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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无罪300米

 南京林冬冬律师 2021-06-18

2019年,我作为辩护律师办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基本案情:

某天夜里,住在长江边上的两人在附近的河流里用三层丝网捕鱼,这个河流连着长江,三层丝网俗称绝户网,也就是大鱼小鱼一网捞,这样的捕鱼工具是禁用的,两人当天晚上一共捕获了几条普通的小鱼,就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抓获了。

当事人表示,捕鱼是娱乐的,就是玩的,不知道禁渔期、禁止使用的禁渔工具这些法律规定。

但是,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禁渔区使用禁止使用的捕鱼工具捕鱼,即构成情节严重,应当定罪判刑。本案似乎没有转机了。

办案经过:

我在拿到这个案件时,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案子已经到了法院。我看到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的时候,我也觉得,这样的轻微刑事案件,没啥辩点了,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只判处罚金刑,不需要坐牢。

就在我翻阅卷宗材料的时候,有个文件让我眼前一亮。

我心中产生了一个疑惑:他们捕鱼的地点是在“入江河流口上溯一公里”范围内吗?如果不是,那就不是禁渔区,则不符合情节严重的规定,那么本案可能就是无罪的。

我继续查阅卷宗,发现关于具体位置的证据是一张电子地图的截图。我用电脑找到了这个电子地图,并用电子地图自带的测距工具测量了捕鱼地点到长江口的距离。

1.3公里!

看到这个结果,我还是不放心,律师事务所的严主任和我商量,不如我们叫上当事人,去现场具体测量一下具体的距离。

夜里还挺冷的,我们到现场让当事人指认捕鱼地点,查看了具体的捕鱼地点以及附近的禁渔公告,严主任开车测量了准确的距离。

700米左右!

开庭经过:

在第一次开庭的法庭调查质证阶段,我就电子地图的测距问题提出了质疑,凡事都要讲证据,对于定罪证据尤其需要慎重对待。

关于捕鱼地点的证据,我也带了我做的电子地图截图和电脑,电脑是以备当庭演示。

出庭的公诉人也当庭用他自己的手机做了演示,也发现了这个问题,他表示,野外的地点不好定位,因此选择了附近标志性地点作为捕鱼定位点。

第一次开庭时,我也明确说明了我曾实地调查,但是,辩护律师没有义务指控当事人构成犯罪。

第一次开庭后,公诉机关又补充了证据,公安机关派人带着当事人又到捕鱼地点核实,并做了一个书面的情况说明,接着,第二次开庭,单独就捕鱼地点进行了法庭调查。

判决结果:

案件的最后结果是,两名被告人被判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罚金各3000元。

最后,我想说,本案我尽力了,虽然结果不是那么如意,但是得到了审判长、公诉人、被告人的一致肯定。

这个轻微刑事案件,让我是又爱又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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