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医药企业研发一种创新药,自2021年1月开始研究,研发人员工资90万元、购买商业险10万元,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各10万元,假设未发生其他费用;2021年7月1日,该企业拿到临床批件进入开发阶段 ,并符合资本化条件,发生费用与上半年相同,2021年12月,新药研发成功,达到预定用途开始使用。该企业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比研发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差异。 解析:医药企业属于制造业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一)研究阶段(2021年上半年) 贷:银行存款 12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20 (二)开发阶段(2021年下半年) 贷:银行存款 120 2021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用途之后,结转到无形资产。 1.据实扣除的研发费用=90+10+10=110万元。(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2.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翻译费,咨询费属于其他相关费用,根据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90+90/(1-10%)×10%=100万元 加计扣除比例100% 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00×100%=100万元 2021年度,该企业研发费用可税前扣除金额合计为110+100=210万元。 1.2021年12月计入无形资产计税基础金额=110万元(商业保险:不得计入计税基础); 2.在账面上形成的无形资产实为公司未来的费用,如将来转让该无形资产,则为成本。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可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金额=110÷10=11万元;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由于允许计入加计扣除归集范围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的10%,超过部分就不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了。因此,允许计入加计扣除归集范围的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90+90/(1-10%)×10%)÷10=100÷10=10万元,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0×100%=10万元。 2022年度,该企业无形资产摊销税前扣除金额共计11+10=21万元。 五、新政思维导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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