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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新旧对比

 小颖言税 2021-07-27

2016年汇算清缴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是根据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的要求来填写的:在填报年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时,仅填写第10行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数据来源为《情况归集表》序号11“十一、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行次填写的“发生额”。即旧的填报顺序如下:

1、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汇总表和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2、根据归集表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

3、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填写《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4、根据《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填写年报主表。

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对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进行了全面修订,落实了现行有效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 总局2017年第40号(一般企业)

  2. 税总发〔2017〕106号(落实)

  3. 国科发政〔2017〕211号  (落实)

  4. 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科技中小企业)

  5. 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6. 国科火字[2017]14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引)

  7. 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申报)

  8. 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

  9. 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一般企业)

  10. 财税[2015]119号(一般企业 )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研发费加计扣除由1行变3行,一般企业,填第26行;科技型中小企业,填第27行;创意活动,填第28行。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表头增加一般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勾选项,新增了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内容。

一般企业第49行比例为50%,第50行数据带入A107010表第26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第49行比例为75%,第50行数据带入A107010表第27行,如果创意设计支出已填入A107010表第28行,则本表中应将费用剔除。

对于其他相关费用,注意第29行不参与加计扣除计算,第35行才参与计算,他们之间存在着这样的逻辑关系:第35行应<=第29行,第35行应<=第3行*10%。

第44行-45行,反映了总局2017年第40号: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按零计算。

第46行——48行,反映了直接投入费用——材料的归集中: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部分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第36-38行,反映了委托研发加计扣除的政策:

关于委托研发的,在这里做个整理:

第一委托研发按照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费用的80%加计扣除,注意是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而不是受托方实际发生的费用,受托方实际发生多少是商业秘密,我们不用去管。

第二,委托个人研发的,需要发票等合法凭证,光是收款收据不行。

第三,委托境外研发的不得加计扣除。

第四,委托方不享受加计扣除也不能赠送给受托方加计扣除。

第五,如果是关联方的,受托方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这时委托方填辅助帐时就需要填前1-6项费用的明细.如果没有关联关系的,只用填第7项。

通过上述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落实政策更精准,填报更便捷,体现了调表不调帐的思路,建议政策制定者对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附件辅助帐、汇总表和归集表的填报也做出相应修改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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