不在的劳务指挥权显得十分必要。

       三是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需要新的考勤制度给予“关注”。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下班后通过数字通信设备,虽然可以即时解决问题,但也致使劳动者的休息权无法连续,使劳动者产生负面情绪,给劳动者身心状态造成不利影响,经常性的如此甚至会造成劳动者抑郁、焦虑、极度疲劳却无法入睡等症状产生。如果放任用人单位模糊上班和下班的边界,将会对劳动者造成持续的精神压力和心理压力,势必会严重影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品质。引入“离线权”给劳动者身心上更多的制度保障显得十分必要。

       四是劳动者下班后的工作行为难以被认定为加班,“离线权”不再让“隐形加班”成为“无偿加班”。我国现行的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每天不超过8小时的工时制度,并对加班的条件、加班的限制和加班费的给付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然而,上述规定并未对下班后用人单位通过数字通信设备要求劳动者额外工作的问题作出解答,也就是说,传统劳动立法对加班时间的认定,已经很难适应新的科技革命对劳动关系所带来的冲击。数字通信的即时性、隐蔽性和模糊性,使得劳动者工作时间被“变相”延长的同时难以获得加班费。

       (二)劳动法引入“离线权”的重要意义

       第一、以“离线权”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者的休息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和即时通信设备的广泛应用,随时随地都可能侵犯到劳动者的休息权。“离线权”的提出本质就是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将劳动者从网络中脱离出来,使劳动者可获得充分的、连续的休息。

       第二、以“离线权”助力劳动者平衡工作与生活。网络没有边界,但是生活有边界,工作不能随意入侵。每一个选择工作的劳动者不仅希望通过工作来换取金钱,也同样希望能给自己和家人留有一定的生活时间。而在当前的数字化时代,劳动者工作与生活之间的平衡正在被打破,用人单位借助数字通信设备挤占了劳动者大量的生活时间,赋予劳动者“离线权”,让劳动者“离线”,减少工作时间对生活时间的捆绑,更好的平衡工作与生活。

       第三、以“离线权”规范“隐形加班”。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工时制度主要包括标准工时(即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和针对特殊岗位(如外勤、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的特殊工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随着近几年远程办公的兴起,相关的劳动争议频发,用人单位何时可通过网络向劳动者发出指示?劳动者何时可断开网络连接,不接收用人单位指示?如何在适应灵活工作状态的同时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数字时代愈发普遍的隐形加班的现象,完善相关规则显得的紧迫而必要。引入“离线权”对超时加班问题进行限制,对预防劳动者在远程办公工作时间过长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离线权”需法治护航

       赋予劳动者“离线权”,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离线权”的引入,应发挥工会和检察机关的监督保障作用,避免劳动者因行使该项权利遭受用人单位的解雇或者其他不公平待遇,加大政府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离线权”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普及等,司法实践中着重解决加班规则与工作时间的认定难题。同时建立“离线权”的救济机制,明确劳动者在该权利受到侵犯时享有获得法律上救济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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