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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对税务行政处罚的影响(一)概念

 魏春田 2021-07-24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行政处罚法》”),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起生效施行。该法的施行将对税务行政处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下面我们将逐项进行说明。

什么是行政处罚,老的《行政处罚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界定,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主要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而老的《行政处罚法》对什么是行政处罚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税收征管法》对什么是税务行政处罚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因此税务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只能根据自己对行政处罚的理解做出决定。

此次,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其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处罚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第14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分局、税务所,以及国务院对外公告的内设机构(稽查局)。

二是被处罚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从《行政处罚法》对处罚对象的规定来看,仅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按《国籍法》的规定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这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是应该依据中国法律登记设立的组织。就此而言,《行政处罚法》对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不适用。但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既可能是居民纳税人,也可能是非居民纳税人;既可能是居民企业,也可能是非居民企业。显然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比《行政处罚法》的范围要广。

因此,在对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时,只能适用《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不能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三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

在税收上层面上看,是违反税收管理秩序的行为。比如,不按期申报,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发票,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涉税资料等等。

四是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首先,行政处罚是一种惩戒行为;

其次,这种惩戒行为是以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方式来完成的。

公民的权益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比如,宪法权利包括: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出行集会等权益;民法权益包括:对公民的,有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财产权,生产经营权、名誉权等;在税收制度上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延期缴纳税款权等等。减损权益意味着损失。比如,取消出口退税权。

与权益相对等的还有义务,但义务是法定的。增加义务则意味着增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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