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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后,为什么建筑劳务走“清包工合同”最为合算?

 长白山图书馆藏 2018-02-21



清包工工程: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且其工程大部分成本为人工成本。

营改增之后,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在清包工工程中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因此进项税额很少。进项税额少,应纳税额就增加了。因此,纳税人如果是清包工工程的话,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负会很高。

营改增文件中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符合清包工工程条件。允许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

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x3%征收率。



例如某建筑工程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工程为清包工工程,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7年全年工程收入1000万。外雇工人工资700万,取得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700÷1.03x3%=20.388万元。

该公司2017年应缴增值税=1000÷1.11X11%-20.388

=99.099-20.388=78.711

假如该建筑工程公司符合清包工工程条件,那么可以申请简易计税方法。该建筑工程公司2017年应纳增值税额

1000÷1.03X3%=29.126

29.126<>

很显然,该建筑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增值税额大大减少了。

所以这就是题主说的,营改增之后,建安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清包工工程比较合适。

与清包工合同相近的还有甲供工程和工程老项目。

文件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和工程老项目都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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