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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包工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筹划

 hgwq0713 2021-07-13
摘要: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纳税筹划思路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只有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广大装修公司可以通过核算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来比较哪种提供建筑服务的方式税负较轻,从而在签订装修合同时,与客户协商采取该种方式。

  法律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纳税筹划案例

  甲装修公司主要以清包工方式提供装修服务,年含税销售额为3000万元左右,属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适用10%的税率,全年进项税额约5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3000÷(1+10%)×10%-50=222.73(万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甲装修公司独立核算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年需要缴纳增值税:3000÷(1+3%)×3%=87.38(元)。通过纳税筹划,少纳增值税:222.73-87.38=135.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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