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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2021年7月)

 智汇大叔 2021-07-16

《经常项下货物贸易管理业务办理指引》

目录

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变更和注销

2、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

3、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现场报告

4、数据修正处理

5、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

6、携带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出境

7、提取外币现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核准

8、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存放账户)的开立核准

9、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1.事项名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1.1.事项名称: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变更和注销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汇发[2015]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汇发[2021]5号)。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
(四)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网上邮箱办理或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登录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进行在线申请。
(五)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办理名录登记业务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办理名录变更业务的申请条件和所需材料: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外汇局报告。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1)加盖企业公章的办理名录变更业务申请书;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办理名录注销业务的条件和所需材料: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可申请或由外汇局注销其名录:
(1)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2)企业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3)外汇局定期通过监测系统查询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信息,外汇局将据此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4)外汇局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外汇局将及时注销相关企业名录。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申请办理名录注销业务所需材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办理名录注销业务申请书;
(2)工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批复。
(六)受理结果:
1、企业申请名录登记办理结果通过其申请渠道(现场、邮箱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登录政务服务网),以《行政许可决定书》形式下达;
2、企业申请名录变更或注销业务办理结果通过其申请渠道(现场或邮箱)直接反馈。


1.2.事项名称: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汇发[2015]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汇发[2021]5号)。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实施机关:
(四)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网上邮箱办理或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登录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进行在线申请。
(五)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C类企业申请办理贸易外汇支出登记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包括合同号、合同金额、支付结算方式等内容;涉及进口报关的,还应注明进口报关单号、进口金额等报关内容。);
(2)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①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发票;
②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除外),审核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
③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发票;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④对于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业务,应区分情况审核以下材料:
a.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审核捐赠协议、进口合同;
b.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审核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进口合同;
c.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审核进口合同。
⑤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应要求企业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入产生的,审核原收汇凭证;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证(具体可参照企业登记第8项内容);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审核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3)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2、C类企业申请办理贸易外汇收入登记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包括合同号、合同金额、支付结算方式等内容;涉及出口报关的,还应注明出口报关单号和出口金额等报关内容。)
(2)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①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②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审核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③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④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审核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
⑤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审核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审核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
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要求企业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及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证、收入申报单证;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还应审核原进口合同,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证(具体可参照企业登记第8项内容);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审核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对于汇路不通等客观原因导致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审核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审核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
(3)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3、B类企业申请办理90天以上延期付款登记的条件和所需材料: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90天以上延期付款业务。
B类企业申请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包括合同号、合同金额、支付结算方式、进口报关单号和进口金额等内容。)
(2)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①进口合同;
②进口货物报关单;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B类企业申请办理90天以上延期收款登记的条件和所需材料: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90天以上延期收款业务。
B类企业申请办理90天以上延期收款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包括合同号、合同金额、支付结算方式、出口报关单号和出口金额等内容。)
(2)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①出口合同;
②出口货物报关单;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申请办理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的条件和所需材料:
企业因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存在合理原因以及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情况时可申请办理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企业申请办理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应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及具体内容、退汇原因及造成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原因、原进出口报关单号、报关金额,产品品名等报关内容;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涉及货物退运的还应注明退运的进出口报关单号和进出口金额。)
(2)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①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登记
a.因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提供原收入申报单证、外方的错汇款函件;
b.因合同终止产生的预收货款退汇,提供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合同终止协议书。
c.因质量原因产生的退汇(且不发生货物退运的),提供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退赔协议、商检机构报告(50万美元以上的退汇提供);
d.发生货物退运产生的退汇,提供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退赔协议、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e.因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提供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②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登记
a.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提供原支出申报单证、外方的错汇款函件;
b.因合同终止产生的预收货款退汇,提供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合同终止协议书。
c.因质量原因产生的退汇(且不发生货物退运的),提供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退赔协议、商检机构报告(50万美元以上的退汇提供);
d.发生货物退运产生的退汇,提供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退赔协议、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e.因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提供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申请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的条件和所需材料:
企业申请因资本项目资金误入待核查账户情况下的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以及资本项目外汇账号);
(2)收入申报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7、企业申请办理其他业务登记的条件和所需材料:
外汇局认定企业可申请办理上述6项以外的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六)受理结果:
企业申请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登记业务办理结果通过其申请渠道(现场、邮箱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登录政务服务网),以《行政许可决定书》形式下达。
1.3.事项名称: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现场报告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
(四)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网上邮箱办理。
(五)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企业因下列情况出现贸易主体不一致时可申请办理贸易主体不一致现场报告:
(1)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
(2)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
(3)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对于上述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外汇局接受企业的现场报告,企业应提交如下材料:
(1)书面情况说明(说明贸易主体不一致的原因、需报告的收汇或进口数据及其变更后的企业代码和名称、企业所属外汇局、相应的收汇金额或进口金额);
(2)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
(3)收入申报单证或进口货物报关单;
(4)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
(5)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
(6)企业超过规定期限报告的,还应审核企业说明未能及时报告的原因;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企业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信息有误需向外汇局申请办理撤销主体变更手续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书面情况说明(说明撤销原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受理结果:
办理结果通过其申请渠道(现场或邮箱)直接反馈。
1.4.事项名称:数据修正处理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
(四)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网上邮箱办理。
(五)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企业因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错误申请修正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受理结果:
办理结果通过其申请渠道(现场或邮箱)直接反馈。
1.5.事项名称: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汇发[2015]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汇发[2021]5号)。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
(四)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网上邮箱办理或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登录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进行在线申请。
(五)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境内机构根据经营需要将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具备如下条件:
(1)货物出口收入来源真实合法,且在境外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支付需求;
(2)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
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集团,可由集团总部或指定一家参与存放境外业务的境内成员公司作为主办企业,负责对所有参与存放境外业务的其他境内成员公司的存放境外收入实行集中收付。
境内机构申请办理境外开户登记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等;
(2)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企业提供《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六)受理结果:
企业申请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办理结果通过其申请渠道(现场、邮箱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登录政务服务网),以《行政许可决定书》形式下达。
2.事项名称:服务贸易外汇管理

2.1.事项名称:携带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出境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
3.《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四)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或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登录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进行在线申请。
(五)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个人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如属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
(3)政府领导人出访;
(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
(5)其他特殊情况。
2.《携带证》应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
3.《携带证》一式三联。《携带证》是由外汇局签发的,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关验存,第二、三联由签发外汇局留存。
4.外汇局办理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六)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
2.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3.有效签证或签注。
4.存款证明(利息清单或取款凭条)或相关购汇凭证。
5.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
2.2.事项名称:境内机构公务出国项下单笔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核准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四)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或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登录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进行在线申请。
(五)申请条件
1.个人出境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地区))确有需要提取超过等值 1 万美元以上外币现钞。
2.审核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必要性。
3.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4.外汇局办理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六)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确有需要提取超过等值 1 万美元以上外币现钞的用途材料等
(七)备注
1.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留存每笔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2.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将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作为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
3.金融机构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2.3.事项名称:境内机构其他服务贸易项下单笔提取外币现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核准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四)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或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登录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进行在线申请。
(五)申请条件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审核提取外币现钞的必要性
(六)办理材料:
1.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
2.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备注
1.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留存每笔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2.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将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作为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
3.金融机构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2.4.事项名称: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存放账户)的开立核准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1997〕汇政发字第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四)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或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登录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进行在线申请。
(五)申请条件
1.境内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服务贸易外汇收入且在境外有持续的支付结算需求;(2)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3)具有完备的存放境外内部管理制度;(4)从事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5)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其境内外汇资金应已实行集中运营管理;(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手续。
3.境内机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即境外存放账户的账户余额,不得高于其上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总规模的50%;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即主办企业境外存放账户的账户余额,不得高于其所有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总规模的50%。
4.境外存放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服务贸易收入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包括经常项目支出、调回境内,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六)办理材料:
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服务贸易开展情况、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等)。
2.存放境外的内部管理制度。
3.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还需提交存放境外境内成员企业名单以及境内成员企业同意集中收付的协议。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七)备注
1.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对存放境外的资格条件、期限、存放规模或调回要求等进行调整。
2.境内机构办理境外存放账户的外汇收支,应按规定留存相应交易单证5年备查。
2.5.事项名称: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二)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实施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四)办理渠道:
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窗口提交材料。
(五)申请条件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核准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
2.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资格;
3.具有完备的与外汇保险业务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4.近三年未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
(六)办理材料:
1.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审批新办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书面申请
原件
1
纸质/
电子
列明申请事项及申请业务范围
 
2
保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资格证明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电子
 
 
3
营业执照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电子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保险公司免于提供
4
与申请外汇保险业务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电子
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资金管理和数据报送等内容
 
2.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审批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书面申请
原件
1
纸质/
电子
列明变更事项(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或机构名称)
 
2
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的,提交与变更后外汇保险业务范围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电子
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资金管理和数据报送等内容
 
3
变更机构名称的,提交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准其名称变更的文件、保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变更后经营保险业务资格证明、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电子
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

(七)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XX保险公司关于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
我公司成立于XXXX年,注册资金XX万元,注册地址为XX地(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拟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情况介绍(如拟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范围、公司经营情况、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等)
 
 
 
XX保险公司
XXXXXX
XX保险公司关于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或机构名称)的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
我公司成立于XXXX年,注册资本XX万元,注册地址为XX地(公司基本情况介绍)。我公司于XXXXXX日取得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现由于XX原因,拟申请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或机构名称),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情况说明(如目前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范围、公司经营情况、变更外汇保险业务范围(或机构名称)的原因及具体情况等)
 
 
 
 
XX保险公司
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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