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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择理论的集体选择理论

 诗词曲赏析 2020-04-04

对公共物品(以及公共资源)的处理涉及与政府行为有关的“集体选择”,所谓集体选择,就是所有的参加者依据一定的规则通过相互协商来确定集体行动方案的过程,公共选择理论则特别注重研究那些与政府行为有关的集体选择问题

1,集体选择的规则

(1)一致同意规则。所谓一致同意规则是指一项集体行动方案只有在所有参加者都认可的情况下才能够实施。这里的“认可”意味赞成或着至少不反对,换句话说,在一致同意规则下・每一个参加者都对将要达成的集体决策拥有否决权,,联合国安理会的任何议案都必须得到五个常任理事国的一致认可才可实施,如果有一个反对,则相关议案即被否决。由于每一个参加者都拥有否决权,任何一个有可能损害某些参加者利益的集体行动方案都会被否决,于是,一致同意规则便具有如下的优点:一,能够充分地保证每一个参加者的利益;第二,可以避免发生“搭便车”的行为;第三,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则协议将是帕累托最优的,一致同意规则的块点则在于:达成协议的成本常常太大,在许多情况下甚至根本就无法达成协议

(2)多数规则。所谓多数规则,是指一项集体行动方案必须得到所有参加者中的多数认可才能够实施。这里的多数,可以是简单多数,即超过总数的一半,也可以是比例多数,如达到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美国国会、州和地方的立法常常使用简单多数规则,在弹劾和罢免总统、修改宪法时,则采取三分之二的比例多数规则,与一致同意规则相比,多数规则的协商成本较低,也更加容易达成协议。多数规则存在的同题是:第一。它忽略了少数派的利益。由多数派赞成通过的集体协议强迫少数派也要服从。第二,可能出现“收买选票”的现象。这是因为,在多数规则的条件下,单个参加者的选择对最终的结果影响不大,具有可忽略性,从而一部分选民有可能不重视自己的选举权,这样一来,选举就有可能被利益集团所操纵:利益集团通过一定的小的代价来收买那些不重视自己选举权而打算不投票或投弃权票的选民,让他们按利益集团的意愿投票。第三,在多数规则下,最终的集体选择结果可能不是唯一的。不同的投票秩序会导致不同的集体选择结果使社会成员作出前后不相一致甚至可能相互矛盾的决策。这就是所的周期多数现象(3)加权规则。一个集体行动方案对不同的参加者会有不同的重要性,于是,可以按照重要性的不同,给参加者的意愿“加权”,即分配选举的票数。相对重要的,拥有的票数就较多,否则就较少。所谓加权规则,就是按实际得到的赞成票数(而非人数)的多少来决定集体行动方案

(4)否决规则。这一规则的具体做法如下:首先让每个参加对集体行动方案投票的成员提出自己认可的行动方案,汇总之后,再让每个成员从中否決掉自己所反对的那些方案,这样一来,最后剩下的没有被否决掉的方案就是所有成员都可以接受的集体选择结果了。如果有不止一个方案留了下来,就再借助于其他投票规则(如一致同意规则或多数规则等等)来进行选择。否决规则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因为经过这一规则筛选之后留下来的集体行动方案都将是帕累托最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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