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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2020年上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司法审判口径解析(四)

 丫胖子 2021-06-28

01

前言

Law

上一篇文章分析了农村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问题,本篇文章将继续分析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程序问题。

研讨会认为,当前审判实践中就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案件的管辖、受理费的计算、与继承案件的程序衔接等程序问题,不同法院的法律适用口径存在一定差异,应予统一。在处理这些程序事项时,应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当事人诉累,一次性解决纠纷。

02

具体内容

Law

本文为系列文章第四篇,主要解读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程序问题。

第一篇城镇土地上的公房征收:

审判口径|2020年上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司法审判口径解析(一)

第二篇城镇土地上的私房征收:

审判口径|2020年上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司法审判口径解析(二)

第三篇农村宅基地房屋征收:

审判口径|2020年上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司法审判口径解析(三)

本文分析了共五个问题,在结构上安排为先引原文,后附解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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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辖

第一个内容为:在征收或者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分割产生纠纷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就倾向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在本次研讨会中再次对管辖问题作出了确认。

原文内容:

15.【案件管辖】因征收或者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利益分割产生的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鉴于征收补偿款及安置房屋系针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若因涉及多名被告或多套安置房分布在不同辖区,分别由不同法院管辖易引发案件执法标准不统一,且征收利益分割往往涉及不同地区征收补偿政策的实施。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审理此类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时的事实调查与处理标准的统一,此类案件一般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为宜。

2014年第四季度全市法院民庭庭长例会曾就上述问题进行讨论,倾向性意见也是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类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的管辖,继续按2014年第四季度民庭庭长例会研讨纪要精神执行。

程苗苗律师团队解读:

这条其实就是为了确定此类案件的管辖法院。

之前有个案件,被拆迁房屋地址在虹口区,当事人去虹口区起诉要求分得宝山区的一套动迁安置房,于是,虹口区法院告知要去宝山区法院起诉。

然后当事人就去宝山区法院起诉了,到了宝山法院去立案,竟然也立进去了,但是到了开庭时,法官说这不归我们管,应该去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虹口法院起诉,于是当事人又回到虹口法院去。

此前,实践中这类管辖问题很多。这给当事人的维权造成了很大的不便。

而这一条就确定了「唯一管辖权」: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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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屋分割的受理问题

第二个内容为:关于安置房屋要求分割的受理问题,人民法院会根据房屋是否确定这一标准来判断是否受理安置房屋,不过也应当注意特殊情况下的安置房分割问题。

原文内容:

16.当事人起诉要求分割安置房屋,其法律性质是不动产物权的分割。在安置房屋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将来可能获得的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不宜进行确权和分割,可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但应告知当事人在安置房屋确定后再行主张。安置房是否确定,应根据《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的规定,原则上以不动产初始登记为判断标准。

但是实务中,有的安置房屋已经建成,甚至已经完成实物交付。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如开发商未缴纳相关费用、建设过程中改变规划等),房屋长期无法办理初始登记,若对此类房屋不予分割,则会导致家庭共有利益悬置,不利于保护无过错的被安置人,因此对于此类特殊情况的安置房屋可以予以分割。但由于不动产物权尚未登记,法院在处理时不宜作确权分割,而应作房屋购买处理。

程苗苗律师团队解读:

这一条非常非常重要。这也是由实践问题倒逼形成的指导意见。

2014年第四季度民庭庭长例会研讨纪要明确了房屋被征收后分得动迁安置房的征收利益分割案件中,涉及到分割动迁安置房的,必须要所有动迁安置房全部办好产权初始登记(大产权证)后才可起诉,否则法院不予立案,如果立案的,则以驳回诉请处理。

但是,实践中,有一些动迁安置房可能已经建成或交付数年,但是就是因为各种开发商的原因一直无法办理初始登记手续,如果法院直接不予受理,对于不占有房屋的被征收人是非常不利的。

因此,此次会议精神明确,某些特殊情形下,虽然未办理出房产的初始登记,但是法院仍然是可以受理的,只是不直接分割房产,而是处理房屋购买权的问题。

这是根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做的灵活变通,是司法实践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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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要求分割货币补偿款的受理问题

第三个内容为:关于仅要求分割货币补偿款的受理问题,法院为了被安置人利益的整体平衡,减少诉累,原则上法院应当整体分割。但不排除特殊情况下,法院会受理关于仅要求分割货币补偿款的诉求。

原文内容:

17.【仅要求分割货币补偿款的受理问题】动迁安置补偿既有房屋又有货币,安置房屋分配尚不具备条件,当事人仅起诉要求分割货币部分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所把握的原则应该是有利于被安置人利益的整体平衡,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因此原则上应当整体分割。特别是征收补偿款预扣在征收部门用于购置安置房等情况的,应参照2007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条意见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暂不作处理。

但是实务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由于被安置人无法就补偿款分割达成一致而暂扣在征收部门,或者是补偿款已经实际下发,被安置人各方矛盾激烈且实际占有货币一方存在转移或者挥霍货币补偿款可能的。对此,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就货币补偿款部分先行分割。

程苗苗律师团队解读:

这条让我想起我之前代理的一个案件:爸爸妈妈儿子儿媳和孙子一家五口,家里的宅基地房屋被征收,分了三套房子(一套现房,两套期房)和200来万货币补偿款。

房屋被征收后,爸爸作为签约人领到了200万现金和一套安置房,于是开始挥霍无度并且变卖了现房,家庭其他四人实在看不下去了,委托律师去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就现有的现金和现房的售房款先行分割。

到了开庭时,法官告知:征收利益是一个整体,必须整体分割,不可能先分割货币补偿款和这一套现房的售房款,要另外两套期房办好大产证后再来分割,可是另外两套期房还没开始建呢,那要等到猴年马月了!

这一条就针对这种尴尬的局面做了很好的变通,如果实际占有货币一方存在转移或挥霍货币补偿款可能的,其他被征收人要求先分割货币补偿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就货币补偿款部分先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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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利益分割与遗产继承

第四个内容为:部分被安置人死亡,在处理安置补偿利益分割案件中,原则上与遗产继承问题一并处理,但是也有例外。

原文内容:

18.【动迁利益分割与遗产继承】部分被安置人死亡的,在处理安置补偿利益分割案件中是否需要就遗产继承一并处理?

实践中,如果部分被安置人死亡,当事人往往要求在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中就死亡被安置人补偿利益的继承问题一并予以处理。为尽可能减少当事人诉累、一次性解决纠纷,应按照2011年《动迁新政后动迁安置补偿款分割纠纷研讨会综述》第三条的意见执行,遗产继承问题原则上应一并处理。

但是,如果死亡的被安置人除安置补偿利益外还有其他遗产,其继承人要求与其他遗产一并处理的,或一并处理涉及案件情况复杂、程序环节众多等情况,可在在安置补偿分割案件中只明确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遗产范围。继承人之间的继承问题另案诉讼解决。

程苗苗律师团队解读:

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中涉及遗产的占大多数,因为很多都是老一辈留下的旧房,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如果不处理遗产,其实等于并没有息讼止争。

为了达到比较好的社会效果,处理该处房产中涉及的遗产问题是比较符合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的,但是,关于被继承人此处房产之外的其他遗产,不予处理也是比较合理和能够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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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

第五个内容为:目前法院对于安置补偿利益分割案件的受理费计算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本次研讨会中,倾向于将计算标准统一化,从而规范法院的收费。

原文内容:

19.【案件受理费】安置补偿利益分割案件如何确定案件受理费计算基数?

对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受理费的计算,实践中有不同做法。有的法院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全部补偿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有的法院按原告诉请主张可以分得的补偿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有的法院按照需要分割的安置房屋起诉时的市场价作为计算基数。会议认为,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标准应予统一,考虑到此类案件的性质系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故倾向于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全部补偿金额作为案件受理费的计算基数。

程苗苗律师团队解读:

诉讼费计算与收取是司法实践中极为混乱的。似乎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一套计算方法。

举两个例子:

1. 遗产继承案件:

夫妻共有房产,假如该房产市价为500万,其中男方过世,那么子女与母亲就父亲(男方)的遗产(房产)诉讼至法院要求分割,到底应该如何收取诉讼费?

不同的法院标准还真是不一样的。

我们之前有个案件在杨浦法院,杨浦法院直接按照250万来收取诉讼费的,他认为遗产就是房产的一半(默认夫妻析产后)。

而去年有个类似案件在黄浦法院,黄浦法院是按照房屋全额500万收取诉讼费的,理由是我这是析产+继承,要先把遗产份额析出来,然后再分割。但是最近有个案子也在黄浦法院,它又是按照原告的起诉金额(原告继承的份额对应的价值)收取诉讼费的。

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张三购买了李四的房子,履行到一半,李四不想卖了,张三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要求李四承担违约金 30万。

一样的案情,我们之前到闵行法院起诉,法院直接按照30万的标的收取诉讼费。而前段时间去浦东法院,浦东法院竟然按照房屋合同价+违约金30万的总和来收诉讼费。其实这两个都不是常见的,最常见的是直接按照合同价收诉讼费。

所以,有时候,当事人让我们律师提前计算诉讼费,有些类型的案件律师还真不一定能给出非常准确的金额,甚至说误差很大,这也不能全怪律师。

说回到我们上面这个房屋征收利益分割案件的诉讼费收取问题,其实结论很明确:按照房屋征收协议上的货币金额来收取诉讼费,不考虑这个货币是否去选购动迁安置房,也不考虑动迁安置房的价格,也不考虑原告起诉的金额(可能只诉请分割500万中的50万,但是也要按照500万预先缴纳诉讼费)。

而在此之前,我们在浦东法院遇到过按照选购的7套动迁安置房的现市场价收取诉讼费的(那是在2017年,当时收了15万多),也在虹口法院遇到过按照原告的起诉金额收取诉讼费的(只收了几千块),当然也有按照协议上的金额收取诉讼费的。

而本次会议的第19条则对此类问题进行了一个统一,以后此类案件所有法院统一适用该诉讼费收取标准。

03

总结

Law

本期分享的是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程序问题,这也是系列文章的最后一篇,希望大家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文章学习到自己需要的法律知识。

感谢大家的关注,我们后续还会发表实用的干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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