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上海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中“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精神,落实《长三角区域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备忘录》要求,促进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拓展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渠道,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结合上海工作实际,制定本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是指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通过协调、劝导、调停等方式,依法化解与本部门履职有关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活动。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文件解读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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