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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法学习之事故抢救

 安全设施设计 2021-07-16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在《安全生产法》的前面条款曾经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里的负责不仅仅是负责防止事故发生,还负责事故后的及时抢救。

其他的条文上也规定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抢救工作,当然这个最能看出应急预案怎么样,要立即使用了有效果还是花架子,要见真章了。

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设施、人员比较熟悉,也有能力调动单位内部的所有资源进行事故后的抢救,单位负责人在场就会发挥最大的作用,组织的抢救也会是最有效的抢救。

对于很多事故来说,早期的抢救可能会多挽救人的生命,减少事故损失。

事故调查是对事故的原因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单位负责人在场可以更好地协助调查人员,调查起来会比较顺利,因此要求调查期间不能擅自离开岗位。

当然并不是在事故调查期间完全不能离开,做好相应的安排,经过相应的审批应该还是可以离开的,毕竟有很多的事情需要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

如果涉及到事故比较严重,单位负责人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罪以及其他犯罪的,单位负责人就已经被控制住了,想离开也不可能了。

如果这种情况下真的要违反这一规定,后面也有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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