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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被骗?加盟费不退?且看合法解除加盟合同退费的正确姿势

 思明居士 2021-07-27

招商加盟是目前比较火热的商业发展模式之一,成熟可靠的加盟项目确实能使加盟者在投资相对较少、风险最小的前提下快速加入某个行业并盈利,同时也能反哺推动该加盟项目及品牌的建立及扩张。但是当下存在许多以圈钱为目的,单纯就是为了招加盟商赚加盟费而开展招商加盟的商家,他们普遍没有知名的品牌,没有成熟的商业经营模式,没有成熟的配套培训,甚至不满足法律规定的一年两店,在公司注册成立还未满一年的情况下,在不具备这些特许经营资源的情况,就大肆对外招商加盟,使得加盟者不但赔了高额加盟费,还要承担经营失败所投入的房租、水电、雇员工资等费用。

在不慎加盟了不良项目的情况下,如何才能合法的单方解除加盟合同,要求退还加盟费并赔偿自己的损失呢?下面结合笔者成功的办案实例,总结了如下几种方法:

一、在冷静期内单方解除加盟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该条款是为了防止被许可人(加盟者)投资冲动而赋予被许可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该单方解除权适用的前提是要在合理期限内,而且没有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没有开店。合理期限具体为多长时间,各地法院掌握的标准都不一样,越早越有利。

二、加盟公司没有依法对应披露的信息进行披露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加盟者可单方解除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加盟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规定在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条当中。

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加盟合同的前提是加盟公司隐瞒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足以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

三、依据加盟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合同。

通常情况下,加盟合同都会对合同的变更、解除、续期进行约定,在此建议加盟者在签订合同时要审查合同内容,如果合同中没有单方解除的条款,可以和加盟公司协商补充上,当符合单方解除条款的约定时即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四、依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此为由解除合同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加盟公司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而此举证责任就在加盟者,这就要求加盟者保留好包括短信、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当然,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如何与对方沟通来作为之后诉讼维权的证据也是有技巧的,沟通的内容必须能够直观、充分地证明违约方、违约事由、违约程度、违约过错等,对此,笔者后期的文章中会详细地介绍,而此经验不仅可以用于解除加盟合同,还能够普遍适用于任何法律案件中。

上述方法是通过合法途径来解除加盟合同并要求退还加盟费的正确姿势,在加盟了商家之后,如果经营过程中没有达到商家承诺的经营效果或者商家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一定要及时沟通,在沟通仍解决不了的情况下,那越早启动法律程序,越能最大程度的降低自己的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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