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探讨行政赔偿纠纷调解机制

 fanbo1975 2016-01-19

  核心内容:调解作为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有效工作方式、方法,不仅能适用于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也应适用于司法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下文是法律快车小编带来的关于行政赔偿纠纷调解机制的探讨,希望大家能够更进一步的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然而,对于司法赔偿案件中能否适用调解,至今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在国家赔偿纠纷审理引入听证程序的同时,我们应充分认识调解的功能和意义,借鉴民事诉讼中关于调解的相关规定和制度设计,积极探索并建立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国家赔偿纠纷调解机制。

  一、国家赔偿调解的概念

  国家赔偿调解,是指在国家赔偿纠纷解决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解决赔偿纠纷的和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进行确认或者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主动达成解决赔偿纠纷的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以终结国家赔偿程序的司法活动。

  国家赔偿调解是法院主导、当事人参与的终结赔偿程序的活动,是法院司法行为与当事人自由处分行为的联合行为,其主体是法院、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赔偿诉讼中为原告被告)。国家赔偿调解强调的是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案件事实本身已不是国家赔偿解决的调整对象,它所调整的内容主要是赔偿的范围、数额和方式。

  二、国家赔偿调解的性质

  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分别适用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和司法赔偿决定程序,单单以“诉讼活动”不能对国家赔偿调解的性质全面概括。作为在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中,一并适用的国家赔偿调解,它的性质应是人民法院解决国家赔偿纠纷的司法活动。

  “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了国家赔偿调解强调人民法院在以调解方式解决国家赔偿纠纷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司法职能作用,包括介入作用和审查确认作用。

  介入作用,是指在解决国家赔偿纠纷过程中,法院审判人员主动询问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从事实和法律方面为当事人摆明利害关系,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赔偿纠纷的协议。在调解解决赔偿纠纷的过程中,法院的这种介入作用是有限制的,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进行调解时,法院审判人员不得以各种方式强迫、诱导当事人进行调解。

  审查确认作用,是法院在解决国家赔偿纠纷案件中的重要职能作用,是国家赔偿调解机制的司法价值所在,是指: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和解协议或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损害社会公益、第三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并不必然产生诉讼上的法律效力和功能,只有经过法院的合法性审查和确认,才会产生诉讼上的法律效力和功能,具有法律上的确定力和执行力,才会得以终结国家赔偿程序。

  三、国家赔偿调解的功能

  在国家赔偿纠纷中确定并建立国家赔偿纠纷调解机制,是因为国家赔偿调解有着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和司法赔偿决定程序所不具有的特殊功能:

  (一)高效解决纠纷

  以调解方式解决国家赔偿纠纷,是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该协议并不一定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并不一定获得审判方式下的“正确”解决,在调解的过程中,法院不需要经过行政赔偿诉讼中的事实和证据认定程序或司法赔偿中的听证程序,解决纠纷是以当事人权利自由处分为基础,所以,只要当事人能够达成合法的解决纠纷的协议,就可以终结诉讼,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免除了行政赔偿诉讼中冗长的上诉程序,得以及时的解决国家赔偿纠纷。

  国家赔偿纠纷调解机制下,纠纷的高效解决,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使当事人获得了时间上和金钱上的效益,得到了及时的“正义”,使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日常行政工作和司法工作中去,同时,也大量节省了法院的诉讼资源,降低了司法成本

  (二)和谐解决纠纷

  国家赔偿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自由处分,在平和的氛围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赔偿纠纷,避免了审判程序和听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的激烈对抗,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和谐解决国家赔偿纠纷。

  以调解的方式和谐解决国家赔偿纠纷,有利于调谐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人民群众与司法机关的社会关系。由于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的侵权行为,国家赔偿程序启动前,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正常的社会关系已经处于不和谐状态,而诉讼程序及听证程序中的激烈对抗必然会进一步破坏本已不和谐的“官民”关系。调节机制的引入,符合“以和为贵”的中国传统文化价值取向,使当事人能够在平等、协商的过程中消减“对抗”的意识和强度,通过互谅互让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化干戈为玉帛,从而修复已被破坏的“官民”关系,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