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感染了HBV是否对就业有影响?

 三和行者 2021-07-20

有肝友在后台咨询“感染了HBV(乙肝病毒)是否对就业有影响?”,针对这个问题,小编仔细给大家说一说。

感染了HBV是否对就业有影响?

一.乙肝具有传染性,但是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造成危害,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病毒传播。

我国是乙肝中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据估计,目前我国慢性HBV感染者(俗称“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或“乙肝病毒携带者”)约7000万例。慢性HBV感染者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二.相关法规明确规定,需要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

2007年,劳动保障部联合卫生部发布《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意见》明确指出:

1、 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2、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3。《通知》进一步明确:

3、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乙肝病毒表面抗体(抗-HBs)、乙肝病毒e抗原(HBeAg)、乙肝病毒e抗体(抗-HBe)、乙肝病毒核心抗体(抗-HBc)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HBV DNA)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4、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查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三.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4。《通知》明确指出:

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和可以开展相关检测的行业有:

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2.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要求,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3.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血站质量管理规范>“8·4”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69号)要求,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需要进行每年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

【参考文献】

1.王贵强,王福生,庄辉,等.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2019年版)[J].临床肝胆病杂志, 2019,v.35(12):41-62.

2.劳动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7

3.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2010

4.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2010

本材料用于健康知识宣教,不能代替医生诊治;如果您有诊治需求,建议至正规医院就诊。

审批编号:NP-CN-TDF-PSP-210020 有效期至:2023.06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