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家族视域下的西北土司与西南土司比较研究

 Povetkin 2021-07-07

                     何威

要:土司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由于社会发展水平、战略地位、实力大小、历史渊源等不同,在家族统治格局、权力文化网络、家族文化等方面,西北土司与西南土司既体现出共性的一面,同时又各有特点,这为我们现行民族政策的完善与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关键词:家族;土司;权力文化网络

201574日,湖南永顺老司城遗址、湖北唐崖土司城遗址和贵州播州海龙屯遗址联合代表的中国土司遗产,成功入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这是中国土司文化受到国际关注和研究的重大事件。土司制度作为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因俗而治、因地制宜”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成功案例,为我们今天正确处理民族问题、促进民族地区快速发展留下了宝贵的历史和文化遗产。然而,由于社会发展水平、战略地位、实力大小、历史渊源等的不同,西北和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存在较大差异。贾霄锋的《元明清时期西北与西南土司制度比较研究》,冯海晓的《明代西南、西北边疆地区土司制度比较研究——以云南丽江府木氏和青海西宁卫李氏为例》,武沐、王素英的《明代甘青土官制度实施原因刍议》等,从自然环境、政治制度、土司来源、民族文化类型等方面比较研究了西北、西南土司制度的异同,并简要分析了产生差异的原因。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家族的视域对二者的异同做进一步的论述。

家族是中国传统社会最基层的组织体系,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基本单位。宗族性是中国汉族传统家族文化的鲜明特点,它往往被赋予“族谱、族规、族田、宗祠”等文化符号,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宗法制度成为汉族家族长盛不衰、绵延罔替的支柱和保障。在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同样也出现了诸多类似于汉族家族的、以血缘为基础的民间组织,如苗族的鼓社,瑶族的石牌,满族的穆昆,哈萨克族的阿吾勒,侗族的款,黎族的合亩,等等。这些民间组织具备家族的各种形态和特征。他们最初往往是由同一男性祖先的后代组合而成,具备族长、族权、族规、族产等宗法统治的基本内涵,祖先崇拜亦是其维系组织团结的重要精神力量。正如陈德顺先生所指出的,“少数民族中的家族与汉族相比,在结构与功能上有一定的特殊性,是一种不完全的家族。”

自元代起,在西北、西南地区的历史舞台上,出现了一批由中央政府敕封,世袭其职、世居其地、世领其民的少数民族家族——土司家族,他们雄踞一方,集政权、军权、族权于一身,对外他们是身居高位的朝廷命官,对内他们是本家族的最高统治者,并在家族内部建立了严密而完备的家族权力文化网络,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土司家族文化。西北、西南土司家族虽都是由于政治上的册封与世袭而成为权倾一方的政治家族,但二者在家族的统治格局、权力文化网络、家族文化等方面既有相同之处,又各有特点。

一、西北、西南土司家族的统治格局——土流参治

西北、西南土司既要维系家族的稳定发展,又要听征调、行朝贡;既是中央政府的所属臣民,又在自己的领地上享有独尊地位,于是历史地形成了“土流参治”的基本格局,但西北与西南土司家族在“土流参治”的具体内容、实施细节等方面又有着明显差异。

“土流参治”是一个多民族、多层次的系统而复杂的格局,这种管理体制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土流参政”;二是“土流参任”;三是“土流参设”。

所谓“土流参政”就是通过授予少数民族首领官职,从而将少数民族首领纳入中央政府官僚体系之中,使其成为统治阶级的一分子。伴随着部族首领进入中央管理体系,其所管之地、所属之民也就自然纳入中央政府的统治范围之内。但西北土司多为前朝的土官因军功授职,为军事建制,几乎全为武职,任于卫所,称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千户、百户等,属兵部,武选司管土司的选授、袭替、升调、功赏等,职方司掌土司的征调、守卫、朝贡等事宜。而西南土司一般是世居该地的部族首领,为行政建制,多是文职,称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等,属吏部验封司管理。

其二是“土流参任”,即在土司衙署内,既有世袭土司,亦有汉族流官。但西北地区多以土司为副,西南地区则多以流官为副。如明洪武六年(1373),朱元璋给西宁卫指挥佥事朵儿只失结的诏谕中明确写道:“尔朵尔只失结久居西土,闻我声教,委身来庭,朕用嘉之,今开设西宁卫,特命尔为之佐。”又如甘肃河州卫指挥使一职一直由汉族流官担任,初以大将韦正为指挥使,执掌卫事。韦正升任都指挥使后又以安徽寿州人徐景任指挥使,少数民族土司只能担任指挥同知或指挥佥事,所以中央政府在西北地区是“以流管土,以土治番”。在西南地区中央政府则“皆以世袭职授土官,而设流官佐之”,大抵是“其府州正官皆以土人为之,而佐贰幕职参用流官”。如贵州芒都,“该府开设之初,设土知府一员,流官通判一员,经历一员,随司办事”。据有关资料统计,广西归德州、果化州、太平州、思城州、安平州、万承州、上下练州、镇远州、都结州、全茗州、茗盈州、思同州、龙英州、结安州、结伧州、罗阳县、陀陵县、思明府、下石西州、江州、利州、龙州、思陵州等土府州县,均以少数民族首领为世袭知府、知州、知县,而以流官吏目辅佐。

其三是“土流参设”,即在土司衙署内,土官与流官按照一定比例混合任职。但在西北地区一般是流官占多数,西南地区则是土官占多数。以甘肃庄浪卫为例,万历《庄浪汇记》卷一记载:庄浪卫有“汉官指挥、千、百户共五十九员”,“土官指挥、千、百户二十六员”。据《五凉考治六德全集》卷五《平番县志·秩官》载:庄浪卫指挥使汉官4员,土官2员;指挥同知汉官5员,土官2员;指挥佥事汉官10员,土官3员;千户汉官5员,土官1员;副千户汉官7员,土官4员;实授百户汉官10员,土官7员;试百户汉官12员,土官6员。综合两则史料来看,庄浪卫汉族流官人数大致是土官人数的两倍多。而在西南地区,土流参任的具体比例,据《明史》卷一百六十三《职官四》载:西南地区“其府州县正贰属官,或土或流,大率宣慰等司经历皆流官,府州县佐贰多流官。皆因其俗,使之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而明朝额定:宣慰使司有宣慰使一人,同知一人,副使一人,佥事一人。经历司,经历一人,都事一人。据此推断,一般来说,在宣慰使司的朝廷命官中有土官4人,流官2人。《明会要》卷四十二亦云:“其各土司设经历、都事、吏目,掌文书。”除此之外,西南土司在自己的衙署内还有众多自设官员,如总理、旗鼓、护印等。可见,西南土司衙署内土官人数要远多于流官,且以土官执掌政事,流官主要负责文书往来和日常事务。另外,西北土司家族的“土流参治”与西南土司家族相比还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就是西北土司在明朝前期没有俸禄。明宣德四年(1429)九月,崛州卫都指挥佥事后能奏:“臣祖后朵儿只,初为岷州宣慰司土官同知,……土官例无俸给,臣父祖旧有田地、房屋、水磨,今悉为人占据,乞令还臣,以代俸禄。”至正统二年(1437),明政府才格外开恩,“给陕西河州等八卫备边土官俸。旧制土官不给俸,至是,选调赴边策应,遂暂给之,如汉官制”。明朝前期中央政府不给西北土司以俸禄,西北土司的主要经济来源是靠征收租税和额外收入,包括属民的“孝敬”、官司钱等,这说明明政府并未完全承认西北土司的“土司地位”,由此也印证了明代官方文书未将西北相关地区纳入“土司区”,《明史》亦未将西北土司编入《土司传》。

综上所述,西北、西南土司家族的统治格局虽然都是“土流参治”,但显然西南土司家族“大姓相擅,世积威约”,“虽受天朝爵号,实自王其地”,他们的行政权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并可自设官职和机构,对辖区居民实行完全的统治权;西北土司家族则都被安置在中央设置的地方军事机构中,并要接受流官的直接管理,只是领有一部分国家赐给的土地、民户等,在辖区和部落内部享有一定特权罢了。

二、西北、西南土司家族的权力文化网络——共性与个性并存

土司家族是土司统治的核心与支柱,土司家族的和睦有序是土司统治长期稳定的基石。因此,土司必然要建立一套严密而完备的家族内部组织和管理系统,构建家族权力文化网络,以凝聚族人,树立权威。

史书记载,明永乐时,西南卯峒土司“除敕设流官经历,并附庸百户外,分建新寨、江口二峒连司长官,设立五营七甲及总理、佥事二员”。正统后,又“添设前后左右中五营,各营设总旗、旗长、旗鼓等职。同姓分为十二房,房设佥事、巡捕、署事、马杵等官。司内设权司、护印二员,辕门外设七姓把总。自后,代因其职”。万历以后,其“所设五营七甲十二房”因时事变迁,仅二房及异姓覃氏追随,至清康熙中期,才增设到二、三、四、五房,并恢复司属官员,司下设峒,各峒设峒长”。可见,西南卯峒土司家族形成了一套各有职司、井然有序的权力文化网络。横向来看,设护印、权司、总理等职官,主要负责日常行政事务;设总旗、旗长、旗鼓等职官,主要负责军事事务;设佥事、巡捕、署事、马杵等职官,主要负责家族事务。纵向来看,将同姓宗亲分为若干房支,其余属民则归于峒,设峒长管理。

又如云南车里宣慰使司的统治机构,宣慰使以下自设大小官员30余人,其中的4大“卡贞”分掌政治、经济、军事等大权。宣慰使派出的“波浪”犹如钦差,巡视地方。宣慰使的嫡亲兄弟被分封到各峒,管理地方事务。各峒以下再设陇、火西、头人等。

西北土司家族则相对简单,除额定官员外,家族内部一般设总管三人,大总管掌管家族总务,二总管、三总管辅佐大总管。其中二总管掌管家族钱财和祠堂家谱,有记账等人,负责账目整理。三总管掌管监狱和后勤杂务,有班头、班役等,负责看管监狱。西北土司所属村落部族,分为两类,一类为直管村落部族,由土司直接管理。如甘肃卓尼杨土司就有直属16掌尕、48旗。掌尕在卓尼城区及郊区,其头目多由土司衙门内的头目推荐,土司指定。旗是军政合一的组织,旗长称长宪,多由总管推荐,土司直接任命。长宪负责处理旗内的一般事务,征收赋税钱粮,遇有战事,要随土司领兵出征。另一类为舍管村落部族,即由土司的同宗兄弟——“土舍”负责管理,土舍在自己的所管村落部族里具有一定的自主权。

比较分析西北和西南地区土司家族的权力文化网络,他们具有以下五大共性特征:

一是“集权性”,即土司将行政权、军权、族权集于一身,既是行政长官,又为军事统帅,还是一家之长。土司衙门内亲信大员一般由土司的同宗亲属充任,如容美田氏土司衙署内“官属旗鼓最尊,以诸田之贤者领之。国有征伐,则为大将,生杀在掌”,“五营中军,则以应袭长子领之,官如副将,左右前后四营,同姓之尊行领之”。土司衙门内的自署官员一般也具有双重身份,既要管理家族内纠纷、祭祀等宗族事务,又要负责征税、作战等军政事务。实际上,土司统治更像是一个家族对多个家族的统治。一方面,土司通过对本家族合理而有效的管理,增强了家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并发挥其核心作用,进而有效巩固土司统治;另一方面,又通过中央王朝的敕封和恩赏来威慑家族成员,强化土司在家族中的独尊地位。

二是“宗法性”,即土司家族的权力文化网络具有鲜明的宗法制度的特点。宗族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和政治的象征,被整合于土司的权力文化网络之中,为土司权力的建构提供了丰富的议题和文化操作空间。在土司家族中,历代土司被视为“大宗”,土司的同宗兄弟则被派往管理辖区内的其他村落或峒寨,被视为“小宗”,这具有明显的“宗法分封”的特征。虽然他们都是统治阶级,但“小宗”必须服从“大宗”,在祭神、祭祖、丧葬等家族事宜中,皆以“大宗”为尊,并要严格按照昭穆制度,安排先后次序。同时,土司必须遵循严格的承袭制度,必先是“嫡子嫡孙承袭,无嫡子嫡孙,则以庶子庶孙承袭,无子孙则以弟或其族人承袭;其土官之妻或婿有为土民所服者,亦准承袭。如有子孙幼者或其族或其母能抚孤治事,由督抚拣委,至其子十五岁再令承袭”,如若“承袭之人有宗派不清、顶冒、陵夺各弊,查出革职;具结之邻封土官照例议处”。从而防止土司私相传授,支系不明,保证土司承袭的合法化和规范性。

三是“等级性”,即土司家族的权力文化网络等级鲜明,层层隶属,呈“金字塔状”。成臻铭先生将土司社会分为八个阶层,分别是土司;土司亲属及中高级官员;土司身边的办事人员;基层官员;手工艺者;基层办事人员;土民;无业游民。总体来讲,土司家族可分为三个等级:土司及其同宗兄弟是拥有绝对特权的第一等级,他们身着官服,骑马坐轿,掌握对土民赏罚及生杀予夺之权;土司衙门内的各类官员则构成了第二等级,他们协助土司处理日常事务,并拥有一定的军政特权;土民及其他属民则处于土司统治的最底层,完全处于不平等的从属依附地位。在土司的权力文化网络中,由于受血缘、地域等因素限制,各层级相对固化,不同层级间基本无法实现上下流动。

四是“严密性”,即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各有职司,管理有序。土司的权力文化网络虽然名号众多,异常庞杂,但杂而不乱,自成体系。既有专门管理家族钱财、祠堂事务的支系,亦有负责词讼和后勤事务的支系,还有负责军事和作战的支系,不同支系间互不干涉,同一支系内又互相协作,从而既维护了土司至高无上的权威,又保证了土司家族各项事务有序、有效地运转。

五是“封闭性”,即土司家族权力文化网络构成了一个较为封闭的社会单元。土司家族成员根据不可更改的自然血缘来确定自己在家族中的身份和地位,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关系,通过非正式规则包括伦理规范、价值取向、道德、习惯等文化性因素的作用来实现对家族成员的行为约束,并通过一定的内部组织和管理体系加以实施、推行,使这些非正式规则合法化、制度化,并得到土司家族所有成员的遵守和认同。由于土司在其辖区内拥有军政、经济、司法等各项大权,土司家族成员几乎无须与外界进行沟通交流,土司自署官吏,也只能在家族内部上下流动,从而构成了一个较为封闭的社会单元,这也使得土司家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然而,西北土司家族与西南土司家族相较,又具有两大明显的不同:

1.西南土司家族自署职官较多,支系繁冗,各种势力错综复杂,争权夺利,相互斗争现象严重。而西北土司实力较弱,家族权力文化网络相对简单明晰,家族内部较为稳定,这集中体现在土司职位的承袭上。如西南永顺土司彭氏共传承31代,其中21代为父死子继,6代为兄终弟及,2代为祖父死孙子袭,1代为叔死侄立,l代为侄孙死叔祖父袭,也就是说有1/3的承袭未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从彭氏土司承袭中的混乱,我们可窥见其背后激烈的权力斗争与倾轧。与此相对,西北土司的职位承袭就要明晰得多。如岷州卫土指挥使马氏共传承20代,其中仅有2代是兄终弟及,其余皆实行的是嫡长子继承制。

西南土司家族由于争袭土司之位而导致的械斗与仇杀屡见于史籍,且往往规模较大,持续时间较长。如播州土司杨辉和杨友争袭位,兄弟交恶,相互仇杀。明正德初,“贵州都匀长官吴钦与其族土舍吴敏争袭,互相仇杀”。嘉靖初,芒部土舍陇寿与陇政等争立,朝廷因陇寿为嫡子而立之,“陇政、支禄倚乌撒土舍安宁等数为乱,使人诱杀寿,收其印”。万历年间,“贵州思南府水德长官司正长官张格年老乏嗣,本房长孙张治贵、二房子孙张治安争继,多年未有定一”。此种事例在西南土司中举不胜举,但在西北土司中却很少见到类似事件记载。

2.在西南土司家族的权力文化网络中,本地域的其他世家大族也会参与进来,从而形成统治联盟,而西北土司则是与本家族的同宗兄弟——土舍共治属地。西南土司在统治所辖区域时,并不是将权力完全集中于本家族人手中,而是会任用外姓世家大族,通过委以一定的官职,甚至是核心要职,将其纳入该土司的权力文化网络之中,形成世家大族之间的合作同盟关系,从而防止权力的分化和相互斗争,以强化和巩固土司统治。例如,容美田氏土司,除了构建本家族的权力核心外,还吸收了向氏家族、覃氏家族、刘氏家族、唐氏家族、郑氏家族与黄氏家族等。在《百顺桥》碑文中记载的容美土司衙署的官员中,田氏家族12人,向氏家族8人,覃氏与刘氏家族各5人,唐氏、郑氏与黄氏家族各4人,7大家族占了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由此可见,容美土司是以土司家族为核心,与当地世家大族共同管理容美地区。当雍正十三年(1735)清政府大军压境“改土归流”之时,土司田明如的心腹党羽田畅如、田琰如、向日芳、向虎、刘冒等分析形势,认为容美土司无力与朝廷抗衡,因而将田明如捉拿看守,不让他负隅顽抗。后田明如被逼自杀,土众则向朝廷自请改土归流。可见,西南土司无法做到大权独揽,必须平衡各方利益,并受到其他世家大族的权力制约。

西北土司家族由于自身实力有限,多在流官的控制之下,自然很难“吸引”到其他世家大族加入自己的权力文化网络。再者,西北土司家族的管辖地域相对较小,几乎没有可与其相抗衡的外姓大族,故也无须与他族共享权力。但在本家族内部,土司则要依据约定俗成的规则,与自己的同宗兄弟——土舍进行权力分配,共同构成统治集团。土舍在自己的“封地”内,也设有家长、户首、总管等职官,建立了一套相对独立的管理系统。除人命火盗等大事须报土司外,其余皆可自行裁夺。土舍在接受土司管理的同时,也可对土司权力进行监督,倘若新土司上任,土司与土舍要“互具印结”,以示相互承认对方权力的合法性,如青海西宁民和土司李氏家族就明确规定:“如印官仍再阳顺阴违,姑息养奸,即系背祖指纵,许一十三门(土舍)公举贤良。”如果土舍皆认为该土司不称职,甚至可以将其罢免。李氏土司家族第十二世祖李师臣就因与土舍不睦,屡具讼端,而被罢职闲居。西北土司通过这种权力的平衡与制约,以保证家族的和睦有序和长治久安。

三、西北、西南土司家族文化的特征——多元、汉化和宗族化

家族文化是家族凝聚发展的灵魂和基石。土司家族位于西北、西南边疆地区,既处于儒家文化的边缘地带,又处于多种文化的交融之处。同时,不同民族的文化又各具特色,使得土司家族文化自然而然地呈现多元化的特征,这是土司家族文化的共性。例如,西南丽江纳西族木氏土司兼信诸种宗教,除本土宗教——东巴教外,藏传佛教、汉传佛教、道教等都在民间流行,诸教文化互有交融,人们对各种宗教都有所接纳。纳西族除了举行祭天、祭山神等传统仪式外,还出现了佛教庙会——弥老会,佛教节日——中元节,逢年过节家家户户也要迎祖祭祖等。西北永登鲁氏土司也呈现出同样的文化现象,不仅大修藏传佛教寺院,还广建道观。鲁氏土司兴建的妙因寺,曾邀请土观佛、松巴佛等著名高僧来寺讲学,在当地享有盛誉,而其建造的雷坛也是西北地区修建较早的道教遗存。

汉化是土司家族文化的又一特征。对汉文化的吸收借鉴既是儒家文化向边疆地区扩张发展的客观结果,也是土司家族巩固统治的必然选择。朱元璋在洪武十二年(1379)即规定,土司子弟必须学习儒家文化,否则不得承袭土司职位。弘治九年(1496),明孝宗又进一步重申“以后土官应袭子弟,悉令入学,渐染风化,以格冥顽。如不入学者,不准承袭”。另外,取汉名汉姓在土司家族中已是普遍现象,播州杨氏十五世土司杨文则开历史先河“建孔子庙以励国民,民从其化”。土司家族中亦不乏文人骚客,其儒学造诣不下汉族士人。西宁李氏土司家族就曾有2人高中进士,1人考中举人,1人考中秀才。西南土司更是形成了文学作家群体,《田氏一家言》正是容美土司11代人16位作家创作的诗文总集,收录了诗集18卷,格律诗1100余首,还有诗歌、散文等,这在中国乃至世界文学史上都极为少见。但有所不同的是,西南土司对所管地域控制极严,垄断了当地教育,禁止治下普通土民学习读书,“恐土民向学有知,不便于彼之苛政”,“不容夷人应考,恐其入学,与之抗衡”。如丽江木氏土司“虞民用智而难治,因如秦人之愚黔首,一切聪颖子弟,俱抑之,奴隶中,不许事诗书”。故清人有“丽自国朝而上,无所谓学也”之叹。而在西北地区,明初即在土司任职的卫所设立儒学。《明史》卷75《职官四》载:“都司儒学,洪武十七年(1384)置,辽宁始;行都司儒学,洪武二十三年(1390)置,北平始;卫儒学,洪武十七年(1384)置,岷州卫。”嘉靖《河州志》卷2《学校志》载:“洪武五年(1372),设河州府儒学,师儒五员,廪增各四十名。”再加上西北土司对所属土民控制较松,也无严禁其学习儒家文化的禁令,因此才有了民国时期《续修导河县志》卷2《民族门》的记载:“番族旧志记载五十五族,足证族大丁多,自明迄今(民国初),日渐溶化,竟至变夷为华,今则只存土司何、韩、王三族,然已名存实亡矣,衣冠礼仪与汉族无少差异。”

所谓宗族化,是指土司家族逐步具备汉族宗族的基本特征,宗法文化逐步成为土司思想观念、日常行为、聚族收宗的基本原则,宗族成为支撑土司政权稳固、推动土司发展壮大的基本力量。历史上,西北、西南地区生活着众多少数民族部落,地方权力为部落首领所控制,唐宋时期实行的羁縻政策,使这些部落首领发展成为比较稳定的姓氏集团。明清统治者延续了唐宋“因俗而治、因地制宜”的方略,授予他们一定的官职,使这些强大的姓氏集团,又成为雄据一方的中央王朝的地方代理集团。土司对宗族制度的接纳和利用,既是对原有姓氏集团的继承和发展,又是土司政治的现实需要。

日本学者井上彻认为:“宋以后的中国社会,特别是在明清时代,以血缘为纽带的有着共同祖先的宗族集团在华中、华南一带有了迅速的发展。这个宗族的特征是,在宗法之下聚集族人,拥有族田、祠堂等共有财产,并编辑族谱。”编写族谱、修建祠堂、经营族田,成为宗族的基本特征,而这在地方首领家族中是对原就存在的血缘家族的宗族化。为避免继嗣的混乱,中央政府非常重视土司的祖先世系,谱系化、文字化的土司世系更是作为土司承袭的重要依据。因此,编修族谱不仅是土司家族重要的宗族事务,也是土司世袭继承的基本依据。

修建祠堂作为土司尊崇地位的重要标志,作为其聚宗合族的外显方式,土司更会不遗余力地去完成。清雍正年间,西南定罗土巡检司徐氏宗族重修祠堂,在其《重修宗祠碑记》中有如下的记载:

我徐系出苏州府昆山县,于明嘉靖七年随新建伯王征剿思、田有功,袭封定罗司职,历今十传,先有族谱、祠宇,世世蒸尝勿替,钜因草署,叠遭回禄。迨我七世祖凤山公顶职,仰体本朝雅化,无远不届,于雍正四年告休……祖垦田,租价与子孙延师膏火及衣食之用。章程既毕,各付钤印,遗书执照,随传族众,重建祠宇,修族谱,立家法,戒匪为,尝田有所,时祭无亏,古来忠臣孝子,不是过焉。

定罗土巡检司只是偏居一隅的小土司,尚且修谱建祠,享有族田,其他强宗大族就可想而知了。

同时,中央王朝也积极推动土司家族的宗族化。清光绪元年(1875),田州改土归流后,中央政府主动拨出一些田产供凌云县岑氏土司家族作为族田,以备蒸尝之用,史书记载,“田州旧署应即拆毁,其材料拨归奉议建署之用,有屋三楹,给为岑氏祖祠,以百色下田里田五十一玮,奉议中田里田四十九玮零一百五十地,俾奉蒸尝。”镇安府于清雍正七年(1729)改土归流,当地县令姜国诚在原镇安土知府岑氏宗祠前立《禁卖祀田碑》,以保证祠堂的运转,宗族的延续。

多元、汉化、宗族化是西北、西南土司家族文化的共同特征。然而,西北土司家族文化与西南土司家族相比具有一大显著不同,即西北土司较为认同中央王朝的统治,经常随同和协助中央政府平定叛乱,稳固边疆,其中冲锋陷阵、战死沙场者不计其数。明永乐十年(1412)凉州土酋老的罕叛乱,西北土司何铭出征甘肃,勇猛异常,追虏至沙金城(今青海大通县境内),对敌而亡。为表彰何铭之功勋,明成祖亲遣行人程远谕祭于何铭之灵曰:“尔等本皆善战头目,一时不能中机合节,以致尔等失陷,须于战争。讣音来闻,良深悯悼。虽然,死生者人之常理,尔等尽忠国家,股于王事,传名青史,虽死何憾。今特遣人祭以牲酸,尔其有知,服斯谕祭。与此相对,西南土司叛服无常的事件,仅《明史·土司传》中的记载就达七八十次之多。永乐十一年(1413),中央政府调集5万精兵平息思州土司叛乱,分其地为84州,设贵州布政使司。正统六年(1441)、八年(1443)和十四年(1449),明英宗调集南京、湖广、四川、贵州等地的15万精兵,三征麓川(云南西部),平定麓川土司的叛乱。万历二十八年(1600),明政府调集各省官军20余万人,分8路讨平播州杨应龙之乱。固然,西北土司家族的“忠君爱国”与西南土司家族的“叛服无常”有着诸多原因,但家族文化的世代传承和学习发扬在其中起到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

四、结语

从家族的视角研究土司,我们清晰地看到,土司政权日益出现泛家族主义倾向,土司政权更多地呈现出以血缘为主要纽带的家族政权的特征。这种泛家族主义倾向,一方面增强了土司对家庭、家族的责任感,并升华为对国家、民族的向化之心,提升了中央王朝的凝聚力和边疆民族对国家的向心力;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宗族文化深入人心,中央政府按宗亲差序实施的土司世袭制度得以推行,土司家族世代相袭长达数百年之久,成为土司巩固统治的核心与基石。

这种泛家族主义倾向,使土司通过家族力量这种隐性方式来进一步控制整合行政机构和军事力量,家族势力渗透到了土司政权的方方面面,家族在土司兴衰更迭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也推动了土司家族组织与基层政权进一步的融合,强化了土司基层社会的自治化和中央管理的间接化。

家族文化在西北、西南土司社会的传承与发扬说明以儒学为核心的汉文化在这里已经有了坚实而深厚的基础和底蕴。因此,在家族视域下比较分析西北与西南土司,我们可以更多地看到文化在加强民族团结、促进边疆稳定等方面发挥的独特而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巩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同时,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文化的涵养作用,提升民族间的共识,消解民族间的隔阂,打造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注】文章原载于《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