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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经济万年史】123中国明代封建经济政策(下)

 地球生物与人类 2021-07-14

中国明代封建经济政策(下)

3.实行严格的赋役制度

明代从建国初至灭亡前,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和施行了一系列的赋税制度。所谓赋役,就是明代政府推行的" 赋税和徭役" 的总称。赋税,通常是指明代政府强制征收的捐税。而徭役,是指明代封建政府强迫农民进行各种无偿劳役,如力役、军役、均徭、杂泛等役。赋税、徭役都是明朝封建社会国家经费的主要来源。朱元璋认为," 国家经费,皆其所出".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明政府制定了赋役制度,它是明代政府官吏从事赋役征派工作的行为准则,也是明代国家经济政策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明代的赋役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赋役黄册制度。

所谓赋役黄册,就是明初政府为进行征派赋役所编制的户口簿册。簿册封面是黄纸黄色。后来,编制户口簿册形成了赋役黄册制度。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发现徭役不均问题,令户部尚书范敏编制黄册。范敏按皇帝令制定了规划,命全国各州、府、都、乡、里,编制以户为主的户口总册。总册是详细列举人户、乡贯、姓名、岁数、人丁、田产、应纳赋役等情况的簿册,一式四份,分别存于各级政府中,作为官府征收赋役和捐税的依据。大明律规定,黄册每十年修订一次,使之日益完善。

在明代,除黄册以外,还有青册和白册等种。青册是由地方组织保存的户口簿册,因它是青皮封面,故称为青册。白册是指由明代地方负责征收赋役的官吏私自编制的征派赋役簿册。它是官吏进行征派赋役的根据。因为它是私编,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被称为白册。明代编制户口,建立黄册制度,不仅可以作为征派赋役的依据,而且也是各级政府管员检查和管理户口的根据。

2)鱼鳞图册制度。

明初,朱元璋建国后,先后于1368年、1380年和1386年命国子监赴全国各地指导丈量土地,编制鱼鳞图册。1393(洪武二十六年),完成丈量全国土地,绘制了鱼鳞图册。所谓鱼鳞图册,就是指明政府为征派赋役,命国子监生丈量土地,编制土地簿册的一种形式。它是明代的一种地籍制度。1387年,明政府命各州、县分区绘制土地簿册。它是以田地为主,以户口为次进行绘制。在土地簿册中,分号详细列出土地名、丈量面积、税亩面积、产业、地形、土质、粮户业主姓名、籍贯等项内容。一式四份,分别报送户部、余司、府、县各级政府各一份,作为官吏进行征税的依据。

明代是在丈量全国土地面积850 万顷的基础上进行绘制鱼鳞图册的。它是中国历史上一部完整的地产史。由于绘制的土地簿册总图的界线、排列形态等特征,犹如鱼鳞样子,故名为鱼鳞图。它分为总图和分图两种:分图以农村的里为单位,在图中记载土地名称、类别、面积、四至、业主姓名、籍贯、地形等项。总图是以乡为单位,将各里的分图中项目进行综合绘制而成。最后,由国子监将土地总图和分图进行汇总,装订成土地簿册,即鱼鳞图册。明代经济史上鱼鳞图册,是土地登记部籍的一种形式。它既是明代征收田赋的依据,也反映封建土地占有关系。明代政府通过编制鱼鳞图册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利用它作为剥削农民的工具,所以,鱼鳞册是造成农民生产及生活困难,制约农业生产发展,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分工发展的一个因素。

3)残酷的田赋徭役制度。

明代封建政府为了剥削人民,增加财政收入,从建国初至明代末期,先后实行了田赋、徭役、一条鞭赋役法、三派赋役等种赋役制度,而且各有特点。

①田赋

明代初期,实行田赋制度。所谓田赋,就是指明政府对官田民田等土地所征收的赋税。田赋一般分为三种:一种是夏税。政府规定,夏税无过八月,如复地生产麦,则夏税征收小麦。另一种是秋粮,又称秋税。秋税无过于次年二月,秋收以征收米为主。再一种是税粮,即指明代政府征派米、麦等实物的一种赋税。在明代,凡是用米麦交纳赋税的,都叫做" 本色".凡是用丝、绢、棉、麻、钱钞、金银等交赋税的,称之为" 折色".明代田赋率根据土地等级和肥瘦好坏程度等要素进行规定。明初," 官田每亩年征税5 3 合,重税田每亩年征税8 5 合,没官田亩年征税1 2 " " 民田每亩年征税33 合,重税田亩年征税5 2 升,轻税田亩年征税1 ".总的说来,明代田赋是初期轻、后期重,官田税较民田税重。

1371年,朱元璋为了加强田赋征收,先后在浙江、江苏、安徽、湖广、江西、福建等地建立粮长制。凡是交纳赋税一万石或数千石的地方,建立一个粮区。设粮长一人,副职数名。由官府命大地主充当粮长,其职责是:按官府委托,根据黄册和鱼鳞册规定,负责区内田粮催征、征收、解运等事宜。因此,粮长是代官吏向农民征税和直接压迫剥削农民的工具。

②徭役

明代广泛推行徭役制度。所谓徭役,就是指明代政府强迫农民从事无偿的劳役。明代有三大徭役,即里甲正役、杂役、均徭役。

首先,里甲正役。大明律规定,里甲按户数组成,以邻近110 户组成一里,一里10甲,每甲10户,从110 户中选田地多者10户充当里长。每甲推一人当甲首。实行黄册制后,里甲人户都列在黄册中。当官府征派差役时,里甲凭黄册进行征派。每年由里长带领一甲10户到官府应役。里长和甲首的职责是:管理本里人丁地产事务,协助官府拘捕逃犯,按明律规定到指定衙门听候差遣,按惯例办理上贡物料、支付官府一年的杂泛费用,含祭祀、营造、宴飨、馈赠等。所以,里甲役是明代统治者对里甲百姓的一种剥削。

其次,杂役,又称" 杂泛" ,明史称:" 上命非时曰杂役".具体说,杂役,指的是那些由官府强迫民户承担各种非经常性的、临时的地方差役。杂役的形式有:砍薪、抬柴、修路、修河、修仓、筑城、运料、站铺、祗候、禁子、库子、门子、仓夫、皂隶、铺兵、驿夫等种。除杂役以外,明代官府还征派库物料、光禄寺厨料、太常寺牲口料、甲丁库颜料等物品。明代中叶以后,政治腐败,赋税加重,农民负担杂役也日益增多。

再次,均徭。所谓均徭,就是指明代官府按照民户丁粮多少征派的各种经常性的杂役。明朝各级政府衙门所征派的差役、折价、力差、银差等,都是均徭。所谓差役,就是指民户轮流为官府当差使。折价,是指利用粮钱等实物代替徭役。力差,就是役户亲自承担的力役。其主要形式有狱卒、库子、书手、长夫、马夫、祗候、铺兵、官驿夫等。至于银差,通常是指役户利用交纳银两代替差役。银差的形式有马匹、草料、柴薪、岁贡、牌坊、斋夫、膳夫折价等种。明朝中叶实行一条鞭后,将力差改为银差,然后又将银差并入田赋之中。另外的一种均徭,就是民壮,这是明代经常性杂役之一,它由官府从乡民中选派,专供各级官府充当差遣、拘捕、传递文书等杂役。公元1566年以后,明政府采取向役户征派银两,由官府进行招募的办法。明代的均徭,主要是根据人丁和田户多寡,将人户按里甲分为上中下三等,10年轮换一次,其征派原则是:等级高的派重差役,等级低的派轻差役。由于明代政治腐败,富户经常利用银物贿赂官吏,逃避重差役。

③一条鞭法。

明代中叶以后,由于明王朝政治腐败,贵族地主兼并土地加剧,勾结粮长里甲营私舞弊,破坏赋役制度,使黄册和鱼鳞图册,无法作为官府征收赋役的依据,造成赋役不均,财政收入减少,农民负担加重,棄田逃避赋役,导致了明政府的财政危机。明封建政权为了摆脱财政危机,实行赋役改革,并根据张居正的倡议,于公元1567-1572 年,推行一条鞭法。

所谓一条鞭法,就是指将所有各种赋役合并起来,实行计亩征银,把徭役杂税和夏税秋粮两税合而为一,由地方官吏征收解运的一种赋役制度。这是明代赋役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一条鞭法与旧式赋役制度相比,具有下列特点:

一是一条鞭法实行计亩征税,一律征银。旧式赋役制度,采取田赋两税制(夏税和秋粮),以征米麦本色为主,同时征收钱钞(即折色)。

二是一条鞭法将各种赋役种类合并为一,将力差改为官府雇役。旧式赋役制度,分为力差和银差,弊端多,役户负担重。

三是一条鞭法实行赋役官收官解,即委派地方官吏直接负责赋役征收。旧式赋役制则实行民征民解,即由粮长里长负责征解赋役事务。

实行一条鞭法后,统一了赋役制度,减轻了农民一些赋役负担,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促进了明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在实行一条鞭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弊端与缺点。如赋役中未规定征税总额,造成农民每年负担不同;官吏变相横征暴敛,增加农民负担;出现了小条鞭,即政府的额外课派和私征现象。所以,明代的一条鞭赋役制不是一种很完善的赋役制度。

4)加派赋役制度。

明代末期,由于土地兼并加剧,官田制度破坏,农民破产,贵族地主偷漏赋役,导致了明王朝政府财政收入锐减,造成了社会经济危机。明政府为了解决财政收入,加重赋役剥削,推行了田赋加派、杂税加派、地方私派等制度。公元1550年,明代嘉靖政府为筹军响,推行了田赋加派制度,主要是向农民加派辽响、剿响、练响,其目的是向农民搜括财物。明政府除了推行三响加派赋役外,还实行加派杂税制度,主要是向人民征收有关盐课、卫所屯田银、优免丁粮银、督抚公费银、关税、马夫祗候银、平粜仓谷银、房产税契银、典当铺酌分银、抽扣工食银等。与此同时,有些地区还实行私派,主要是明朝政府军兵向地方州、县和百姓私派粮食、豆米、骡马、军马、麻袋、钢铁锅等物资。由于赋役剥削加重,民不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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