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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是一回事吗?

 谈笑樯橹灭 2021-06-29

平时大家经常在各种场合和文件里看到“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字样,那么它们是一回事吗?

严格来说,“小微企业”不等于“小型微利企业”,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和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不一样。

“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的叫法,并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

一、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权威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二条: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同时,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七条:

“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二、而“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税法上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标准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今年国家又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根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2021-3-31)第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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