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建律师对刑事辩护路径有个经典的总结:有冤伸冤、无冤求情。有冤伸冤、无冤求情,这是两分法的概括,即有冤与无冤,两分法是简单的判断。那在有冤与无冤之间,我们该如何去做?如何做的更好?我就狗尾续貂的总结一下:在应当伸冤的时候申冤,在应当求情的时候求情。  我着重讲以下几条路径,或者说,在哪一点上,我们辩护律师可以做得更好一些,再好一些。就司法过程中的事实真相而言,绝不是100%的事实重现。因此,对于事实、真相的描述和认定,就可能存在角度、位置、好恶的差别。因此,我们做辩护律师,要以怀疑的精神去看待司法过程中的事实和真相。这里我要特别强调,我们常把事实和证据联系在一起看,这种结合的方式是没错,但是,我们也应当对事实、真相有一个抽象的认识,思考事实、真相的哲学意义。不然,就像看美女一样,“美不美看大腿”是不全面的,“情人眼里出西施”是不客观的。总之,当我们辩护律师找到了事实真相的前因后果,找出了某些重要的因果关系,找出了足以改变罪名认定的事实之间的联系,可能会给被告人带来无罪的结果。即使不能无罪,我们也可以在某种程序上更好地帮助被告人求情。 控方证据的证据能力有没有问题?证明力够不够?全案证据是否足够定罪?证据三性的哪一点有问题?罪名定性要看证据,量刑区间要看证据,能否判决适用缓刑,也要看证据。当辩护律师能够在控方证据上做好文章,至少不会在法庭调查阶段没话说。对于证据,不仅要会看,还要会说。控方证据到底哪里有问题?不完美是常态,是人都会犯错,错误有大有小。那人家疏忽了、大意了,这不就是给辩护律师的工作留下空间了吗?这里我要特别感慨一下:办案机关不犯错误,就几乎没有辩护空间,那我们辩护律师就真的太难了。不管是公检法,还是律师,提到案件质量的时候,其实绝大部分时候就是谈证据,谈证据的取舍与运用。我们把一个案件的控方证据当成工业化产品,那我们就是以工业化产品的心态去办案。假如我们律师把控方证据当成艺术品去欣赏呢?是不是会有点不一样? 有一次,我和陈豪律师交流案件,陈豪律师说的一句话,我就记得特别深刻:拿法条说话。举个例子。我曾经办理过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确实身体状况极差。我的辩护目标很明确:请求法院在审判阶段可以判决我的被告人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我作为辩护律师,我主要做了两件事,第一件事,证明被告人的身体状况极差。第二件事,引用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条款,论证被告人可以适用该条款。结果,求情没成功,还是送去监狱了,我只能说我尽力了。不过,能够充分体现被告人身体状况极差,对其后期的牢狱生活,也应该是有帮助的吧。 举个例子。我曾经办理的一起案件,我帮被告人成功的申请了不公开审理。这虽然不属于伸冤、求情,但是,这是被告人的心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程序上达成被告人的心愿,这也是辩护的应有之义。 法律是法律,没错,但也别忘了,在我们国家,还有其他很多重要因素。 也没什么好说的,希望我自己加强对我自己的要求,尽力做的更好一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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