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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田制部・第四十六卷

 新用户4541Ay47 2021-06-19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四十六卷目录

 田制部汇考六
  宋三〈绍兴九则 孝宗隆兴二则 乾道十则 淳熙七则 光宗绍熙三则 宁宗庆元四则 嘉泰二则 开禧二则 嘉定七则〉

食货典第四十六卷

田制部汇考六

宋三

绍兴二十一年,学田为势家侵佃者,命提学官觉察。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一年,以大理寺主簿丁仲京言,凡学田为势家侵佃者,命提学
官觉察。又命拨僧寺常住绝产以赡学。户部议并拨无敕额庵院田,诏可。
绍兴二十三年秋七月庚戌,禁诸军濒太湖擅作坝田。冬十月丁丑,修筑宣州、太平州圩田。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二十三年,谏议大夫史才言:浙西、民田最广,而平时无甚害者,太湖之利也。近年濒湖之地,多为兵卒侵据,累土增高,长堤弥望,名曰坝田。旱则据之以溉,而民田不沾其利;涝则远近泛滥,不得入湖,而民田尽没。望尽复太湖旧迹,使军民各安,田畴均利。从之。
绍兴二十四年,大理寺丞周环,请决白茅浦故道,以泄临安、平江、湖、秀四州下田,积水。诏两浙漕臣视之。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四年,大理寺丞周环言:临安、平江、湖、秀四州下田,多为积水所浸。缘溪山诸水并归太湖,自太湖分二派;东南一派由松江入于海,东北一派由诸浦注之江。其松江泄水,惟白茅一浦最大。今泥沙淤塞,宜决浦故道,俾水势分派流畅,实四州无穷之利。诏两浙漕臣视之。绍兴二十六年,诏佃淮南、京西閒田及占射官田,罢鬻户绝田,命离军添差人,各授以江、淮、湖南荒田,以转运判官王之望提点刑狱,毕经界事。又诏拘卖所在常平没官、户绝田。
《宋史·高宗本纪》:二十六年三月己巳,募四川民佃淮南、京西閒田,并边复租税十年,次边五年。夏四月戊戌,诏淮南、京西占射官田踰二年未尽垦者,募人更佃。六月辛未朔,罢诸路鬻户绝田。闰十月己酉,命离军人愿归农者,人给江、淮、湖、广荒田百亩,复其租税。 按《食货志》:二十六年正月,上谓辅臣曰:经界事李椿年主之,若推行就绪,不为不善。今诸路往往中辍,愿得一通晓经界者款曲议之。会潼川府转运判官王之望上书,言蜀中经界利害甚悉。明年,以之望提点刑狱,毕经界事。三月,户部言:蜀地狭人夥,而京西、淮南膏腴官田尚多,许人承佃,官贷牛、种,八年仍偿。并边免租十年,次边半之,满三年与其业。愿往者给据津发。上曰:善。但贫民乍请荒田,安能便得牛、种。若不从官贷,未免为虚文,可令相度支给。四月,通判安丰军王时升言:淮南土皆膏腴,然地未尽辟、民不加多者,缘豪强虚占良田,而无遍耕之力;流民襁负而至,而无开耕之地。望凡荒閒田许人划佃。户部议:期以二年,未垦者即如所请;京西路如之。诏以时升为司农寺丞。十月,用御史中丞汤鹏举言,离军添差之人,授以江、淮、湖南荒田,人一顷,为世业。所在郡以一岁奉充牛、种费,仍免租税十年,丁役二十年。 又按《志》:二十六年,以诸路卖官田钱七分上供,三分充常平司籴本。初,尽鬻官田,议者恐佃人失业,未卖者失租。侍御史叶义问言:今尽鬻其田,立为正税,田既归民,税又归官,不独绝欺隐之弊,又可均力役之法。浙东刑狱使者邵大受亦乞承买官田者免物力三年至十年。一千贯以下免三年,一千贯以上五年,五千贯以上十年。于是诏所在常平没官、户绝田,已佃未佃、已添租未添租,并拘卖。
绍兴二十七年,诏拘势家所占田措置,蠲其冒佃之租。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七年,赵子潚奉诏措置镇江府沙田,欲轻立租课,令见佃者就耕;如势家占吝,追日前所收租利。诏速拘其田措置,蠲其冒佃之租。
绍兴二十八年,遣莫濛等检视诸路沙田芦场,以孙荩措置沙田灭裂,罢之。增沙田、籚场,官民户租以平江民田淹没,开浚常熟、五浦、通江,又王之望言:经界,事迄。此后吏民扇摇百姓者,乞置重法。从之。
《宋史·高宗本纪》:二十八年春正月癸未,遣户部郎中莫濛等检视淮南、浙西、江东沙田芦场。 按《食货志》:二十八年正月,诏户部员外郎莫濛同浙西、江东、淮南漕臣赵子潚、邓根、孙荩视诸路沙田、芦场。先是,言者谓江、淮间沙田、芦场为人冒占,岁失官课至多,故以命濛等。既而殿中侍御史叶义问言:奉行者不恤百姓,名为经量,实逼县官按图约纽,惟务增数,以希进用。有力之家初无加损,贫民下户已受其害。因小利扰之,必致逃移,坐失税额。因极论之。二月,诏:沙田、芦场止为势家诡名冒占,其三等以下户勿例根括。六月,以孙荩措置沙田灭裂,罢之。诏:浙西江东沙田、芦场,官户十顷、民户二十顷以上并增租,馀如旧。置提领官田所掌之,不隶户部。 又按《志》:二十八年,两浙转运副使赵子潚、知平江府蒋璨言:太湖者,数州之巨浸,而独泄以松江之一川,宜其势有所不逮。是以昔人于常熟之北开二十四浦,疏而导之江;又于昆山之东开一十二浦,分而纳之海。三十六浦后为潮汐沙积,而开江之卒亦废,于是民田有淹没之患。天圣间,漕臣张纶尝于常熟、昆山各开众浦;景祐间,郡守范仲淹亦亲至海浦,浚开五河;政和间提举官赵霖复尝开浚。今诸浦湮塞,又非前比,计用工三百三十馀万,钱三十三万馀缗,米十万馀斛。于是诏监察御史任古复视之。既而古至平江言:常熟五浦通江诚便,若依所请,以五千功,月馀可毕。诏以激赏库钱、平江府上供米如数给之。 又按《志》:二十八年,王之望言:去年分遣官诣经界不均县裁正,今已迄事。此后吏民尚敢扇摇以疑百姓者,乞重寘于法。从之。
绍兴二十九年,限命官子孙制田格,诏鬻官田禁抑买者,令诸路提举常平官觉察,卖多者,增秩,稽迟者,贬承买者,免物力,计年久近有差,又以莫濛经量沙田、芦场失实,责之。
《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九年三月丁丑,限命官子孙制田减父祖之半,并其诡名寄产者格。秋七月己酉,禁诸路抑买官田。 按《食货志》:二十九年,初,两浙转运司官庄田四万二千馀亩,岁收稻、麦等四万八千馀斛;营田九十二万六千馀亩,岁收稻、麦、杂豆等十六万七千馀斛,充行在马料及籴钱。四月,诏令出卖。七月,诏诸路提举常平官督察欺弊,申严赏罚。分水令张升佐、宜兴令陈以卖田稽违,各贬秩罢任。九月,浙东提举常平都絜以卖田最多,增一秩。 又按《志》:二十九年,以莫濛经量沙田、芦场失实,责监饶州景德镇税,遂诏尽罢所增租。
《文献通考》:二十九年,户部提领官田所言:应官户势家坐占官田,今依估承买。其浙西营田,及馀路营田、官庄田、屯田,并住卖。诏各路提举司督察欺弊,申严赏罚。县卖十万缗,州二十万缗,守令各进一秩。馀以次减磨勘最,稽迟者,贬秩。 荆南提刑彭合入对,言州县卖官田之害,望减价,无抑勒。户部以减价为难,但令勿抑勒而已。 谏议大夫何溥言:比议臣欲优恤见佃者,令减价二分承买,而复谓其低价买,增价卖,或借钱收买,增价,准折许人告,即拘没。夫始怜其失业而为之减价,终设为转卖之说而开其争端。望明诏改正。 两浙转运司言:申括到平江府,省田一十六万六千七百二十八亩,每亩纳上供省苗三斗二升六合,计米三万九千四十七石,系民户世业。今若出卖,便为私田,上输二税,暗失上供岁额苗米。乃止。 臣僚言:江东西二广村疃之间,人户凋疏弥望,皆黄茅白苇。民间膏腴之田,耕布犹且不遍,岂有馀力,可置官产。浙东西最号繁盛,所买仅及百馀万缗,累月尚未足数,且有抑勒之患。况江广米谷既平,钱货艰得,亩直不过贯百,纵根括无遗,其能应期限乎。若谓命令已行难,于请罢乞宽之一年,听民情愿,无或抑勒,违者坐之。诏可。 又言:二年之间,三省、户部困于文移,监司、州郡疲于出卖。上下督责,始限一季,继限一年,已卖者才十三,已纳者才十二。其事犹未竟也。盖买产之家,无非大姓。估价之初,以上色之产,轻立价贯,揭榜之后,率先投状;至于拆封,往往必得今之已卖者是也;若中下之产,无人计嘱,所立之价,轻重不均。今之无人承买者是也。宜且令元佃之家著业纳租,岁犹可得数十万斛。从之。
绍兴三十年,诏承买荒田者免三年租。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绍兴三十二年,命经画两淮堡砦屯田,募民耕淮东荒田,又命止沙田勿行,汪澈奏开襄阳二渠,溉田。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十二年三月辛亥,命兵部侍郎陈俊卿、工部侍郎许尹经画两淮堡砦屯田。夏四月甲戌,募民耕淮东荒田。 按《食货志》:三十二年十有一月,方滋疏论沙田。上问:沙田或以为可取,或以为可捐。陈康伯等奏:君子小人,各从其类。小人乐于生事,不惜为国敛怨;君子务存大体,惟恐有伤仁政,所以不同。上然之,命止前诏勿行。 又按《志》:三十二年,督视湖北、京西军马汪澈言:荆、湖两军屯守襄、汉,粮饷浩瀚。襄阳古有二渠,长渠溉田七千顷,木渠溉田三千顷,兵后堙废。今先筑堰开渠,募边民或兵之老弱耕之,其耕牛、耒耜、种粮,令湖北、京西转运司措置,既省馈运,又可安集流亡。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督诸路开营田,诏:百姓逃弃田宅,三十年,依户绝法。臣僚言:营田十说。陈之茂建掘围田议,又以张阐言,令虞允文同王珏措置,荆襄屯田。
《宋史·孝宗本纪》:隆兴元年五月丁未,督诸路开营田。 按《食货志》:隆兴元年,诏:凡百姓逃弃田宅,出三十年无人归认者,依户绝法。 又按《志》:隆兴元年,臣僚言州县营田之实,其说有十,曰:择官必审,募人必广,穿渠必深,乡亭必修,器用必备,田处必利,食用必充,耕具必足,定税必轻,赏罚必行。且欲立赏格以募人,及住广西马纲三年以市牛。会有诉襄阳屯田之扰者,上欲罢之。工部尚书张阐言:今日荆襄屯田之害,以其无耕田之民而课之游民,游民不足而强之百姓,于是百姓舍己熟田而耕官生田,或远数百里徵呼以来,或名双丁而役其强壮,老稚无养,一方骚然,罢之诚是也。然自去岁以来,置耕牛农器,修长、木二渠,费已十馀万,一旦举而弃之,则荆襄之地终不可耕也。比见两淮归正之民,动以万计,官不能续食,则老弱饥死,强者转而之他。若使之就耕荆襄之田,非惟可免流离,抑使中原之民闻之,知朝廷有以处我,率皆襁负而至矣。异时垦辟既广,取其馀以输官,实为两便。诏除见耕者依旧,馀令虞允文同王珏措置。
《文献通考》:隆兴元年,诏应人户抛下田屋,如有归者,依旧主业。已请佃者,即时推还。出二十年,无人归认,依户绝法。 又诏贫乏下户,或因赋税,或因饥馑逃亡官司,即时籍其田土,致令不复归业。今州县申严赦文五年之限,应归业者,即给还。
《玉海》:隆兴元年五月十七日丁未,臣僚言营田十说:一曰择官必审,魏武用任峻,司马懿用邓艾是也。二曰募人必广,赵充国留万二百八十一人,李彪请取户十分之一是也。三曰穿渠必深,充国浚漕渠,邓艾开河渠是也。四曰乡亭必修,充国缮乡亭是也。五曰器用必备,充国上器用簿是也。六曰田处必利,汉屯张掖,魏屯许昌是也。七曰食用必充,充国屯田用谷月二万七千馀斛是也。八曰耕具必足,李彪请以杂物市牛,唐开元二十五年一顷五十亩配一牛是也。九曰定税必轻,晋应詹上表,一年与百姓,二年分税、李彪上表,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蠲其杂役是也。十曰赏罚必行,晋元帝督课长吏,以谷多少为殿最、齐武成河清中,诏营屯田岁终课所入,以论褒贬是也。凡此十者,营田之制尽矣。 又按《玉海》:隆兴初,陈之茂建掘围田之议。
隆兴二年,刘宝具到见管营田、官庄田顷亩数,诏江东、浙西,措置围田,又令废鉴湖低田,以不披带人纵耕官荒田。
《宋史·孝宗本纪》:二年八月戊午,命江东、浙西守臣措置开决围田。九月甲午,诏江东、浙西监司、守臣讲明措置田事。 按《食货志》:二年八月,诏:江、浙水利,久不讲修,势家围田,堙塞流水。诸州守臣按视以闻。于是知湖州郑作肃、知宣州许尹、知秀州姚宪、知常州刘唐稽并乞开围田,浚港渎。诏湖州委朱夏卿,秀州委曾愭,平江府委陈弥作,常州、江阴军委叶谦亨,宣州、太平州委沈枢措置。九月,刑部侍郎吴芾言:昨守绍兴,常请开鉴湖废田二百七十顷,复湖之旧,水无泛滥,民田九千馀顷,悉获倍收。今尚有低田二万馀亩,本亦湖也,百姓交佃,亩值才两三缗。欲官给其半,尽废其田,去其租。户部请符浙东常平司同绍兴府守臣审细标迁。从之。 又按《志》:二年,江、淮都督府参赞陈俊卿言:欲以不披带人,择官荒田,标旗立砦,多买牛犁,纵耕其中,官不收租,人自乐从。数年之后,垦田必多,谷必贱。所在有屯,则村落无盗贼之忧;军食既足,则馈饷无转运之劳。此诚经久守淮之策。诏从之。
《玉海》:二年正月,刘宝具到见管营田官庄四十二所,田四百七十五顷八十五亩,官兵五百五人,客户二百六十五户。 先是,诏令宝条具两淮屯田。
乾道元年,命诸臣条具措置屯田,又户部上浙西营田,官庄顷亩数。
《宋史·孝宗本纪》:乾道元年三月庚申,命淮西、湖北、荆襄帅臣措置屯田。五月癸亥,诏总领、帅、漕臣、诸军都统制并兼提领措置屯田,沿边守臣兼管屯田事。十一月辛未,遣龙大渊抚谕两淮,措置屯田。
《玉海》:乾道元年二月二十四日,诏郭振于六合措置屯田,已就绪,淮南东路屯田令郭振、王弗、周淙条具措置。王弗等言:绍兴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指挥以五十顷为一屯,作一庄。三月十一日,诏淮西湖北荆襄令沈介、张松、王炎、杨倓、王彦、赵撙等措置。 三月三日,户部言,浙西营田官庄,共一百五十九万馀亩。
乾道二年,以戍兵田给还复业民,罢盱眙屯田,诏开浙西围田,卖江西营田,又罢权借职田,禁修筑围田,废永丰圩。
《宋史·孝宗本纪》:二年春正月辛酉,省六合戍兵,以所垦田给还复业之民。二月丁丑,罢盱眙屯田。夏四月庚辰,诏两浙漕臣王炎开平江、湖、秀围田。五月己酉,罢权借职田。癸丑,禁浙西修筑围田。六月丙戌,废永丰圩。 按《食货志》:二年四月,诏漕臣王炎开浙西势家新围田,草荡、荷荡、菱荡及陂湖溪港岸际旋筑塍畦、围里耕种者,所至守令同共措置。炎既开诸围田,凡租户贷主家种粮债负,并奏蠲之。六月,知秀州孙大雅代还,言:州有柘湖、淀山湖、当湖、陈湖,支港相贯,西北可入于江,东南可达于海。旁海农家作坝以却咸潮,虽利及一方,而水患实害邻郡;设疏导之,则又害及旁海之田。若于诸港浦置闸启闭,不惟可以泄水,而旱亦获利。然工力稍大,欲率大姓出钱,下户出力,于农隙修治之。于是以两浙转运副使姜诜与守臣视之,诜寻与秀常州、平江府、江阴军条上利便。诏:秀州华亭县张泾闸并淀山东北通陂塘港浅处,俟今年十二月兴修;江阴军、常州蔡泾闸及申港,明年春兴修;利港俟休役一年兴修;平江府姑缓之。又按《志》:二年,户部侍郎曾怀言:江西路营田四千馀顷,已佃一千九百馀顷,租钱五万五百馀贯,若出卖,可得六万七千馀贯;及两浙转运司所括已佃九十馀万亩,合而言之,为数浩瀚。今欲遵元诏,见佃愿买者减价二分。诏曾怀等提领出卖,其钱输左藏南库别贮之。
《续文献通考》:二年,修白叶湖,溉田,种千石。
《玉海》:二年六月十三日,淮西言,营田二百七顷六十五亩。
乾道三年,姜诜使还,奏:开浚毕功,久浸民田露出塍岸。罢淮西、江东营田。
《宋史·孝宗本纪》:三年六月戊寅,罢淮西、江东总领所营田,募人耕佃。 按《食货志》:三年三月,诜使还,奏:开浚毕功,通泄积水,久浸民田露出塍岸。臣已谕民趁时耕种。恐下户阙本,良田复荒,望令浙西常平司贷给种粮。又奏措置、提督、监修等官知江阴军徐藏等减磨勘年有差。
乾道四年,诏江东路营田令见佃者承买,限品官子孙名田,募民耕佃,关外四州营田,遣知无为军徐子寅措置楚州官田,以彭州守梁介修复诸堰溉田。按《宋史·孝宗本纪》:四年九月庚午,限品官子孙名田。是秋,罢关外四州营田官兵,募民耕佃。十一月壬戌,遣知无为军徐子寅措置楚州官田,招集归正忠义人以耕。 按《食货志》:四年四月,江东路营田亦令见佃者减价承买,期以三月卖绝,八月住卖;诸路未卖营田,转运司收租。 又按《志》:四年,以彭州守臣梁介修复三县一十馀堰,灌溉之利及于邻邦,诏介直秘阁、利路转运判官。
乾道五年,措置两淮屯田,募民耕佃,科州营田及淮东屯田,招集归正忠义人耕垦官田,诏江东路有圩田,不复卖又等第,成都路岁收米均数,召佃。
《宋史·孝宗本纪》:五年春正月甲戌,措置两淮屯田。三月癸未,罢科州路诸州营田官兵,募民耕佃。九月己未,罢淮东屯田官兵,募民耕佃。壬申,命淮西安抚司参议官许子中措置淮西山水砦,招集归正忠义人耕垦官田。 按《食货志》:五年三月,四川宣抚使郑刚中拨军耕种,以岁收租米对减成都路对籴米一十二万石赡军。然兵民杂处村疃,为扰百端;又数百里外差民保甲教耕,有二、三年不代者,民甚苦之。知兴元府晁公武欲以三年所收最高一年为额,等第均数召佃,放兵及保甲以护边。从之。八月,诏镇江都统司及武锋军三处屯田兵,并拘收入队教阅。按《玉海》:五年正月,徐子寅为大理正,措置两淮屯田官。 又按《玉海》:五年九月十四日,诏江东路有常平转运司圩田,建康、宁国、太平、池州共七十九万馀亩,不复卖,岁输租太军仓。 建康、永丰圩,绍兴二年,田二百九十七顷。
乾道六年,以梁俊彦所括沙田、芦场,行在置司措置,监进奏院李结献《治田三议》,诏罢和、扬州屯田。按《宋史·孝宗本纪》:六年秋七月癸未,诏以沙田、芦场岁收租税六十馀万缗入左藏南库。 按《食货志》:乾道元年,臣僚言:浙西、淮东、江东路沙田芦场,顷亩浩瀚,宜立租税,补助军食。诏复令梁俊彦与张津等措置。二年,辅臣奏:俊彦所上沙田、芦场之税,或十取其一,或取其二,或取其三,皆不分主客。朝廷疑之。六年,以俊彦所括沙田、芦场八百二十馀万亩,其间或已充己业,起税不一,及包占未起租者,乞并估卖、立租。诏蔡光、梁俊彦行在置司措置。 又按《志》:六年十有二月,监进奏院李结献《治田三议》:一曰务本,二曰协力,三曰因时。大略谓:浙西低田恃堤为固,若堤岸高厚,则水不能入。乞于苏、湖、常、秀诸州水田塘浦要处,官以钱米贷田主,乘此农隙,作堰增令高阔,则堤成而水不为患。方此饥馑,俾食其力,因其所利而利之。秋冬旱涸,泾浜断流,车畎修筑,尤为省力。诏令胡坚常相度以闻。其后,户部以三议切当,但工力浩瀚,欲有田之家,各依乡原亩步出钱米与租田之人,更相修筑,庶官无所费,民不告劳。从之。 又按《志》:六年,罢和、扬州屯田。
乾道七年,王炎言:知兴元府吴拱修复山河堰,溉田二十三万馀亩。诏奖谕拱。李结、梁克家奏:以营田拨归常平,置官庄。
《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七年,王炎言:兴元府山河堰世传汉萧、曹所作。本朝嘉祐中,提举史照上堰法,获降敕书刻石堰上。绍兴以来,户口凋疏,堰事荒废,遂委知兴元府吴拱修复,发卒万人助役。宣抚司及安抚、都统司共用钱三万一千馀缗,尽修六堰,浚大小渠六十五里,凡溉南郑、褒城田二十三万三千亩有奇。诏奖谕拱。 又按《志》:七年,提举浙西常平李结乞以见管营田拨归本司,同常平田立官庄。梁克家亦奏:户部卖营田,率为有力者下价取之,税入甚微,不如置官庄,岁可得五十万斛。
乾道八年,措置官田,追正,沙田、芦场,罢借职田,鬻诸路官田,复四川教授田,又授田归正人,以薛季宣立官庄于黄冈、麻城,户部侍郎叶衡言:奉诏覈实宁国府、太平州圩岸,有利民田。诏奖谕魏王恺,复罢庐州兵屯田。
《宋史·孝宗本纪》:八年夏四月甲子,措置两淮官田徐子寅等坐授田归正人逃亡,夺官有差。冬十月丙辰,罢借诸路职田。十一月辛未,遣官鬻江、浙、福建、二广、湖南八路官田。辛巳,复四川诸州教授田。十二月甲辰,诏京西招集归正人授田如两淮。 按《食货志》:八年十月,遣官实江、淮沙田、芦场顷亩,悉追正之。又按《志》:八年,以大理寺主簿薛季宣于黄冈、麻城立官庄二十二所。 又按《志》:八年,户部侍郎兼枢密都承旨叶衡言:奉诏覈实宁国府、太平州圩岸,内宁国府惠民、化城旧圩四十馀里,新筑九里馀;太平州黄池镇福定圩周四十馀里,庭福等五十四圩周一百五十馀里,包围诸圩在内,芜湖县圩周二百九十馀里,通当涂圩共四百八十馀里。并高广坚致,濒水一岸种植榆柳,足捍风涛,询之农民,实为永利。于是诏奖谕判宁国府魏王恺,略曰:大江之壖,其地广袤,使水之蓄泄不病而皆为膏腴者,圩之为利也。然水土斗齧,从昔善坏。卿聿修稼政,巨防屹然,有怀勤止,深用叹嘉。 又按《志》:八年,复罢庐州兵屯田。
乾道九年,遣官卖营田、官田,以臣僚言江西荒旱,不能预兴水利,灌田,敕监司、守令相视。
《宋史·孝宗本纪》:九年春正月戊寅,遣官鬻两浙营田及没官田,次及江东、西、四川如之。 按《食货志》:九年,以司农寺丞叶翥等出卖浙东、西路诸官田,以登闻检院张孝贲等出卖江东、西路诸官田,以郎官薛元鼎拘摧江、浙、闽、广卖官田钱四百馀万缗。 又按《志》:九年八月,臣僚言江西连年荒旱,不能预兴水利为之备。于是乃降诏曰:朕惟旱乾、水溢之灾,尧、汤盛时,有不能免。民未告病者,备先具也。豫章诸郡县,但阡陌近水者,苗秀而实;高仰之地,雨不时至,苗辄就槁。意水利不修,失所以为旱备乎。唐韦丹为江西观察使,治陂塘五百九十八所,灌田万二千顷。此特施之一道,其利如此,矧天下至广也。农为生之本也,泉流灌溉,所以毓五谷也。今诸道名山,川原甚众,民未知其利。然则通沟渎,潴陂泽,监司、守令,顾非其职欤。其为朕相丘陵原隰之宜,勉农桑,尽地利,平繇行水,勿使失时。虽有丰凶,而力田者不至拱手受弊,亦天人相因之理也。朕将即勤惰而寓赏罚焉。
乾道 年臣僚上绍兴间职田项亩多寡成式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乾道间,臣僚言职田所以养廉,亦或启其不廉。盖交竞于差遣之时,多取于收敛之日。以其所以养廉者,为贪也。绍兴间,惧其不均,则诏诸路提刑司,依法摽拨,官多田少,即于邻近州县,通融顷管数足。又诏将空閒之田,为他司官属所占者,拨以足之。仍先自簿尉始,其有无职田,选人并亲民小使臣,每员月支茶汤钱十贯文。内虽有职田,每月不及十贯者,皆与补足,所以厚养廉之利也。惧其病民,则委通判县令,覈实,除其不可力耕之田,损其已定过多之额。凡职租,不许辄令保正催纳,或抑令折纳见钱,或无田,平白监租,或以虚数勒令代纳,或额外数过多取,皆申严禁止之。令察以监司坐以赃罪,所以防其不廉之害也。罢废未几,而复旧,拘借未久而给还移。充籴本转收马科,旋复免行。皆所以示优恩,厉清操也。若其顷亩多寡,且有成式。
知藩府二十顷。
谓三京,颍昌、京兆、成都、太原、建康、江陵、延安、兴仁、
隆德、开德、临安府、秦阳、潭、广州,

发运转运使副总管、总管、知节镇,十五顷。
知馀州及广济、淮阳、无为、临江、广德、兴国、南康、南安、建昌、邵武、兴化、汉阳、永康军并路分钤辖,十顷。发运转运判官提举淮南、浙江、南荆、湖东西、河北路、盐事官、通判、藩府,八顷。
知馀军及监、并通判节镇州钤辖、安抚副使、都监、路分都监、将官、发运司干办公事,七顷。
通判馀州及军、满万户县令,六顷。
藩府判官、录事参军、州学教授、都监发运、转运司主管文字、满五千户县令、副将官,五顷。
节镇判官、录事参军、州学教授、转运司主管帐司、不满五千户县令、满万户县丞、馀州都监、走马丞、受公事主管机宜文字、同巡检都大、巡河提点马监,四顷。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藩府、及节镇推官、巡检、县镇寨都监、监寨主巡捉私茶盐、驻泊捉贼在城监、当馀州判官、州学教授、军监、都监,三顷五十亩。
军监判官、馀州推官、馀州及军监录事参军、巡检县镇寨都监、寨主巡捉私茶盐、驻泊捉贼在城监、当藩府及节镇曹官、州学教授、满五千户县丞、满万户县簿尉、巡辖马递铺镇寨监、当及监堰,三顷。
馀州及军监曹官、州学教授、不满五千户县丞、满五千户县簿尉、巡辖马递铺、县镇寨监当、及监堰,二顷五十亩。不满五千户县簿尉、巡辖马递铺、县镇寨监当及监堰,二顷。
淳熙元年,以官田卖不均,仍令元佃之家输租。
《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淳熙元年,臣僚言:出卖官田,二年之间,三省、户部困于文移,监司、州郡疲于出卖。上下督责,不为不至,始限一季,继限一年,已卖者才十三,已输者才十二。盖卖产之家,无非大姓。估价之初,以上色之产,轻立价贯,揭榜之后,率先投状;若中下之产,无人属意,所立之价,轻重不均。莫若且令元佃之家著业输租,数犹可得数十万斛。从之。
淳熙二年,以归正人安业,行赏徐子寅等有差。又以平江诸处官,谕民并力开浚利港,毕功。诏增秩,论赏。淮东总领钱良臣奏修复练湖灌田。
《宋史·孝宗本纪》:二年春正月丁未,以两淮诸庄归正人安业,徐子寅等行赏有差。 按《食货志》:二年,两浙转运判官陈岘言:昨奉诏遍走平江府、常州、江阴军,谕民并力开浚利港诸处,并已毕功。始欲官给钱米,岁不下数万,今皆百姓相率效力而成。诏常熟知县刘颖特增一秩,馀谕赏有差。
《文献通考》:二年,淮东总领钱良臣奏,修复镇江府练湖,凡七十二源,灌田百馀万亩。从之。
淳熙三年,罢鬻没官田,禁浙西围田,以判明州魏王恺,浚治钱湖水溉田,赐诏嘉叹。
《宋史·孝宗本纪》:三年二月,罢诸路鬻没官田。秋七月乙丑,禁浙西围田。 按《食货志》:三年,赐皇子判明州魏王恺诏曰:陂湖川泽之利,或通或塞,存乎其人。四明为州实治鄞,鄞之乡东西凡十四,而钱湖之水实溉其东之七。吏惰不虔,葑菼芜翳,利失其旧,农人病焉。卿临是邦,乃能讲求利便而浚治之,遂使并湖七乡之田,无异时旱乾之患,其为泽岂浅哉。剡奏彻闻,不忘嘉叹。
《文献通考》:三年,监察御史傅淇奏:近臣僚奏陈围田湮塞水道之害,陛下复令监司守臣,禁止围裹,此乃拔本塞源之要术。然豪右之家,未有无所凭依,而肆意筑围者。闻浙西诸县江湖草荡,计亩纳钱,利其所入,给据付之。望条约诸县,毋得给据与官民户,及寺观。上曰:此乃侵占之田,今绝其源。后去毋复此患。可令漕司常平司察之。
淳熙六年,复括官田卖之。
《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六年,诏诸路转运、常平司,凡没官田、营田、沙田、沙荡之类,复括数卖之。
淳熙十年,以大理寺丞张抑言:禁浙西围田。又鄂州副都统制郭杲,乞修举屯田。从之。
《宋史·孝宗本纪》:十年五月辛卯,诏疏襄阳木渠,以渠傍地为屯田,寻诏民间侵耕者就给之。 按《食货志》:十年,大理寺丞张抑言:陂泽湖塘,水则资之潴泄,旱则资之灌溉。近者浙西豪宗,每遇旱岁,占湖为田,筑为长堤,中植榆柳,外捍茭芦,于是旧为田者,始隔水之出入。苏、湖、常、秀昔有水患,今多旱灾,盖出于此。乞责县令毋给据,尉警捕,监司觉察。有围裹者,以违制论;给据与失察者,并坐之。既而漕臣钱冲之请每围立石以识之,共一千四百八十九所,令诸郡遵守焉。 又按《志》:十年,鄂州、江陵府驻劄副都统制郭杲言:襄阳屯田,兴置二十馀年,未能大有益于边计。非田之不良,盖人力有所未至。今边陲无事,正宜修举,为实边之计。本司有荒熟田七百五十顷,乞降钱三万缗,收买耕牛农具,便可施功。如将来更有馀力,可括荒田接续开垦。从之。
淳熙十四年五月己酉,遣官措置汀州经界。秋七月丁未,以旱,罢汀州经界。
《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  年赵汝愚请开浚福州旧湖以溉民田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淳熙中,赵汝愚知福州。州旧有湖,溉民田数万亩。后豪滑湮塞为田,遇旱则西北一带高田,无从得水,遇涝则东南一带沦为巨浸。汝愚因请开浚,悉复其旧。
光宗绍熙元年,知和州刘炜以剩田募民,充万弩手分耕。
《宋史·光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绍熙二年,诏同安簿朱熹、漕臣陈公亮协同措置经界。未几,复罢,又诏守令兴修水利以溉田。
《宋史·光宗本纪》:二年三月丙寅,诏福建提点刑狱陈公亮、知漳州朱熹同措置漳、泉、汀三州经界。 按《食货志》:元年,初,朱熹为泉之同安簿,知二郡经界不行之害。至是,知漳州。会臣僚请行闽中经界,诏监司条具,事下郡。熹访问讲求,纤悉备至。乃奏言:经界最为民间莫大之利,绍兴已推行处,公私两利,独泉,漳、汀未行。臣不敢先一身之劳逸,而后一州之利病,切独任其必可行也。然必推择官吏,委任责成;度量步亩,算计精确;画图造帐,费从官给;随产均税,特许过乡通县均纽,庶几百里之内,轻重齐同。今欲每亩随九等高下定计产钱,而合一州租税钱米之数,以产钱为母,每文输米几何,钱几何,止于一仓一库受纳。既输之后,却视原额分隶为省计,为职田,为学粮,为常平,各拨入诸仓库。版图一定,则民业有经矣。但此法之行,贫民下户固所深喜,然不能自达其情;豪家猾吏实所不乐,皆善为说辞,以惑群听;贤士大夫之喜安静、厌纷扰者,又或不深察而望风沮怯,此则不能无虑。辅臣请行于漳州。明年春,诏漕臣陈公亮同熹协力奉行。会农事方兴,熹益加讲究,冀来岁行之。细民知其不扰而利于己,莫不鼓舞,而贵家豪右占田隐税、侵渔贫弱者,胥为异论以徭之,前诏遂格。熹请祠去。 又按《志》:二年,诏守令到任半年后,具水源湮塞合开修处以闻;任满日,以兴修水利图进,择其劳效著明者赏之。
绍熙四年,罢卖官田。
《宋史·光宗本纪》:四年八月丁酉,罢郡县卖没官田。
《食货志》:四年,以臣僚言:住卖官田。
宁宗庆元元年,诏两淮劝民垦辟荒田,江东转运提举司复卖绍熙四年后续没官田。
《宋史·宁宗本纪》:庆元元年二月丁巳朔,诏两淮诸州劝民垦辟荒田。 按《食货志》:庆元元年八月,江东转运提举司以绍熙四年住卖以后续没官田,依乡价复召人承买,以其钱充常平籴本。
庆元二年,袁说友等请严禁浙西围田。
《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户部尚书袁说友等言:浙西围田相望,皆千百亩,陂塘溇渎,悉为田畴,有水则无地可潴,有旱则无水可戽。不严禁之,后将益甚,无复稔岁矣。
庆元三年三月庚子,禁浙西州军围田。八月甲午,均诸路职田。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庆元四年,诏诸路召买不行田,皆减价。
《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诏诸路召卖不行田,复实减价,其沙砾不可耕处除之。
嘉泰元年九月辛亥,遣朝臣二人决浙西围田。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浙西围田。嘉泰元年,以大理司直留佑贤、宗正寺主簿李澄措置,自淳熙十一年立石之后,凡官民围裹者尽开之。又令知县并以点检围田事入衔,每岁三四月,同尉点检有无奸民围裹状,上于州,州闻于朝。三年遣官审视,及委台谏察之。
嘉泰二年,留佑贤、李澄使还,奏追毁临安诸处,开掘户元给佃据,又施康年,乞戒饬,贵戚沮毁围田成法。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二月,佑贤、澄使还,奏追毁临安、平江、嘉兴,湖、常开掘户元给佃据。三月,右正言施康年言:近属贵戚不体九重爱民之心,止为一家营私之计,公然投牒以沮成法,乞戒饬:自今有陈状者,指名奏劾,必罚无赦。
开禧二年十二月庚午,复两浙围田,募两淮流民耕种。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开禧二年,以淮农流移,无田可耕,诏两浙州县已开围田,许元主复围,专召淮农租种。
开禧三年,置安边所,凡没入之田,及围田、湖田皆隶之。
《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韩𠈁冑既诛,金人讲解。明年,用廷臣言,置安边所,凡𠈁冑与其他权倖没入之田,及围田、湖田之在官者皆隶焉。输米七十二万二千七百斛有奇,钱一百三十一万五千缗有奇,籍以给行人金、缯之费。迨与北方绝好,军需边用每于此取之。
嘉定三年五月戊申,经理两淮屯田。秋七月辛卯,申严围田增广之禁。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嘉定三年,臣僚言:窃闻豪民巨室并缘为奸,加倍围裹,又影射包占水荡,有妨农民灌溉。于是复诏浙西提举司俟农隙开掘。
嘉定七年,以京西屯田募人耕种。
《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嘉定八年秋七月甲申,诏职田蠲放如民田,违者坐之。九月乙亥,申严两浙围田之禁。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一年,诏常州嘉兴府行经界。
《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十一年,诏常州嘉兴府行经界。青田县主簿陈耆卿奏:臣闻之孟轲曰:行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盖良法也。不幸而经界法坏,则所信者,簿书尔。并簿书而不足信,则何所取信哉。且有田则有赋役,此常理也。田有多寡,则赋役有轻重,亦常理也。今之世,乃有田愈多而赋役愈轻者,有无田,而赋役反重者。此弊在在有之,而本郡尤甚。姑以青田一县言之:自往岁巨浸之后,牒纸散逸,而纵横变化,在吏之掌握而已。税之厚薄,当视其物力。物力之高下,当视其产。今田之顷亩,初不见于簿,而物力之贯陌,独载之簿。若是则其源既失矣。过割用物力,簿起催用二税簿,二者所当相关,而今初不相知,岁遇攒造,不过以往年陈籍,沿袭转抄而已。升降出没,既莫得详,乡胥里豪,始得株连奸伪,以为牢不可破之计。故有一户而化为数十户者,有本无寸产,而为富室承抱立户者。有虚为名籍,以避科敛,稍久而成乾没者。但见逃绝之家日多,租税之额日减。上下叹愁,莫知其弊之所。自邑令之有意者,思欲釐正之,然细民吐气,而大姓则忿然不怿矣。官本制民,今制于民,触类而长之,岂独一青田哉。三岁一推排,此常式也。今或至十年而不讲,是使民之患苦,无时歇也。然则簿书何自而正乎,臣愚欲乞睿旨,行下诸路,戒饬所在官吏,申严推排之法。其出入规避者,重寘宪典。每岁攒造,必选一邑佐之清强者,躬督其事。既成,则并旧籍上之郡,郡复委僚属研覆之,有诉不平,或得其实,官吏俱从收坐。庶几赋役均一,牒讼稀简,吏称职而民安业,诚非小补。
嘉定十三年,四川宣抚安丙、总领任处厚请措置诸州豪强移徙,田土并括,逃绝之田,又知婺州魏豹文上经界法于朝。
《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三年,四川宣抚安丙、总领任处厚言:绍兴十五年,诸州共垦田二千六百五十馀顷,夏秋输租米一十四万一千馀石,饷所屯将兵,罢民和籴,为利可谓博矣。乾道四年以后,屯兵归军教阅,而营田付诸州募佃,遂至租利陷失,骄将豪民乘时占据,其弊不可概举。今豪强移徙,田土荒閒,正当拘种之秋,合自总领所与宣抚司措置。其逃绝之田,关内外亦多有之,为数不赀,其利不在营田之下,乞并括之。 又按《志》:八年,知婺州赵夫行经界于其州,整有伦绪,而夫报罢。士民相率请于朝,乃命赵师岩继之。后二年,魏豹文代师岩为守,行之益力。于是向之上户析为贫下之户,实田隐为逃绝之田者,粲然可考。凡结甲册、户产簿、丁口簿、鱼鳞图、类姓簿二十三万九千有奇,刱库匮以藏之,历三年而后上其事于朝。
嘉定十五年秋七月甲子,诏江淮、荆襄、四川制置监司条画营田来上。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续文献通考》:十五年,司封郎中魏了翁上疏,言古人守边备塞,可以纾民力,而老敌情。惟务农积谷,最为要道。姑以蜀事为陛下陈之,则三边固可类推矣。窃闻四川制置司,遵奉圣旨,措置利州路营屯田,委监司分任其责,见已置局经理,凡在边鄙,莫不踊跃思奋,犹有说焉。西边自罹虏寇以来,利东之大散黄牛,利西之皂郊水关等处,五六年间,原堡多隳,地利悉弃。以故流人久不复业,谷粟自贵,兵民交弊。今若遽行屯田,则合葺边堡,合用兵耕,而边堡则诸将虑事谨审,欲及冬时伺乘机便,乃可修筑。兵耕则自顷年累减军额以来,以之坐守,尚多阙数,矧今久戍之馀,难复再加役使。是屯田之事,卒未可举,而边寔之储,无时而可议也。然则遂置之不复问,岂不甚可惜哉。臣窃谓有屯田,有垦田,二者相近而不同。垦田者,何大兵之后,田多荒莱。如诸路有閒田,寺观有常住,皆当广行招诱,使人开垦,因可复业,则耕获之实效,往往多于屯田。盖并边之地,久荒不耕,则谷贵,贵则民散,散则兵弱。必地辟耕广,则谷贱,贱则人聚,聚则兵强。此理所必然也。惟毋责屯田之虚名,而先究垦田之实利,则庶几矣。臣请试陈今日所当垦之田,如利之西路,则皂郊之内,湫池诸谷。水关之内,崖石诸镇。利之东路,则洋川之内,青座华阳。凤集之内,盘车诸岭。大率昔为膏腴,今成荒弃。至于金州近襄,亦多有之。其田去虏,或百里,或二三百里,有高山大陵之险可据,有原堡兵戍之援可恃。亦有贼骑从来所不曾至之处。若更得土豪之助,则指日可成。今闻三路土豪之为忠义者,有愿自备费用,自治农器,自办耕牛,自用土人,各随便利,趁时开垦。及秋布种其间,亦有愿略资官司给助者,亦自不多,若听其施工,略计所耕,可数千顷。则明年此时,便收地利。纵官未立额,或量行输租,潜裕兵民,使渐食贱粟,比之顷岁,人苦斛贵,官苦籴贵,其利害岂不万万相绝乎。况耕田之民,又皆可用之兵。不数年间,边食既丰,兵丁亦足。万一有警,呼吸成聚,家自为守,人自为战。比于仓卒遣兵戍守,亦万不侔。若是则虽无屯田之名,而有屯田之实。无养兵之费,而又可潜制骄蹇之兵。不惟不畏残虏,亦可不畏他盗。积以岁月,则今之垦田,又可为后之屯田。今之耕夫,可为后之精兵。救蜀大弊,为蜀永图,无出于此。或者之所虑,不过寇抄耳。然虏常荡劫我梁洋及五州,知无所得,今方与鞑夏相持,未必遽议再入。目前可以暂纾。失今不为,则后悔无及。臣比得蜀中,近闻兴元金州两戎司探报,虏方科民牛具,开耕凤翔荒田。又闻西和一带边民,觇知虏亦厌兵,愿各耕种,人自为守。夫垦荒之利,虏犹知为之,而我不敢为。原堡之固,虏知葺之,而我弗敢葺。悠悠岁月,坐长寇仇,臣不知所以为策矣。比者,关外连岁荒歉,今年荞麦大熟,边民无里外,咸知耕播之利。闻朝廷施行屯田,指挥下日西和一带,愿耕者,云合风偃,动以千数。人心若此,何可失也。若夫屯田,则先督诸将,修葺原堡,候毕日并将极边荒田,尽数耕播,行之以渐,要之以久。不数年间,边备隐然,以战则胜,以守则固。保蜀之策,无大于此。
嘉定十七年,命臣提督营屯田,臣僚言:官豪侵占鉴湖,有妨溉田。请戒有司省视。又卫泾奏:乞严禁围田。按《宋史·宁宗本纪》:十七年春正月癸亥,命淮东西、湖北路转运司提督营屯田。 按《食货志》:十七年,臣僚言:越之鉴湖,溉田几半会稽,兴化之木兰陂,民田万顷,岁饮其泽。今官豪侵占,填淤益狭。宜戒有司每岁省视,厚其潴蓄,去其壅底,毋容侵占,以防灌溉。皆次第行之。
《续文献通考》:十七年,卫泾奏言:国家承平之时,京师漕粟,多出东南,而江浙居其大半。中兴以来,浙西遂为畿甸,尤所仰给,岁获丰穰,沾及旁路。盖平畴沃壤,绵亘阡陌,有江湖潴泄之利焉。大抵二浙地势高下相类,湖高于田,田又高于江海,水少则汲湖水以溉田,水多则泄田水由江而入海。惟潴泄两得其便,故无水旱之忧,而皆高腴之地。自绍兴末年,因军中侵夺,濒湖水荡,工力易办,创置堤埂,号为坝田。民田已被其害,而犹未至甚者。潴水之地,尚多也。隆兴乾道之后,豪宗大姓,相继迭出,广包强占,无岁无之。陂湖之利,日朘月削,已亡几何,而所在围田,则遍满矣。以臣耳目所接,三十年间,昔之曰江,曰湖,曰草荡者,今皆田也。夫陂湖之水,自常情观之,似若无用。由农事言之,则为甚急。陂湖广衍,则潴蓄必多。遇旱可以灌溉。江流深浚,则通泄必快,遇水不至泛溢。傥潴水之地,或至狭隘,则容受必少,旱即易涸,立见焦枯。水源既壅,而江流填淤,则疏泄甚难,水即易盈荡为巨浸,事之利害,岂不较然易知。州县监司,所当禁戢。然围田者,无非形势之家,其语言气力,足以凌驾官府,而在位者每,重举事,而乐因循。故上下相蒙,恬不知怪。而围田之害,深矣。议者又曰:围田既广,则增租亦多。其于邦计,不为无补。殊不思缘江并湖民间良田,何啻数千百顷,皆异时之无水旱者。围田一兴,修筑塍岸,水所由出入之路,顿至隔绝。稍觉旱乾,则占据上流,独擅灌溉之利。民田坐视,无从取水。逮至水溢,则顺流疏决,复以民田为壑。设若围田,侥倖一稔,增租所入有几。而当岁倍收之田,小有水旱,反为荒土,常赋所损,可胜计哉。所谓增租,既不系省额,州县得以移用徒资贪黩之吏耳。此其轻重得失,又不待智者而后办也。矧惟祖宗成宪,诸潴水之地,众共溉田者,辄许人请佃承买。今佃买者,以违制论立法之意,可谓明白。前者臣僚累尝奏,请朝廷非不施行。臣姑疏其一二,诸路如有承买潴水地者,悉与改正。此绍兴二十八年指挥也。凡系积水草荡,今后并不许请佃。虽陈乞拨赐,亦许守臣执奏。此乾道五年九月指挥也。诏两浙漕臣及提举常平官,并逐州守臣,常切觉察,如官民户及寺观围筑田亩,填塞水道,具名以闻。此淳熙三年六月指挥也。诏州县,辄敢给据与官民户,及寺观买佃江湖草荡,许人户越诉,重寘典宪,仍委监司纠劾。此又淳熙三年八月指挥也。诏浙西诸郡,一应官民户田,旧来围田去处,明立标记,给榜晓谕,不得于标记外,再有围裹。此淳熙十一年八月指挥也。其他条约未易,悉数夫以陈说之众,多立法之详备,是宜围田之害悉绝,而潴泄之利,尽复曩时之旧可也。然历年浸久,陂湖之为田者,不止民田之被害者滋甚,其已围者,牵于姑息,固不复论标记之外,增创围裹者有之。寺观僧道,尤无忌惮,是岂果不可禁戢哉。吏治苟简而法令不行之过也。积习而不知变,奸猾蒙利,良农失业,其害又岂特在民而已。臣伏见乾道间,孝宗宣谕辅臣曰:闻浙西自有围田,即有水患,屡有人理会,多为权势所梗。已而令漕臣王炎相视,有张子盖围田九千馀亩,湮塞水势,立命开掘,仍戒饬不得再犯。淳熙中,因姚述尧言,寺僧请佃明州、定海县凤浦、沈窖两湖八百亩,可溉田二万六千馀亩,即令仍废为湖,英断如此。孰不悚惧。如以臣言为然,乞赐睿旨行下户部,检坐条法,及累降指挥申严约束,断自今以后,凡陂湖草荡,并不许官民户及寺观请佃围裹。如辄敢于求陈诉者,具名闻奏,寘之于罪。本路监司州县,常切遵守。或有违戾,委御史台弹治。此亦固根本之一说也。臣又照得围田止以妨民,水利抑又有可虑者。凡围田去处,多在荒僻之乡,必立庄舍佃户聚居既繁,广行包占,又欲侵夺近侧民产,多蓄无赖恶少,及刑馀罪人,号为佃户,实是奸民。幸遇丰年,粗得无事。岁收稍不能给,数十为群,江湖商贾村野居民,即被剽掠,甚至杀伤。间或败露,在官具有案牍可考。窃恐饥荒之岁,遂为渊薮。若行禁戢,奸民无所聚集,亦潜消盗贼之一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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