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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眼中理想的代理词什么样?| 庭前独角兽

 法律资料he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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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提要  

代理词是诉讼中最为重要的书面辩论机会,对于代理人来说不可轻易放弃,但有时即使写了代理词,似乎并没有增加法庭支持代理人观点的几率。其中的原因最可能是,对于代理词该写什么,法庭的需要与代理人的认识之间,尚且存在一定偏差,如何把“话”说到点子上?

本期智囊就将聚焦“法官想要看到什么样的代理词”这个问题,我们邀请了两位资深法官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分别从民事和刑事两方面深入浅出的谈谈自己的想法,以供大家予以借鉴和参考。

Q

法官眼中理想的代理词什么样?

A1

智囊伙伴:邓鑫

长宁法院商事(互联网案件)审判庭法官、综合审判团队负责人

一篇逻辑通顺、观点鲜明、依据充分的代理词能够尽力说服和感染法官,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什么样的代理词才是法官心目中的优秀代理词呢?

1. 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时候要把书读薄,与案情无关的不讲或少讲

除非诉状没有讲清楚,否则不需要重复诉状内容。开门见山,按照时间顺序简明扼要的将争议发生的来龙去脉讲清楚即可,不需要像写论文一样从事情的发生背景、当事人双方历史纠葛等开始介绍,与案情无关的不讲或少讲。比如在甲、乙公司之间既存在买卖关系又存在借贷关系,可能还存在股权纠纷,那么在买卖纠纷案件中就不要提及双方的借贷和股权等与买卖无关的其他纠纷,一个案件解决一个纠纷,不同的法律关系需要通过不同的案件分别解决。

2. 逻辑清晰、表意充分,遵循司法三段论

司法三段论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推理模式,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具体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最后根据逻辑三段论推导出结论。撰写代理词也一样,必须逻辑清晰,先解决“因”的问题才能描述“果”的情况。很多诉请赔偿损失的案件中,原告的代理词大段笔墨用于陈述各项损失的构成,而造成损失的法律规范大前提和违约事实小前提往往一笔带过,这是典型的本末倒置、逻辑不清晰。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陈述了大段事实和双方约定,但就是不说结论,一定要法官总结概括后询问“是不是这个意思?”,这就是表意不充分的问题。

3. 观点明确、层次分明,不画蛇添足

可以用大小标题的形式将观点在代理词上一一明确,并将大标题加粗以便法官阅看。需要注意的是,表达观点不是越多越好,而是应当围绕焦点、到位即可,不需要面面俱到,更不应该画蛇添足。代理词的作用是亮明己方观点、驳斥对方观点,是帮助法官聚焦争议焦点而不是分散法官的注意力。

比如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只需证明被告的商品存在质量或法律上的问题和瑕疵即可,但笔者曾遇到一个原告,前面的事实理由及举证已经充分证明了被告的商品存在问题,但其后原告并未结束陈词,而是话锋一转大书特书被告在网页上的描述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很多时候多余的观点不但不能给自己加分,反而会因为重点偏移而减分。所以,写代理词的时候最好不要“我觉得”。

4. 摆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时候要把书读厚

当事人所有的诉讼请求或抗辩理由都需要证据及法律规范予以支持,法官在听完当事人陈述后都会问“证据是什么”或“法律依据是什么”?因此代理词在陈述观点后应当罗列相对应的书面证据指向的编号及页码,并附带相应请求权或抗辩权基础所对应的法条,法条无需罗列,标明标题及条款即可。这样的代理词可以大大减少法官阅看证据并寻找法条的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5. 切忌不要使用倾向性严重的用词和言语,不要擅自总结升华案件走向

法官是最终裁判者,双方运动员只需好好呈现比赛内容供法官评判,代理词切不可越俎代庖。有些代理词使用“很明显”、“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案情一目了然”等倾向性严重的用词和言语,还有一些代理词直接将案件结论甚至判决结果写在文中,这不仅不会对诉讼结果产生积极的作用,还会产生挑衅对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对己方是百害而无一利的。

A2

智囊伙伴:于淼

(浦东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团委书记)

1. 辩护词的基础在于证据支持而非诉诸情感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证据规则相较民事案件而言都更为严格.因此,一篇理想的刑事辩护词始终要以证据为基础。有了扎实的证据支持,接下来才能进行事实认定、展开理论探讨。

假如没有详实证据分析,仅是空有强烈感情色彩的、散文式的辩护词,窃以为并不可取。

也许,这样或言辞优美、或慷慨激昂、或直抒胸臆的辩护词,在被告人家属眼中看来急人所急,正是他们心中所想;在旁听群众耳中听来新鲜热辣、甚是过瘾。但在法官案头,因为缺乏案件审理所需要的证据、事实、法律等关键要素,这种辩护词并不会得到法官的青睐,对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为被告人争取利益也起不到多大帮助。

抒情的段落、富有文采的措辞,只会为一篇证据论证充分、事实阐述明晰、理论分析到位的辩护词锦上添花,而绝不会为一篇缺少证据研判而又逻辑混乱的辩护词雪中送炭。

2. 辩护词应做到对事实全面梳理而非断章取义

很多刑事案件有如“罗生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之间多多少少都会存在出入。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所以,庭审认定的法律事实一般都是从卷宗中不同材料、不同角度里呈现出来。

一篇好的辩护词必然要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致全面的梳理,不能将辩护观点建立于事实的某个方面或某个片段上。倘若法官在对卷宗材料全面把握后,觉得该辩护词是基于偏颇角度而对事实不当剪裁、断章取义,往往会大幅降低对该辩护词内容的采纳程度,从而直接影响辩护效果。

3. 辩护词的表述应严谨、简练、详略得当

辩护词的表述应当严谨精炼,言简意赅。辩护词是传递辩护人观点最重要的渠道,其主要目的在于说服法官。因此,既不能言之无物,也不能东拉西扯,最佳的表达方式就是单刀直入、直来直去,任何冗余信息都会影响观点的准确表达。

网络时代,碎片化阅读大行其道。对于网络文章,一个重要要求是不能太长,长了难免无人问津。

而我们的人民法官,尤其是广大的基层法院的法官,工作压力基本已经到了极限。平均一个工作日审结1、2个案子早已是法官们正常的工作量。

在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的现实背景下,辩护词过于冗长,难免会影响法官观感。尤其是有的辩护词,对一个并不复杂的问题,一下笔就洋洋洒洒数万言,其中又多是观点的重复表达——车轱辘话来回说,并没有多少干货可言。

这样辛辛苦苦码出来的辩护词,既浪费了辩护人时间,又影响了司法效率,实在duck不必。

当然,也并不是说辩护词越短越好,但确实建议辩护人珍惜篇幅,做到详略得当。对于起诉书已认定且辩护人无异议的事实及量刑情节、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等内容均可以一笔带过,而不应再行赘述。

4. 辩护词的表述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在经济犯罪案件,尤其是涉金融犯罪案件中,法院要审理查明的一个主要的事实是涉案资金的数量、流向、用途。而审查资金意味着要面对海量的银行流水、相关账目、合同票据等材料,这往往让多是文科生出身的法官无比头痛。虽然许多案件有专业的审计报告可以辅助法官进行事实认定,但毫不讳言,有些审计报告本身也并不那么令人满意。

这类案件的辩护词中,在阐明辩护意见的同时,附上一目了然的图表,既可以更加清晰明白的说明观点,又可以省去不少文字表述的笔墨,可谓一举两得。

对于这样图文并茂的辩护词,法官们一般都是比较欢迎的。

5. 辩护词中的所附案例应有所取舍

很多辩护人喜欢在辩护词中夹带几份生效判决,作为案例给法官参考。

一般而言,这种做法弊大于利。

首先,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没有判决必须援引先例的法律渊源。

其次,世界上不存在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很多案件看似颇为相近,但仔细阅看卷宗后就会发现其中差别甚大,很难单凭一份判决书来完全体现案件的全貌。因此,生效判决的参考也相当有限。

但凡事都有例外。有两种案例建议作为辩护词的组成部分提交法官:一种是《最高院公报案例》或《刑事审判参考》上登载的案例,一般此类案例对类案都具有指导意义,法官十分重视;另一种是已决同案犯的判决案例,出于全案量刑平衡的考虑,法官也会对已决同案犯的判决审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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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琛琛   策划、编辑 | 赵琛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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