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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文章】陇南市检察机关捕后不诉案件实证分析

 新用户17325722 202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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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捕后不诉案件从某种角度来说,是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本文拟以陇南检察机关2017年捕后不诉案件与2016年不诉案件的对比为样本,从捕后不诉案件的趋势、类型、罪名三个方面进行统计分析,从逮捕三要件的把握等多角度分析捕后不诉率上升的原因,反向探索研究逮捕案件证据审查注意要点等对策,以期达到减少捕后不诉案件的目的,提高审查逮捕工作质量。

一、陇南市检察机关捕后不诉案件统计分析

(一)捕后不诉趋势统计分析。2017年度全市共办理审查逮捕案件1243人,逮捕806人。捕后不起诉20人,捕后不起诉率2.481%。2016年度全市共办理审查逮捕案件1314人,逮捕806人。捕后不起诉11人,捕后不起诉率1.196%。不起诉人数同比上升81.8%,不起诉率同比上升1.285%。不起诉案件呈较大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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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捕后不诉类型统计分析。2017年绝对不起诉3人,2016年2人,同比上涨50%。2017年相对和存疑不起诉17人,2016年9人,同比上涨88.9%。相对和存疑不诉同比上升幅度较大。2016年相对和存疑不诉占比81.8%,2017年相对和存疑不诉占比85%,相对和存疑不诉所占比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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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捕后不诉案件罪名分析。根据逮捕案由,2017年不诉案件共涉及13个罪名,其中故意伤害案件5人,诈骗类案件4人,盗窃案件2人,运输毒品2人,寻畔滋事2人,居捕后不起诉案件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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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捕后不诉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逮捕三要件把握不准导致不诉的情形及原因。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证据条件﹑刑罚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逮捕三要件之间系层层递进关系,要求我们在司法办案中秉承分层次审查的办案思路,逐步审查是否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逮捕条件,从而作出捕或不捕的决定。但从全市2017年度办理的捕后不起诉案件来看,在这三要件审查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1.对逮捕证据条件的审查不细致﹑不全面。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背景下,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是把握逮捕证据条件的根本原则,即根据在案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要在证据审查中做到精细化规范化审查,综合分析运用在案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但在具体办案中,就是因为对客观证据审查不全面、不精细,导致出现捕后不起诉等情形。如在孙某某诈骗案中,缺乏孙某某作为微商一贯交易情况的证据支撑,就卷内证据来看,双方第一次交易成功,现有卷内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孙某某的行为是仅有的一次履约不能的民事纠纷还是诈骗行为。又如张某某贷款诈骗案中,张某某冒用其他人相关证件贷款并伪造了签名,张某某作为担保人贷款却到了担保人手中,现有证据很难认定银行工作人员是基于借款人的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发放贷款的,而且张某某贷款的用途也未查清,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证据严重不足。同样,刘某某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案中,关键证人“罗堡”的情况﹑刘某某运输氰化钠的来源也都未查清,承办人审查时虽发现了问题,但未引起足够重视,依然作出了批捕决定。孙某某、张某某运输毒品一案中,嫌疑人非法运输不到10克,且二人均为吸食人员且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案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2.对逮捕刑罚条件的审查不准确、不到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是逮捕的刑罚条件,要求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前提下,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结果等,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才可以适用逮捕。同时还要把握好案件的量刑情节,从法定量刑情节来看,主要是能够判断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主犯还是从犯,是否属于累犯,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节,还要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等酌定情节,特别是在轻微刑事案件中,我们在审查时要特别注意是否符合刑罚条件。譬如在三某某妨害公务案中,受害人均为轻微伤,最终在公诉部门审查时以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宋某某盗窃案中,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主动认罪﹑悔罪﹑退赃,没有参与分赃且不是主犯,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承办人提出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意见颇为不妥,但可综合预判嫌疑人的刑事处罚情况和社会危险性不大等情节,从这两方面考虑不予批捕。严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中,恶意透支两个月,达不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规定,嫌疑人承担的应是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3.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审查把握不严格﹑不精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它要求在犯罪嫌疑人具备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的同时,不逮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才允许适用逮捕。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的根本功能。譬如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受害人是酒后与犯罪嫌疑人接触自己本身有过错,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之前又认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不强,且受害人受伤等级为轻伤一级,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所,为酒店负责人,具备取保候审条件,也具备刑事和解能力,完全可审慎适用逮捕措施,但却批捕以致最后不诉。再如何某某故意伤害案,何某某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可不捕。但办案人员在审查时过多考虑了何某某的一贯表现,因斗殴被公安调解处理等情节而批捕,最终案件作了附条件不起诉。吴某某故意伤害中,民警在现场的情况下受害人还上前与嫌疑人撕扯殴打,受害人有过错,为防止受害人上访而作出批捕意见也是不妥。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中,王某某先以劝架人的身份参与到双方当事人的斗殴中,后因受害人误以为其是打其父母,而用石头攻击嫌疑人,受害人也证实了这一点,说明嫌疑人致受害人轻伤受害人有过错,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不大,因受害人未得到赔偿多次上访而批捕也是欠妥的。

(二)符合逮捕证据要求但捕后未达到提起公诉要求的情形及原因。符合逮捕证据要求但捕后取证未达到提起公诉要求,批准逮捕时证据达到了刑事诉讼法要求的“有证据证明的”条件,但捕后侦查未能继续补充完善证据,未达到公诉要求“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最终导致不诉。这类捕后不诉主要集中在罪行较重的一些重大案件上,审查逮捕环节判断案件侦查能够进一步搜集有罪证据,作出逮捕决定同时也向侦查机关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引导侦查取证意见,但是,由于侦查水平﹑力度及案件证据性质等主客观原因,捕后取证效果未达到预期,无法达到起诉条件,最终存疑不诉。宋某某合同诈骗案中,承办人审查中提出了许多问题,引导侦查取证,但最终没有达到起诉的条件。

(三)捕后和解导致捕后不诉案件的情形及原因。有的案件当事人在侦查环节以及审查逮捕期间双方矛盾激化,尤其是嫌疑人一方不能主动认错、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存在闹访缠访等情形,以及审查逮捕的期限较短限制,在审查批捕环节为化解矛盾作出了批捕决定,但在后续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嫌疑人一方主动悔过,积极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案件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少,因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积极工作案件的教育预防目的已经实现,故在审查起诉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如陶某某故意伤害案,其作案后致他人轻伤,却逃跑,当时符合逮捕条件,后因到案后给被害人赔偿,又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而不起诉。 

(四)部门之间对案件证据认定标准﹑法律适用认识不一致导致不诉的情形及原因。在相同的情况下,审查逮捕与公诉部门对于证据链是否闭合﹑合理怀疑是否可以排除等方面可能存在不同意见。部分案件中,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辩解同时存在,对证据的采集态度不同,会导致审查逮捕﹑公诉部门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证据采信具有自由心证的因素,与承办人个人经验﹑理性有关,案件中的分歧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如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在审查批捕阶段,同案犯在逃,有串供可能,嫌疑人有盗窃前科,且嫌疑人在供述中称自己知道另一同案犯给他的手机是其偷来的,所以有批捕必要,而公诉部门审查时认为没有证据证实嫌疑人明知手机是盗窃所得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部门办案人员存在认识分歧,后来案件作了不起诉处理。张某某﹑何某某寻衅滋事案中,两部门在该案的处置上分歧较大,侦监部门认为嫌疑人在公共场所随意反复追逐、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该案中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而批捕,公诉部门认定张某某﹑何某某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决定对张某某﹑何某某绝对不起诉。而法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才能绝对不起诉。但侦监部门对起作用相对较小的嫌疑人提出批捕也较欠妥,审查欠细致。胡某某聚众斗殴案中,2014年4月6日胡某某因涉嫌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2015年9月释放。2015年12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5月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刑事拘留。侦查监督部门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组织参与聚众斗殴,且曾经故意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大,有逮捕必要。而公诉部门认为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宗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侦监部门认为,宗某某系组织者、策划者,不逮捕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秩序,具有社会危险性,符合逮捕条件。而公诉部门认为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两部门在同一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中存在较大分歧。

(五)新的司法解释出台造成捕后案件不起诉的情形。杜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2017年4月19日被捕,2017年7月25日出台司法解释,杜某某的行为达不到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故被不起诉。

三、从捕后不诉案件看逮捕案件审查的对策

逮捕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适用有相对苛刻的法定要件,审查逮捕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把握逮捕的必要条件,勇于让逮捕回归普通强制措施的角色,而不是成为一种未经司法审判的变相刑事惩罚,切实把法治化、现代化的要求融入到审查逮捕全过程。

(一)全面细致审查在案证据。要坚持客观﹑细致地审查判断采信证据,注重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或要求侦查机关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要认真疏理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排除证据矛盾,及时消除质量隐患,要重点审查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结合客观性证据审查言辞证据。在言词证据存有疑问时,善于运用客观性证据对言词证据补强或证伪。以客观证据锁定的“关键点”作为建构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的基础,并通过与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主观证据反映的犯罪行为经过分析比较,来检验主观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基石的证据审查标准,确保逮捕案件质量。当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时,应该作出不捕决定。对客观证据的审查应从三方面入手,一是确认证据来源﹑收集﹑提取﹑保管﹑出示等诸多环节,验证保管链条的完整性。二是关注证据的同一性和真实性,注意区分客观性证据原物与复制品。三是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

(二)准确预判逮捕刑罚条件。逮捕刑罚条件实质是法律适用的过程,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准确把握刑罚条件的前提是能够对案件准确定性,只有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刑档,才能把握好犯罪嫌疑人的法定刑,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范围。还要把握好案件的量刑情节,不仅要考虑法定量刑情节,还要考虑酌定情节。同时要熟悉法院的量刑基本方法和量刑实践,进而准确地把握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罚条件。

(三)精准把握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是对将来发生事实的“可能性”的证明,应当综合各种情况,全面分析认定,透过现象抓住事物本质。一是要根据涉嫌的罪名情况来判断,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如绑架﹑抢劫等暴力犯罪,其犯罪行为本身就体现了对人身财产权利﹑社会秩序安宁的现实危险,一般就应当认定为有社会危险性而批准逮捕。二是要根据犯罪嫌疑人已实施犯罪所体现的主观恶性和犯罪习性进行分析,是否是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是否具有积极赔偿行为等均能体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三是要根据案件的侦查进展情况来判断,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逃跑的,是判断毁灭﹑隐匿证据或者串供的风险大小的重要因素。四是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保障诉讼的条件来判断,主要从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职业﹑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方面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取保候审的条件。

(四)积极促进捕前和解。根据法律规定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开展捕前和解可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降低批捕风险,保障案件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捕前和解案件范围可包括:交通肇事、过失致人重伤等过失犯罪案件;因纠纷引起的轻伤害犯罪案件;盗窃家庭、亲属、同学、朋友等的财物,数额较大,但案发后能积极退赃的案件;故意毁坏财物等其它能积极退赃、赔偿损失适合刑事和解的案件。审查逮捕工作中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从最大限度降低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等方面做好化解矛盾工作,一是审查时要及时听取双方的意见,积极促成刑事和解,防止出现以捕促赔;二是加强与公诉部门的沟通,要充分考虑案发时的手段情节、嫌疑人事发后的态度、当时造成恶劣影响等方面建议提起公诉,但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赔偿和刑事和解的情节建议处以轻刑。

(五)加强与公诉部门的沟通。对疑难复杂和定性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要积极与公诉部门沟通和交流意见,从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角度全面深度交流,加强检察机关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增强检察公信力。

(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侦监干警要不断加强对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对新型、疑难案件等进行集中探讨,日积月累,不断提升业务水平,积极参加各种教育培训和网络培训,不断提升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能力。


参考文献:

[1]孙伟、于萌、郭佳、任楚翘.捕后不诉案件证据问题实证分析.法制与社会.2017

[2]邹先锋.逮捕条件的分层次审查方法.侦查监督指南.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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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陇南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陇南检察


监制:白建中    责编:李鹏    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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