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了这种“钓鱼神器” 出手即有收获? 茅箭民警告诉你 这样钓鱼,违法! 近日 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 东城派出所民警在泗河流域 查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现场缴获所钓鲤鱼30余公斤 4月20日下午5点,东城所民警在十堰市茅箭区鸳鸯乡汉江支流泗河水域开展巡查时,发现一男子慌慌张张,民警迅速上前盘问。起初该男子称自己只是在正常垂钓,民警检查其渔具后发现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 原来,该男子使用的渔具属于一种“可视锚鱼器”,针对的主要是50公分以上的大鱼,其危害性比用一般鱼竿钓鱼要大得多,有多颗挂钩,通过显示器,钓鱼人能够清楚看到水中的情况。一旦有鱼从锚钩周边经过时,锚鱼人便可操作锚鱼器猛收鱼线,将鱼锚到。 这种锚鱼器因为对水底可视化,便成为了不法分子的“钓鱼神器”,一旦失去有效管控,将会对水域的生态平衡造成极大破坏。 民警现场查获可视锚鱼器1套,包括鱼竿1根、视频显示器1个、锚钩1个,渔获物鲤鱼6尾、重达60余斤。据45岁的男子刘某称,平时他有钓鱼的爱好,喜欢四处去钓鱼,最近看到网上这种钓鱼神器后,便自制了一个“可视锚鱼器”。 目前,因刘某涉嫌非法捕捞已移交渔政部门立案侦查。 普法时间 根据我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等情形之一的,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立案追诉。 长江十年禁渔 是为促进长江流域 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维护生态平衡和 水生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举措 切勿因一己私欲 忘了与大自然和谐共处! 《反有组织犯罪法》 学习专栏来啦! 来源/秦楚网编辑/大杨 责编/刘婧雯 终审/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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