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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双日公司停产整治,需要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吗?

 笑看人生YAT 2022-05-27 发布于河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因此,题设问题的重点在于,“责令双日公司停产整治”是否是“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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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判断,“责令双日公司停产整治”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本案中,“责令双日公司停产整治”不全等于“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因此通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无法判断“责令双日公司停产整治”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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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无法通过行政处罚种类判断时,才启动第二步,才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定义判断“责令双日公司停产整治”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含义包含两个要件:①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②行政机关实施减损当事人权益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实施增加当事人义务的行为。

首先,“责令双日公司停产整治”是否符合“双日公司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前提条件。2018年3月15日,白本环保局执法人员到双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双日公司偷排粪污到渗坑(通过渗坑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因此,“责令双日公司停产整治”是以“双日公司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前提条件的。

其次,“责令双日公司停产整治”是否减损双日公司的权益。责令停产整治中“责令停产”是指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般认为,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会减损当事人的收益。因此,责令当事人停产将减损当事人的权益,自然“责令双日公司停产整治”也将减损双日公司的权益。

最后,“责令双日公司停产整治”是否增加了双日公司的义务。责令停产整治中“责令整治”是指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后,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以符合法律规定。一般认为,遵守法律规定是每个公民、组织和非法人组织的义务,因此“责令整治”不会增加当事人的义务。因此,责令当事人整治不会增加当事人义务,自然“责令双日公司停产整治”也不会增加双日公司的义务。

根据以上,白本环保局“责令双日公司停产整治”,存在“双日公司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前提,将减损双日公司的权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行政处罚,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告知双日公司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因此,白本环保局责令双日公司停产整治,需要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

除了上述“通过行政处罚分析得出结论”的路径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一条直接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告知排污者有关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就同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可以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一并告知。”根据该规定,白本环保局作出责令双日公司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告知双日公司拟责令停产整治有关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其中必然需要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而且,为了方便行事,白本环保局还可以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一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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