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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律师的一些小总结和小技巧

 南京林冬冬律师 2021-06-18

讲是总结和技巧,实际上很多是血泪史,是跳过的坑。我资历尚浅,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补充。

先列举一些常规的。

1、不要迟到,最好是早到。尤其是刑事案件。这是杨冬律师讲过,刑事案件的开庭,一般是等看守所把被羁押的被告人送到法院来,开庭可能不能准时,控辩审三方都在等看守所送人。

但是,看守所有时候也会早到的,假如公诉人、被告人、审判人员都到了,辩护律师按时到了,场面上也会尴尬。

2、不要只带复印件就去开庭。开庭审理,最佳证据规则,带个复印件去是什么操作?这不坐等法官批评律师不尽职、对方攻击传来证据吗?

但是,重要的是但是,我们律师都知道不要拿当事人的原件,可有些当事人不够靠谱,原件不带,有的甚至连身份证都能不带,这也很尴尬。

3、简单的向当事人解释法庭规则,重点告诉他们什么不能做。现在的智能手机功能很强大,有些人在庭审中不规矩,比如手机不禁音、手机正点报时、手机录音录像,这些都是非常不好的操作。

另外,在法庭上要足够尊重审判人员,我常常和当事人讲,要足够尊重书记员,别看书记员不讲话、只打字,但是书记员的工作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千万别把书记员当成饭店里的服务员。

4、别在法庭上说谎,别东扯西扯。这一点,很难,但是,尽量做到,有些老律师会说,掌控不住当事人,是律师的水平问题。

下面是一些比较细节的操作,当然,对于经验丰富的律师来说,都是常规操作了。

5、对于法律规定或者法官特别交代的,需要当事人本人出庭的,一定要和当事人本人讲清楚,来,一定要来。

特殊情形,可以不来,特殊的我就不讲了。

我个人觉得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本人出庭参加法庭调查,接受法官的询问,是很有必要的,我对此是支持的。

一般情况下,方便法官查明事实,是律师工作的一个基本点。律师在诉讼中也不需要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的不应得的利益。律师需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是绝对不仅仅只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6、给法院邮寄重要的文件,最好是隔个两天打电话确认一下。

法官真的很忙,事情也很多,偶尔找不到快递的情形也是会发生的,律师打个电话确认一下,偶尔可能就能避免。

7、关于民事案件的调解,一定要当事人的确认,最好是书面形式的确认,比如微信聊天记录。

调解是让步与妥协的艺术,这个艺术的边界是合法、真实、自愿,律师同意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愿意,并且是当事人全部知晓调解带来的所有后果。

8、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法律文书,一定要留有律师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方便法官联系。其实不仅仅是法院,向公检法递交的文件,都要留一个联系方式的。

徐宗新律师在其著作中展示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模板,就是把律师的电话、地址写在文书的首部,即标题之下。

9、律师的文书写作,也要尽量方便法官知道是谁写的,最好就是在文书的标题中体现是哪个案子,代理的哪一方哪一个人。

10、文书写作的格式,字体要合适,稍微大一些没关系的,文章段落安排,要清爽,看起来不吃力就好。

11、我们干练的郭律师说:我喜欢把起诉状写清楚了,法官看一眼起诉状就知道案子的具体情况,比如代理房地产公司一方,业主断供的情形,则需要把建筑面积、房款总额、目前欠款、贷款银行、断供几气写清楚,比较法官法官调查。

12、套文书模板,很多人都会这么做。但是,张冠李戴的现象也不少。

为了避免模板上的名字没有修改掉的情形,可以通过 contral+F来检索,然后去掉模板上的人名、地名、联系方式等。

至于管辖权、诉讼费、反诉、执行,目前,我尚无可写,待办案经验累积后再做分享。

欢迎各位资深人士补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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