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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能力偿还债务,怎样可以申请撤销失信人员名单?

 新用户30785771 2021-06-15

根据最高法出具的司法解释,如果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是可以撤除的。下面法律微言详细讲一下,想要从失信名单撤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其一,已经履行完毕的,这没什么说的,都执行完毕了,名单肯定是要撤的;

其二,当事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且已经执行完毕了;

其三,申请执行人自己申请法院撤除被执行人的失信名单,法院经过审查同意的。注意,这里是申请执行人才能申请,作为纳入失信名单的失信人,向法院申请也没用;

其四,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从失信人名单撤除,但是需要严格的程序,必须在执行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而且必须要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其五,如果当事人提了审判监督,或者启动了破产程序,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可以先撤销名单;

其六,兜底条款,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和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当从失信人名单中撤除。

当然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可以撤除失信人名单,因为六种行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如果列入名单满两年,就需要撤除,这六种行为是:

  •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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