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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真正区别

 甲A02156 2021-07-17

公共部门与私有部门有着产权上的区别,这是显然的,但这一认识还是不充分的。本文将换个角度,从行动-规则的角度来对它们的区别做进一步的说明。

在私有部门,当个体追求自己的利益时,他的行动必须遵循规则(价格),他才能实现自己的利益。价格包含了消费者需求的信息,具有协调的作用,所以当个体遵循价格信号时,他的行动就与其他人的行动相互协调。价格引导了他的行动,使他的行动服务消费者,同时也实现自己的利益。他无需认识什么是公共利益,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就是促进他人的利益。他对利益的认识,“自动”地引导他去遵循那些有助于公共利益的规则。

但对公共部门来说却不是这样。公共部门并不意味着公共利益。因为,如公共部门就意味着公共利益的话,那么扩大公共部门或多设置一些公共部门就可以增进公共利益了,然而这样做恰恰是损害了公共利益,这正是计划经济的教训。

公共部门运行的往往是人为的规则,这样的规则和市场规则不同,它并不包含有关需求和供给的信息。对私有部门来说,他们遵循价格,追求自己的利益,就是分散地满足无数个体的需求。但对公共部门来说,他们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并不包含无数个体需求的信息。这样的规则,如哈耶克所说,这是理性的狂妄。所以,公共部门无法像私人部门一样,以分散地满足他人需求的方式增进公共利益。

公共部门本身不意味着公共利益,相反,普遍的一般性规则才意味着公共利益。如前所述,私人部门之所以产生公共利益,是因为他们在“无意”中就遵循了普遍的一般性规则(价格),这种规则在“无意”中就引导他们去实现了公共利益。但对公共部门则不然,他们需要“主动”地去认识什么是普遍的一般性规则。如他们认识不到这种普遍的一般性规则是什么,或认识到了也没有去遵循它,而只是遵循了他们作为公共部门的一员所必须遵循的那套人为规则,那么他们很容易成为公共利益的破坏者。

公共部门需要“主动”认识普遍的一般性规则是什么,而对私人部门来说,一般而言则不需要“主动”去认识它,这正是我们说的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区别。当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都遵循这样的规则时,就构成了我们所说的市场或文明。

在现实中,私人部门一般无法做到以大规模地损害他人利益来增进自己的利益,但这对公共部门来说则是可能的,如政府可以通过通货膨胀或不正当收税的方式来获得收入。而且,私人部门也会由于公共部门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受损害,如通货膨胀扭曲价格信号,使企业家做出错误的判断。

对私人部门来说,他们面对的其实就是一种规则,即普遍的一般性规则。遵循这种规则和他们自己的利益是一致的,所以遵循普遍的一般性规则对私人部门来说容易做到。但对公共部门来说则不然,他们面对的是两种规则,即普遍的一般性规则和他们在公共部门必须遵循的人为规则,这两种规则往往不是一回事,这样他们就面临着规则选择的困境。这个困境在于,能够给他们带来当下现实利益的是后一种规则,而真正能够产生公共利益却是前一种规则。不像私人部门,公共部门追求自己的利益并不指向公共利益。

这里,有必要区分两种类型的公共部门。一种被施加了人为规则的公共部门,另一种是没有被施加人为规则,而是本身就是服从于普遍的一般性规则,也是为这种规则的普遍服从服务的公共部门。当然,这种公共部门本身就是普遍的一般性规则的结果。最接近这种公共部门的例子是北欧国家的公共部门,在这些国家,公共部门确实起到了促进公共利益的作用。可见不能对公共部门一概而论。

所以,我们的主张并不是取消所有的公共部门,而是如何使符合一般性规则的公共部门的出现具有可能性。正是由于后者具有相当的难度,我们倾向于尽可能减少公共部门,让无需主动认识什么是公共利益的私人部门更多的发挥作用。

因此,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名义上是公共的还是私有的并不重要,人的行动遵循什么规则才是问题的关键。或者说,关键是看“行动-规则”,而不是名义上的公共或私人。如行动遵循普遍的一般性规则,则这种行动是公共性的,即便在法律上产权是“公共的”;相反如行动是迎合或遵循不正当的人为规则的,则不是公共性的,即便在法律上产权是“私人的”。

最后要强调的是,对于身处上述人为规则之下的公共部门而言,除非他们能够真正去“认识”什么是普遍的一般性规则,并去遵循这样的规则,否则这样的公共部门并不是公共利益的福音,而是破坏性的。也只有当他们能够那样做时,他们才是真正发挥了自己的企业家才能,由此才能获得尊严和尊重。

注:进一步了解“行动-规则”的方法,可参考朱海就《真正的市场:行动与规则的视角》(上海三联书店,2021年5月版)一书。下图的小程序提供了购买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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