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今日,新冠肺炎疫情仍在持续,变异病株不可小觑,各地防控不敢轻易松懈。疫情期间,应当地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求,不少建设工程项目暂缓,延迟复工日期并按要求采取防控措施,从而产生了不少损失。那么,疫情期间因工期延误导致的工程停工损失,承包人是否可以向发包人索赔? 停工损失有哪些? 停工损失由谁承担?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发〔2020〕17号文件,因疫情导致承包方遭受设备租赁费、人工费等损失的,法院结合案件情况,可支持承包方请求依据公平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建设工程领域仍属于意思自治范围,如建设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有约定此类不可抗力情形下损失的承担(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优先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继续履行显示公平的,则结合交易习惯及公平原则,由双方合理分担。也就是说,新冠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后,因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即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部分停工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约定 若建设项目采用了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关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该份示范文本有明确约定。根据示范文本第17.3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下列原则承担: ……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在发生此等不可抗力事件时,建议承包人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搜集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将客观情况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此外,就停工损失的承担,建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先行协商,争取公平合理的分担损失。如协商不成,按照合同约定发送索赔通知及报告,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阅读|分享|励志|横渡|法律 分享美好,是美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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