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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如何确定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时点?

 gzdoujj 2021-07-16
作者:他山咨询
来源:他山咨询
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推出一期及多期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正成为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他山咨询的统计,截止2021年6月底,A股已有2046家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占A股上市公司的比例达到46.7%。
那么,对上市公司而言,如何确定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时点?他山咨询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01相关政策要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并未直接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时间限制,但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九条规定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如第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可见,从定价依据的合理性方面而言,上市公司在上市满20个交易日后即可公告首期激励计划。
02市场实施情况根据他山咨询的统计,近两年(2020年及2021年上半年)A股上市公司公告首期激励计划的时点与上市日期的间隔天数(中位数)情况如下:

可见,2021年A股全市场公告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中有50%公告时上市不满1.6年,而2020年的中位数是2.6年,提前了近一年。同时,科创板企业公告首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在所有板块中最短,创业板次之。这也与科创板、创业板的板块属性相吻合。科创板、创业板的企业多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为主,对先进人才的需求普遍高于其它板块,企业对股权激励的认可和接纳程度也更高。如创业板的法本信息(300925)在上市34天后即公告了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为2021年上半年最快实施的案例,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披露的具体要素如下:
方案要素
内容
公告日期
2021年2月4日
激励工具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 123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 2020年 06 月 30 日公司员工总数为 9,717 人)的 1.27%,包括公告本计划草案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和监事;
激励总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601.30 万股的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2,947.01 万股的 4.64%;
激励价格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分别为 27.82 元/股(公平市场价格的 50%)、55.07 元/股(公平市场价格的 99%);
归属安排
1年等待期,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归属;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三个会计年度,对各考核年度定比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A)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归属条件。根据上述指标每年的对应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年度净利润相对于2019年的净利润增长率(A)
触发值(An)
目标值(Am)
第一个归属期
2021年
30%
50%
第二个归属期
2022年
60%
80%
第三个归属期
2023年
100%
130%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年度净利润相对于2019年的净利润增长率(A)
A≥Am
X=100%
Am>A≥An
X=(A-An)/(Am-An)*20%+80%
A<An
X=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计算方法:
①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②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归属比例 X,未能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届时根据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R)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额度。
考核等级
考核结果(R)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D)
S/A
R≥A
100%
B+
R=B+
80%
B/C
R≤B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权益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归属权益额度×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X)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D)。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应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03企业实际的激励需求除了满足政策要求,并参考市场实施情况外,企业还需考虑自身实际的激励需求。
以法本信息(300925)为例,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 “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发生在报告期外,并已于2016年执行完毕。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可见,公司在上市前的四年内都没有实施新的股权激励,亟需在上市后推出新一期的激励计划,激励公司的核心管理层及核心骨干,肯定其为公司成功上市做出的积极贡献,并引导其与上市后的公司一起成长,共享公司未来发展的红利。
他山建议,上市公司需综合考虑:是否已在上市前实施过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前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覆盖了哪些人群、上市后市场对自身的估值情况及未来的盈利预期等,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把握合适的激励时机,切实保证首期激励计划的激励效果和后续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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