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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争夺之“隐名股东”的十个实务问题01

 东哥悦览 2021-07-28

第一个话题: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大家都知道公司法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的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订立的合同,约定一方享有履行出资义务,享有投资权益,一方以名义出资人的方式做股东,只要不违反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所以股权代持协议通常是有效的。

有一般就有例外,例外情形是哪几种?我重点给大家介绍一下,它主要是指的首先刚才从公司的类型上来讲,先把有限责任公司排除掉,剩下的就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代持协议都是无效的吗?当然不是。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也分为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

那么首当其冲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上市公司的代持协议是否有效,我们这个PPT这个地方先讲的是金融公司,再讲的是上市公司,然后然后又讲的是代持保险公司的股权。对于代持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呢?大部分法院都认为如果代持上市公司的股权,那么你们之间所签订的代持协议就是无效的,为什么是无效的?

案例:

甲公司,张三是实际出资人,李四是名义负责人,然后在这家公司上市之前,李四、张三就签订了委托投资协议,张三委托李四持有公司的股权,后来这个公司上市了,李四就要求依据代持协议,确认在这家上市公司的股东身份,李四要求把相应的股权返还给张三,这个委托投资协议是否有效?

在这个案子当中,法院就认为这种涉及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的协议是无效的,理由就是法官认为这样操作损害了公共利益,那就是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4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什么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这就要看什么叫社会公共利益,就是影响到了金融秩序、社会稳定,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要信息披露,这已经成为保护广大的投资者利益的一个必要的手段,而且是一个行业内的共识。

在这种情况下,代持上市公司股权的协议,就会被认定为,你签订这样的代持协议会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就被完全失控了,上市公司里面所要披露出来的大股东也不一定就是真正的股东,后面可能还有真正的金融大鳄,实际控制人等等,这样就容易把其他的广大的投资者小股民都给欺骗了,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他们的利益,所以认为在代持上市公司的股权的协议无效。

还有一个小问题就是你代持保险公司的股权,涉及保险公司股权的这种代持,协议是否是有效的?大部分法院认为是无效的,当然也有法院根据你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比例确定代持协议的效力是否无效的。

通常来讲你如果代持保险公司的股权,那就是无效的。为什么呢?因为首先第一个理由是2018年的时候,保险行业出台了一个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

当然这个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并不是我们合同法第52条当中所讲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它是保监会制定的一个行政规章。

所以通常来讲,如果你的合同条款违反的是一个行政规章,是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只有你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里面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这种高层级的法律才会有可能导致你的合同无效。

那么为什么这个案子当中涉及到保险公司的代持协议的效力就会被做出一个否定性的评价呢?因为到最终还是要援引到合同法第52条的第1款第4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8条,不许任何人代持或者委托他人代持,这样的规定,它背后所要保护的利益也是不特定多数保险人的利益。

另外也是为了维护保险行业的金融管理秩序,所以虽然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8条,层级不高。而导致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原因就是因为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有可能会损害不特定的保险人的利益,所以会认定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协议是是无效的。

另外还有一个代持金融公司的股权。

案例:

一个地方上的农业合作银行,它不是上市公司,但它是一个股份有限公司,这个案子当中就产生了一个争议,张三与李四是熟人,李四名义出资人,在李四名下有600万股,其中有200万股就是代持张三的,后来张三要求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法官对这个代持协议做了一个认定,他就认为这个股权代持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认为是有效的。

那么这个时候给大家一个评判的规则,就是看这个股权代持协议所涉及的这家公司,他所代持股权的时候,这个标的公司对股东的资格有没有限制?如果没有特殊的限制,这种协议应当是有效的。如果说这个银行是一个国有银行,它有明确限制,就是a可以做这个这个银行的股东,那b就不能做这个银行股东,或者a只能做银行持股5%以下的股东,而不能做银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

有这样的限制的情况下,你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方式,规避金融监管的法律,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被否定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

办理股权代持的案件,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股权代持的效力是否有效,一般情况下股东资格确认之诉都是有限责任公司,遇到这种上市公司、金融公司或者说保险公司的几率非常小。

我们现在办理的案件大都是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层面上才会产生这种股东资格确认的问题,但是对于股代持协议的效力必须是要首先要阐明的一个事情,就是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情况下是有效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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